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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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7年)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86 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19-II)已经2007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局 长 杨元元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民航总局对截至2007年4月9日前的现行有效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情况,民航总局决定:
一、废止4件民用航空规章,目录见本决定附件1。
二、废止3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2。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4件)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3件)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4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理 由
1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
1993年1月22日
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大部分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
2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996年2月27日
民航总局令第47号发布
与国家有关法律相冲突。
3
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
1996年10月25日
民航总局令第58号发布
大部分内容已经被新规定取代。
4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31日
民航总局令第103号发布
已被新规定取代。
附件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3件)
序号
规章性文件
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理 由
1
民航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1988年8月3日,
民航局发〔1988〕250号
管理职能已变化。
2
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规定
1989年1月14日,
民航局发〔1989〕21号
内容已经过时。
3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收飞行学生实施办法
1989年6月30日民航局、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民航局发〔1989〕191号
已被新规定取代。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
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的说明
为了加快建设法制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民航总局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清理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一些早期制定的民航规章和规章性文件不再适用或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办发〔2007〕12号文件对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做出了统一部署。
二、清理的原则
1、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明令废止;
2、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清理的范围
本次清理共涉及截至2007年4月9日前我局发布的现行有效规章114件,规章性文件9件。提出废止建议的规章4件,规章性文件3件。
关于印发《京沪、京沈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组织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1]184号
关于印发《京沪、京沈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组织方案》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东、江苏、辽宁省、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现将《京沪、京沈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组织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京沪、京沈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组织方案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京沪、京沈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组织方案
一、目的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京沪、京沈两条干线高速公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广大旅客提供舒适、快捷、安全、方便、优质的道路客运服务,促进沿线各省市的经济发展,探索和实践长距离干线高速公路的道路旅客运输组织模式,指导今后“五纵七横”高速公路网络的道路客运组织工作,经与京沪、京沈高速公路沿线四省三市的交通主管部门研究,制订此方案。
二、指导思想
京沪、京沈高速公路客运组织以最终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为目标,统一规划客运线路,有计划、有组织、分期分批投放运力,建立并维持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旅客提供高标准、规范化的服务,引导沿线参营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集团,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进一步提高京沪、京沈高速公路客运的组织化程度和行业竞争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运输需求。
三、客运线路规划区域
凡在京沪、京沈高速公路沿线50公里以内的城市(包括县城),均属京沪、京沈高速公路客运线路规划区域范畴,主要有:
京沪高速公路: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廊坊、沧州、衡水(阜城)市,山东省:德州、济南、泰安、临沂、莱芜市,江苏省:徐州(新沂、邳州)、连云港(东海)、淮安、宿迁(沭阳)、扬州、泰州、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市,上海市。
京沈高速公路: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廊坊、唐山、秦皇岛市,辽宁省:葫芦岛、锦州、盘锦、沈阳市。
四、运输组织原则
1、京沪、京沈两条高速上的省际道路客运由交通部会同相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省内道路客运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2、京沪、京沈高速公路上省际道路客运组织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市场调节、行政监督”的原则。
3、客运线路审批和管理按部颁《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1998年第8号令)等有关规章的规定办理。
4、京沪、京沈高速公路客运的参营企业,必须是符合部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的二级(含)以上企业,并尽可能减少参运道路运输企业的数量。参营企业必须采用公车公营的方式从事京沪、京沈高速公路客运,不得采用承包、挂靠、租赁等方式经营。
5、在自愿的原则基础上,鼓励参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重组、兼并和联合,组建企业集团,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6、京沪、京沈高速公路中长途客运投放的运力必须是高级客车,区间部分中小城市(县城)之间的短途客运可视情投放少量中级客车。客运服务必须按照“三优、三化”和部颁有关服务质量的要求执行。在同一条线路上营运的同一级客车应执行同一票价。
7、京沪、京沈高速公路客运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参营企业和沿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加强管理,确保运输生产安全。
五、运输组织措施
1、京沪、京沈高速公路省际旅客运输组织方案、线路规划、参营企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并报部,经交通部审核、协调确定总体方案,正式印发后由各省级道路运政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若需变更时,按《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2、客运线路可采用行政审批、质量招投标等方式,具体方式、操作办法由各省级道路运政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未评定前,应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中二级企业的条件,从严审查道路运输企业的资质,确定参加试营运的企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后,资质等级达不到要求的试营运企业,应及时予以调整下线。
3、京沪、京沈高速公路第一批重点开通中心城市、地市级城市之间的客运线 路,适当开通部分县级城市之间、县级城市至地市级城市和中心城市的班线,逐渐覆盖沿线全部城市。
4、在高速公路上营运的客车及司乘人员必须符合《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级车标准。在运距为400公里以上线路上营运的客车必须是车内具备卫生间的高级客车。
5、在京沪、京沈高速公路上的运行的客运班车可按下列原则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靠配客:800公里以上的线路途中配客点不得超过3个,500至800公里以上的线路上不得超过2个,200至500公里的线路不得超过1个,200公里以下的线路途中不准配客。途中停靠配客必须有严格的运输组织措施,旅客应由配客汽车客运站用小型客车提前10-20分钟运送到高速公路服务区。如无特殊原因,中途就餐停靠不得超过30分钟,其余停靠不得超过15分钟。停靠结束后必须由司乘人员清点旅客数量无误后才能开车。
在中途停靠配客的站点必须在申报线路时注明,按规定批准。
6、京沪、京沈高速公路上的各条客运线路的起讫站点必须为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并且是方便旅客乘车和中转换乘的的中心汽车客运站。
7、在京沪、京沈高速公路营运的客运班车发车前和到站后必须对车辆进行安全例检,严禁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车辆上线营运。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8、原在京沪、京沈普通公路上经营的省际客运班车,若需改上高速公路经营,应按本方案要求重新进行核定,符合规定的,方可上线营运;不符合规定的应仍在原线路上营运。
9、沿线各级道路运政机构要加强对京沪、京沈高速公路客运的监督检查,维护好客运市场秩序。对参营企业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要按《道路运政处罚规定》(部1998年第3号令)进行处罚,并责令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会同相关审批部门取消其经营权。省级道路运政机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可报交通部公路司进行裁决。
10、第一批新增班线的班车应力争在4月30日前正式投入营运。
关于对江苏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对江苏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调整2002年江苏省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请示》
(苏劳社险〔2001〕39号,苏财社〔2001〕11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
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表:江苏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二○○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