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40:24  浏览:8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维护体育市场秩序,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委批准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以及经国家体委批准的民间体育项目从事的经营性活动,包括:
(一)体育竞赛;
(二)体育表演;
(三)体育健身娱乐;
(四)体育技术培训;
(五)体育科技咨询;
(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体育市场,并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体育器材符合有关标准;
(三)专业人员具有相应资格;
(四)经营活动健康有益;
(五)按有关规定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
(一)组织实施方案;
(二)活动场所的情况说明;
(三)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予以批准的发给准许证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第八条 经营者持体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体育经营活动中的广告经营活动,按照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从事体育技术培训的专业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并取得省体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业。
第十条 经营者变更经营内容、时间和地点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持体育经营活动的准许证件,于每个经营年度终了15日内,到发证机关进行年检。
准许证件不得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二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九、十、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并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和税收管理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体育市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我国中学语文教育的法伦理学批判
——兼论现代诚信观念和传统诚信观念的分野

作者 辽宁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梁剑兵 副教授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从2001年高考满分作文的内容中所体现的考生的诚信观念出发,分析指出了在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学生对传统诚信观念的困惑和矛盾。进而对中国传统诚信观念和现代诚信观念的区别作出了法伦理学层面上的分析,指出了中国传统诚信观是“单边主义的、义务主义的、目的主义的和自我支配的诚信观”而现代诚信观则是“双边主义、权利主义、工具主义和对等制约的诚信观”的本质差异。然后,作者以两者差异为工具,具体考察和分析了在中学语文教科书中所存在的传统观念形态,并且同时考察和分析了在若干学生作文中所蕴涵的中国传统诚信观念以及这种观念对法制社会中现代诚信观念形成的消极影响和错误导向。最后,作者提出了以下建议:消除“语文与伦理和法制教育无关”的观念,树立语文教育也应担当起对学生进行现代伦理和法制教育责任的观念;中学教科书的编辑者应该具有强烈的现代文明观念和法制观念;教科书具体篇目的选定应该开放和透明,应该征求法学界和经济学界以及其他相关学科学者的意见;中学语文教科书编选文章的内容在理论依据上应该和大学教科书的基本理论保持一致。

关键词:传统诚信观念 现代诚信观念 伦理和法制教育 语文教育改革

一、 从2001年高考作文看到的问题
2001年高考作文的话题是“论诚信”。应该说,该命题不仅具有鲜明的社会现实性,更具有法学研讨的价值(例如我国民法就将“诚实信用原则”列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帝王规则”),它与“以德治国”理论和朱总理在那年的两会期间提出的“整顿市场秩序”口号以及法律学者们忧心仲仲的“社会诚信缺失危机”等社会现象,无不有默契的联系。诚如命题人王伟明专家所言“出这个题目,就是要积极引导青少年注重品德、注重诚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尽力。”①但是从考生五花八门的作文标题、立意和体例中,法伦理学看到了考生对“诚信”在内涵理解上的陈腐和苍白,更感觉到了考生那种“自己都不相信自己”的心态。我们仅以学生作文的标题就可以看出学生在观念上的困惑感和失败感:《留些诚信给自己取暖》和《守住心灵的契约》表明了学生在其思想的深处认为:诚信只可以用来孤芳自赏而不可以用之于现实的社会关系,同时也传递出一种典型的陈腐观念“诚信是一个人自己的事,与别人没有关系”。《诚信出走》则表明了学生思想意识中对“诚信迫切要求逃离和出走”的无奈与无助。《拍卖诚信》显示出学生潜意识中对诚信的腻烦和抛弃……几乎所有的考生都难以逃脱的传统诚信观念的枷锁和窠臼,这不能不说是中学语文教育的某种失败。
人的思想观念,自中学播种,自大学分蘖灌浆,至中年成熟收获。中学时期是人的思想在躁动中探询出路的时期,迫切需要在伦理上正确的指路。语文教科书所选文章均代表当代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所以语文教育对学生树立伦理观念的影响极大。但是,我们从2001年高考作文最优秀的满分答卷中,却只看到在学生思想深处存在的中国传统诚信观念的阴影和自我欺骗,而看不到现代诚信观念的明亮和希望,我们不能不为此而进行一番探讨。
二、 中国传统诚信观念和现代诚信观念的分野
对于诚信的基本含义,中国传统诚信观念和现代诚信观念并无大的争论,但是,在对于诚信的底蕴、作用、维护机制等方面,中国传统诚信观念和现代诚信观念却大不相同。
(一)从诚信观念的起源来看,中国传统诚信观念主要起源于社会主体孤立的道德内省和意识上的自我约束。而现代诚信观念则是西方的舶来品。西方民法学以为,诚信观念主要起源于商品交换和贸易中所产生的彼此恪守契约的客观要求。前者认为诚信与否是一个人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后者则认为诚信是社会经济关系双方的事,与个人孤立的道德内省无关。另外,在古代和现代的中国主流的意识形态中,诚信从来都是一种单边的义务而不是一种双边义务,诚信是家长对孩子的要求,诚信是老师为学生设置的行为规范,诚信是国民对国家应该履行的义务……惟独没有人考虑到这样的问题:家长、老师和国家如果对孩子、学生和国民失信的时候,孩子、学生和国民可以通过何种方法来索取家长、老师和国家应该“交付”给自己的“诚信”?!这种起源上的不同,决定了中国传统诚信观念和现代诚信观念在底蕴上的“单边主义诚信观”和“双边主义诚信观”的本质差异。现代中国社会,诚信作为一种社会交往的重要资源,其基本底蕴和精华不仅仅应该是“双边主义”的,更应该是建立在法制意义上的。为了维护双边主义的诚信,我们只能将法制作为超越于道德内省和舆论评判的“第三种力量”。
(二)从影响诚信观念发育和成长的人性论观念看,中国传统的人性论认为,人虽然有自利之本性,但是这种本性是丑恶的和应该自我抑制的,而诚信恰好就是抑制自利的利器,因为在实际上,诚信的原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维护,当然也意味着对自利的限制。所以,中国人传统观念中的诚信,也只能是一种自我克制的“义务主义诚信观”。在这种观念下,诚信是一种负担!而西方的主流人性论则认为,人的自利本性是固有的和正当的理性,不但不应该被认为是丑恶的,而且也是不可能被抑制的,而诚信恰好应该是实现自利人性的利器,盖因为自利的实现来自于对方主体诚信的行为,反之亦然。所以,现代法制意识观念下的诚信观只能是一种维护人际互利的“权利主义诚信观”。在这种观念下,诚信是一种快乐!
(三)从维护诚信建立和巩固的机制来看,中国传统的“德治”论认为:诚信的建立和巩固,依靠社会主体内心的道德良心对外在行为的理智支配。如果某个具体的社会主体出于自利的人性而无法按照诚信的原则支配外在的行为,则应该通过“公众舆论场”的谴责使该主体精神痛苦,或者通过社会或者法律的制裁使其损失利益,从而进一步加强道德良心的自我修养以便在“下一次”能够实现对外在行为的理智支配,这其实是一种“自我支配的诚信观”。这种诚信观实际上是静态的和被动的。而现代的“法治”论则认为,诚信的建立和巩固,依靠法律和其他社会制度对社会主体的利导以及利益对立双方的互相监督而实现,如果某个具体的社会主体出于自利的本性而无法按照诚信的原则支配外在的行为,损害了对方的利益,则被损害方可以依托法律制度在两个方面获得救济:第一方面,被损害方完全有权利采取“不诚信”的手段进行报复和反击,例如可以以“债务抵消”的手段拒绝清偿还本来应当清偿给致害方的债务等,而这种对被损害方所实施的反击行为即使采用了“欺诈”的手段也不能被认为是违法的或者无效的,或者被认为是反伦理的,因为它在目的上具有正义性。第二方面,如果被损害方无力自行对致害方实施报复和反击,还可以请求国家法律上的“暴力”支援,损害致害人的利益以“奖励”被损害方,例如,虽然奸诈商人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了被损害人的一份财产,却可以将奸诈商人的两份财产强制交付给被损害者,以便奖励合乎诚信原则要求的行为。这样的诚信观,实际上是一种“对等制约的诚信观”。这种诚信观在本质上不仅仅是动态的和主动的,甚至还可以是“先下手为强”的,也就是说,社会主体在法律上是可以先采取“不诚信”的行动,以防止自己的利益受到可能的危害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就有“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按照这种制度,如果某商人在签订“先付款后交货”的合同后,发现交货方有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可能性时,便有拒绝先行支付货款的权利。此种做法,按中国传统诚信观念来看,某商人是不诚信的,但是按照现代诚信观念来看,这恰好是一种“主动的诚信”。
(四)中国传统诚信观念和现代诚信观念最根本的分野是对诚信作用的不同认识。在中国传统诚信观念中,诚信是一种目的而不是一种手段。在古老的道德信条和关于诚信的故事中,诚信都是一种“至高无上的孤立”,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告诫人们在行为选择上应该是“为诚信而诚信”的,却很少去思考和论述这样一个问题:“人为什么要诚信?”更加极端的是,传统的道德信条甚至要求人们将人的生命作为手段以实现诚信,例如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更有“尾生与女子期于梁下,女子不来,水至不去,抱梁而死”的诚信故事被千古称颂,倒很少有人去思辨“生命和诚信何为目的何为手段?”受这种观念影响的一个现实事例是:中国的家长和老师只会呆板的教导子女和学生“人必须诚实!”却不会也无法教育子女和学生“人为什么应该诚实?”乃至于学生发出了这样的诘问“八路军交通员对日本鬼子撒谎对不对?”所以,中国传统的诚信观实际上是一种“目的主义的诚信观”。而现代诚信观念则将诚信和信用连接起来,主要把诚信看作是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和工具。例如“信守契约”的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商品交换,政治家“言而有信”是为了维持他的统治等等,这实际上是一种“工具主义的诚信观”。鉴于目的和手段属于哲学的范畴,所以就哲学和伦理的关系而言,对目的是应该进行道德评判的,而对工具和手段,则无须加以道德评判,因此,现代的诚信观念,较少道德色彩而多具实用价值考量,这也是时代进步和发展的必然结果。
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社会转型时期,而中国传统诚信观念中的上述方面是和现代中国改革的时代潮流格格不入的。
三、 对我国初中语文教科书的法伦理学考察
打开我国初中语文教科书,我们不妨翻阅一下与“诚信”有关的文章篇目,以中国传统诚信观念和现代诚信观念的分野为考察工具,仔细地考察一番这些文章中所蕴涵的传统诚信观念。
(一) 追求自利是可耻的。
在谈论理想的诗歌中,流沙河先生说“理想是闹钟,敲碎你的黄金梦;理想是肥皂,洗濯你的自私心。”②所以,黄金和理想是矛盾和冲突的,自私自利更是丑恶的和肮脏的,追求黄金和自利的人便是没有理想的行尸走肉。如果说,这只是教科书在编辑上的必要,并不代表教科书的立场和观点的话,那么,我们可以举出另外的事例进行进一步的考察:居里夫人在她的文章中说“诚然,人类需要讲究现实的人,他们在工作中获得更多的报酬。但是,人类也需要梦想家——他们受事业的强烈吸引,既没有闲暇也没有热情去谋求物质上的吸引。” ③对于这一段话,编辑者所设置的学生作业是:1、梦想家最基本的特征是什么?2、为什么科学家应该是“一个小孩儿?”。应该说,这样做并不是不可以,问题在于编辑者并没有按照居里夫人原话的全文设置“平行”的作业:现实的人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什么?为什么工作就应该有报酬?科学家应不应该像爱迪生或者比尔.盖茨那样用自己的发明换取金钱?教科书这种典型的断章取义的作业设置方法足以反映教科书对金钱和利益方面的否定性价值评价和倾向性。
遗憾的是,教科书忽略了一个基本的事实:中国的绝大部分中学生在未来的人生中,都肯定是讲究现实的人,都要依靠工作去换取报酬而生存。在成千上万的中学生中,能够成为“梦想家”和“小孩儿般的科学家”的中学生如同凤毛麟角。如果教科书只让学生思考怎么去做一个“梦想家”,却没有让学生思考怎么去做一个“现实的人”,这样的教科书就算不上是一个符合时代潮流和改革开放社会的客观要求的教科书。
(二)片面注重通过道德内省而达于诚信。
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子曰:“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④按照这种观点,教科书实际上是在教导学生应该经常反省自己:我为别人办事忠心了吗?我同朋友交往诚信了吗?教科书试图告诉学生:道德内省是达于诚信的直接的和唯一的原因。即使学生遇到不诚信的损害自己合法利益的事情,也仍然应该“内自省”,而不应该去报复和寻求法律救济。因为如果学生使用“不诚信”的手段去报复和反击不诚信的行为,便违背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训令。在这些古老的训条中,单边主义诚信观被体现的淋漓尽致。这些训条在孔子《论语》中各自成文,也许本来不相干,而在现代中国的教科书中,却被“很逻辑的”组合成为一篇课文,并且明确要求学生在学习这些训令时要“熟读,深思和牢记”,这样的编排和学习要求本身就体现着教科书编辑者内心深处难以克服的传统诚信观念的窠臼和枷锁。道德上的自我内省和自我谴责不是不必要,但是对此片面强调就容易造成学生观念上的片面性和陈腐僵化。
(三)诚信毁坏的不可救济。
诚信作为一种社会资源,一旦遭到毁坏,是完全可以使用合理的自力救济或者诉诸法律的强制救济而获得挽回和补偿的。但是在我国的中学教科书中,学生是根本体会不到这一先进的现代诚信观念的。我们可以通过分析《羚羊木雕》一课的课文大意来进行具体的法理学考察和分析⑤:“我”爸爸送给我一只“贵重的”羚羊木雕,(作者注:羚羊木雕的所有权属于“我”。)我把它“赠送”给了“我”最好的朋友万芳,(作者注:“我”基于我所拥有的所有权对我的财产进行了合法的处分。)万芳很感动,也“赠送”给“我”一把小藏刀。(作者注:这实质上构成一种平等交换的契约。)但是爸爸妈妈知道后,逼着我把羚羊木雕要回来!(作者注:“我”的所有权开始被父母侵犯,同时“我”和万芳在平等契约关系下已经实现的诚信开始被“我”的父母毁坏。)奶奶在旁边说“算了吧,这样多不好。” (作者注:“奶奶”是维护“诚信”的第三种力量。)但是爸爸和妈妈仍然坚持(作者注:“第三种力量”的支援被“我”的父母以不费吹灰之力而瓦解,)于是我只好去万芳家要她还回“我”的羚羊木雕,(作者注:“我”成为诚信的致害人,万芳是受损害人)万芳的妈妈看到了,指责万芳说:“你怎么可以拿人家那么贵重的东西呀?”“看我呆会儿揍她!” (作者注:万芳的妈妈和“我”的爸爸妈妈组成了强大的破坏和毁灭诚信的“同盟军”,这种破坏力量不但强大而且带有强权和“暴力”内容,是“我”和万芳无法抗拒的。)最后,万芳的母亲从万芳的手中“夺过”羚羊木雕归还给了我。(作者注:诚信终于失败!)而万芳则追上了在“冷冷的”月光下木呆行走的“我”,将那把小藏刀塞到我的手中,然后说道:“你拿着,咱俩还是好朋友……” (作者注:友谊超越了诚信,诚信不足道也!)文章的最后说“我呆呆地望着她,止不住流下了眼泪。我觉得我是世界上最伤心的人!因为我对朋友反悔了。我做了一件多么不光彩的事呀!”(作者注:这是“我”对自己“不诚信”行为所进行的道德内省和自我谴责,也是“我”对迫使我“不诚信”力量的抗议和呐喊!)“可是,这能全怪我吗?”(作者注:经作者查阅张中路先生《羚羊木雕》的原文无此句,这最后的一句显然是教科书编辑者自己添加的,这一句损害了原文结尾中所包含的思想性和文章的震撼力,应属败笔。)值得一提的还有:教科书的编辑者在该课文的结尾补白处插入了薄伽丘的一段话“友谊真是一样最神圣的东西……” 作者认为,这个补白鲜明地表达了教科书想要教导学生的潜在观点和看法:诚信和财产不如友谊更有价值更重要!
综观课文,尤其是通过课文正文最后一句“画蛇添足”式的添加语句,我们不难看出教科书在实际上传递给学生的信息:首先,诚信的力量总是软弱无力的,所以坚持诚信的人们(“我”)的呐喊和反抗是无济于事的!其次,第三力量(“奶奶”形象所代表的法律力量)是软弱的和不可依靠的,面对毁坏诚信的“恶势力”(“我”的爸爸妈妈和万芳的妈妈),学生除屈服和逆来顺受外别无选择!第三,教科书还要告诉学生的是,既然无法抵抗就不要抵抗了,不如转而逃进友谊和“义气”的自我安慰之中以获得灵魂的解脱和自我原谅。作者认为,教科书在这里恰恰没有传递最重要的信息给学生:维护友谊的最重要的工具恰好就是诚信和互利,没有诚信和互利便没有真正的友谊长存!最后,教科书还试图通过该课文教导和培养学生“重友谊轻钱财”的道德品质,却忽略了在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的熏陶下,所谓的“友谊”不但会危害诚信原则,而且更容易使学生在与课文的情感共鸣中,将所谓的“友谊”和违背法制原则的“江湖义气”混为一谈而难以区分,从而在“友谊和义气”旋涡中迷失价值判断的标准。从司法实践的现实案例来看,这种价值判断标准的迷失往往会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本心理驱动力,这是更加危险的!
从此,我们就不难理解在2001年高考作文答卷中,为什么即使最优秀的答卷也显得那么苍白无力和陈腐不堪了。
四、 对学生高考满分作文的法伦理学分析
要考察教科书中所蕴涵的传统诚信观念对学生所产生的影响,我们还应该进一步分析在学生高考作文中所折射出来的学生思想观念上的若干信息。这种信息产生于因为考试时间有限而使考生“几乎不假思索的一挥而就”的情形下,所以也更真实更可靠的体现出学生内心深处的诚信观念。当然也更反映出中学语文教学的效果。
(一) 诚信和法律无关
法理意义上的诚信原则源于西方古代的罗马法,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今世界各国包括我国都普遍地规定和接受了此项原则,诚信原则也因而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成为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的最高原则。因此,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主要体现为一种法律原则和行为基本准则。作为当代中国的中学生,将诚信和法律联系起来进行议论和分析,本来应该是情理之中的。但是,在笔者阅看过的《高考作文状元卷实战启示录》的满分作文中,竟然看不到一篇直接将诚信和法律联系起来进行立意和写作的作文。虽然也有学生在作文中写道:“……建立一个信用惩罚机制,用信用机制和国家强制力双管齐下,对信用违规事件,用经济手段加以惩罚,用国家手段加以监督,来促使信用良性运行。” ⑥但他只是“间接地”感觉到了法律对维护诚信的重要性,却没有意识到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本来就是一个法制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也没有意识到这种维护诚信的“惩罚机制”早已存在且被切实的实行(例如众所周知的“违反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王海知假买假后依法索赔”等社会常识),更意识不到“经济手段不能替代国家法律的惩罚”乃是一种基本法律理念。需要特别提及的是,不但学生如此,教师也更是如此。在这本《高考作文状元卷实战启示录》中,我也同样没有看到担当着作文评点者的教师体现出应该具有的基本的法律素养和最起码的法律意识,笔者不能不为这种现象感到惊讶和困惑!
(二) 诚信是至高无上的
在一篇高考优秀作文中,学生这样写道:“我把“诚信”拉过来,与我一同上路。我遇见一个躺在路上奄奄一息的人,我呼唤他,用自己的体温将他暖醒;我给他我的面包,给他喝我的水。然而待他体力恢复之后,却一把抢过我的钱袋。我愕然地张大了嘴巴,但我不记恨他,我坚信他有一天会内疚,并为此感到深深的不安。”而教师则是这样评点的:“……所幸的是在物欲横流中,仍不乏特立独行坚守诚信的人。“我”就是其中一位:不但要用生命去捍卫“诚信”,还决心用一生去实践“诚信”,虽九死仍不悔,这就是“带着‘诚信’上路”的含意。”⑦在另外一篇满分作文中,学生写道:“我常常被那个叫做尾生的古人感动的落泪……尾生就是这样一位执著的可爱的君子,为了一个或许并不重要的约定,为了守住自己心灵深处写给自己的那一份契约,他竟然用生命来壮烈的捍卫它。我从他身上看到了闪光的两个字——诚信。”教师在评点时竟然将这种典型体现陈腐落后道德观念的观点界定为“正论” ⑧笔者认为,前一个“教师”无疑是在赞美对待犯罪行为不但不应该抗争,甚至不应该“记恨”的所谓“美德”?!而后一个“教师”则实际上是在鼓励学生树立“拿生命当儿戏”的反道义反理性的思想观念。他们好像不知道一个最基本的常识:生命才是人类最高的目的!生命是诚信之皮,诚信依附于生命而存在。在诚信和生命的相互关系中,生命不可能也不应该是维护诚信的手段。如果生命都不存在了,空洞的“诚信”就只能是毫无意义和存在价值的垃圾。这种评点实在不能不使笔者感到惊诧和愤慨!我不由的想起了鲁迅先生的一句话:我在这字里行间只看到两个字:吃人!
(三) 思维混乱和反理性思想
某考生在名为《找回诚信》的“满分”作文中写了这样的一个故事:一个“真诚”的小男孩子为了获得“三好学生”的荣誉,给“我”雨中送伞,然后要“我”写个《证明书》以便交给老师为证。“我”不但为这种评三好的“制度”和行为感到“被愚弄”的愤怒,而且很“愤怒”的将那《证明书》中的署名“陈杏”改做了“诚信”。⑨那位考生在其观念深处也许根本意识不到,她的“愤怒”和愤怒后的行为其实是严重违反了“善行理应获得奖赏”这一人类的基本法伦理价值观念,她将“陈杏”改为“诚信”不但不是在张扬诚信,反倒是在扼杀诚信那最初的萌芽和“真诚的目光”!这篇作文的主旨其实是在传达这样的信息和观念“对于善良的行为应该回报以愤怒和斥责!”那么,作为为人师表的“教师”就必须在对该作文在评点时严肃指出该考生在文章中所阐述的观点是严重错误的,并且依据基本伦理观念和法制观念指出其发生错误的原因所在,并进行适当的扣分处理。但是,“教师”的评论竟然是这样的:“‘雨中伞’实属屡见不鲜的平凡而又陈旧的素材,初看想必又碰上了编假高手笔下的活雷锋,读毕才见作者之慧眼独具。作者反其材而用之,巧借‘雨中伞’无情地鞭笞了现实生活中的伪善与虚假,同时有力地针砭了现行教育,不失为一篇平中见奇、见解新颖、构思精巧有个性特征的佳作。” ⑩在这位“教师”的评语中,我们看不到丝毫的现代文明观念和伦理观念。并且,极其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评语中的“现行教育”所指代的“善行理应获得奖赏”和“事实应该用证据证明”的理念本来就是现代社会先进的和合理的理念,“教师”反而要学生去“针砭”!“雨中送伞”本为真诚的善行,却被“教师”斥责为“伪善”和“虚假”。其实,这斥责“现行教育”为“伪善”的评语本身恰恰体现了最大的伪善!被针砭的恰恰应该是那位号召“针砭”者自己!
五、我们应该怎么办?
首先,必须消除“语文和伦理与法制教育无关”的片面认识和狭隘的学科划分观念。固然,语文教学的主要任务是向学生传授关于语言和文字的知识而不是道德观念教育,有如司机的主要任务是运输货物而不是制造货物一般。从中学教育学科的划分来看,教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诚信观念似乎应该是《思想品德》课或者《政治》课所应该承担的任务。但是,我们不应该忘记,语言和文字不仅仅是简单的声波或者笔画集合,更是一种表达思想的符号,是一切伦理道德和法制观念的载体,有如司机所驾驶的车辆和船舶。如果搭载在语言和文字这种载体上的思想和观念是腐败的甚至是反理性和落后的,语文教材和教学便不能辞其咎!犹如司机所驾驶的车辆或者船舶上运输的是违法的毒品,司机也是应该承担非法运输毒品的法律责任的。教育可以划分学科,人的思想观念却是不分学科的。语文也是一面镜子,折射着社会中现存的思想观念,并且反照在少年学生的心灵上,给他们打上深深的思想烙印。尤其重要的是,因为语文学科在中学教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使它所给予学生的信息总量和信息强度远远超过《思想品德》课或者《政治》课,相应的,语文教材和作业中所包含的思想道德观念对学生思想观念养成或改变的影响程度也必然超过其他任何中学课程,语文教育给学生心灵所打上的思想烙印也更深远。那么,我们就不能不思考这样的一个问题:语文应该给学生传递什么样的伦理和法制观念?
其次,我国语文教科书的编辑者必须认识到:我国的中学语文教科书是社会转型时期的教科书,必须与时代一起进步,担当起对国民进行现代思想观念教育的担子,尤其是要担当起对作为未来希望的未成年国民进行现代法制观念灌输和教育的重大责任。而目前的教科书,则明显缺乏对学生进行现代法制意识灌输和培养的考虑。时代在进步,历史在发展,但是21世纪最新版本的语文教科书却在教育改革的口号下,“新瓶装旧酒”,继续制造和传递中国传统观念中落后和陈腐的信息,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国民现代法制观念落后的一个关键证明。我们难以想象在现行教科书所造就的落后和陈腐的信息环境下,我们的下一代传人能够树立先进的和现代文明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因为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一个真理:“存在决定意识”。有什么样的教科书就有与之相适应的老师和教法,而有什么样的老师和教法就有什么样的学生思想观念被奠基和被养成。所以,编辑和审定教科书的人们应该认识到目前教科书的问题之所在,勇于承认和解析教科书篇目编选以及作业设计在指导思想上存在的不足和误区。
第三,我国中学教科书的编辑者应该具有强烈的现代文明观念和法制观念。没有正确的理论便没有正确的行动。中学语文教科书遍选文章的指导思想必须和党中央在改革开放时期的各项理论和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尤其是必须和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以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保持一致,和世界发展的主题保持一致。编辑者应该注意教科书所编选的文章在思想内涵上可以对学生世界观和法制观念的养成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而以灌输现代文明观念和法制观念为己任。
第四,教科书具体篇目的选定应该开放和透明,尤其是应该征求法学界和经济学界以及其他相关学科学者的意见,不应该局限在“学者相轻”的成见和学科隔阂之中。可以考虑在定稿前将教科书草案交付社会进行讨论,在广泛征询大众意见的前提下形成试用教科书,然后根据具体的教学实践反馈作进一步的修改之后再出版定稿。或者将编选教材的权力有选择的下放到各省教育主管部门进行个别的试验和鉴定,然后对地方试验教材和国家统一教材进行比较论证,结合各自的优点最终形成统一的教科书。
第五,中学语文教科书编选文章的内容在理论依据上应该和大学教科书的基本理论保持一致。如果学生在中学时期接受的是陈腐又传统的信息,而在大学时期接受的却是和中学格格不入甚至截然相反的现代观念和信息,就很容易造成学生在思想观念上的矛盾和混乱。这种矛盾和混乱将导致学生思想上的无所适从和自相矛盾,不利于学生形成正确和稳定的价值判断标准和是非观念,从而造成“观念断裂”和“思想地震”,进而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因此,中学教科书的设计必须以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大学教科书中正确的法制理论为依据进行取舍,重新进行编排设计!
结论
我国现代社会正在自传统走向现代,自落后走向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从身份社会走向契约社会,从乡村社会走向城市社会。在这个剧烈变革的时代,教育肩负着传播现代文明和法制观念的重要责任。语文教育的思想观念内涵十分丰富,它对一个人精神领域的影响是深广的。因此,要在语文教学中重视和发挥语文教科书对学生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使学生要既学语文,又学做人。中学语文教育改革,应该与时俱进,担负起传播与现代改革开放相适应的价值观念和伦理法制观念的责任,跟上时代的浪潮和步伐。语文教科书应体现时代特点和现代意识,关注人类理性,关注自然,理解和尊重多样文化,有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诚信观念。如果说,参加高考的学生在作文中表现出了思想上的迷茫、混乱乃至于错误,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对我们中学语文教育进行反思和批判。这种反思和批判更是对中国主流的意识形态中传统诚信观念的反思和批判。更追问下去,则意味着对整个传统的和主流的道德意识形态领域中陈腐和苍白道德成份的审判和割除!

注释:①曹韧、师钦主编《高考作文状元卷实战启示录》,北京大学出版社、兰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第11页。
②流沙河:《理想》,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七年级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6月第一版,第27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施好《条例》,现结合宁波市的实际情况,提出若干补充规定,请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一并认真执行。
一、职业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除《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农、林、牧、渔场职工,在乡镇企业、农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从业的城镇人员,以及在本市范围的部属、省属、军队属企业和外地驻甬单位职工。
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一)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按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人员工资总额的1%缴纳;
(三)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单位,其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城镇从业人员,按宁波市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
(四)职工个人按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5‰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总额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总额300%的,按300%的5‰缴纳。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按季或按月代为扣缴。失业保险管理机构采用“委托收缴”的办法将收缴款转入在当地银行开设的“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市和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处)不再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关“委托收款”协议。
新建单位从建立工资基金卡的当月起按规定计缴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清单中增列“代扣失业保险费”栏目,所缴金额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应在季(月)末后10日内将《企业失业保险基金报表》按实上报给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和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处)。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上报市和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处)。
个体工商户的失业保险基金由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收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后另行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四、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确有困难而无力缴纳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单位财务状况证明,经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市和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处)同意后可以缓缴,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五、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标准和期限。
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标准按市、县(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
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根据职工(含未转户粮的土地征用工)失业前的连续工作时间,按以下办法确定:(一)不满1年的,不领取救济金;(二)满1年的领取3个月救济金;(三)1年以上未满5年的,每满1年增发3个月;(四)5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2个月。领取失业救
济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女满30年、男满35年的职工,失业后未能再就业,其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可至法定退休年龄。
被开除、除名的职工,其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按上款规定减半确定。
再就业后重新失业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按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经劳动部门批准办理招用手续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按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标准减半作一次性补助。
经批准使用的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因用人单位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按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标准和期限减半作一次性补助。
六、在城市职工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实施前,失业职工医疗补助金实行个人包干办法,暂定为每人每月10元(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女满30年、男满35年的职工为每人每月20元),与失业救济金同时发放。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住院或患重病,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或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和县(市)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可按医疗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
城市职工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实施后,按新规定办理。
七、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向市和县(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处)申请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夫妻双方均为失业者;
(二)一家有二人以上失业的;
(三)失业职工家庭生活水平低于本市社会救济标准的;
(四)患重病无就业能力的;
(五)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的;
(六)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本人领取的失业救济金的25%计算,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本人的失业救济期。
八、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脱离劳动关系之日起10日内向失业职工户粮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交该人员的《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档案,发还《劳动手册》并通知本人。
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农村和外来劳动者脱离劳动关系时,应将《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和《劳动合同书》送达用人单位所在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失业职工应在接到失业通知后的15日之内到户粮所在地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失业登记,次月起享受失业保险。无故延误失业登记的,应扣减其延误登记的月份。
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对失业职工有关材料核实无误后,填写《失业职工登记表》,发放《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和《失业救济卡》,作为发放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的凭据,并建立一人一卡制度。救济期满后收回救济卡。
九、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按规定可以退休的,由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处负责将其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转给社会保险机构。
十、失业职工实行市、县(市)和区、街道(镇、乡)三级管理制度。失业职工必须接受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并保持联系,连续二个月脱离联系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一、鼓励失业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失业职工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再次就业,不受年龄、文化程度等要求的限制。取得专业技术合格证书及工种、技术对口的,应予优先录用。
失业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余额一次性发给个人。对资金确有困难者,在有经济担保前提下,经市、县(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处)审核同意,在生产自救资金中给予无息或低息贷款。
用人单位与失业在6个月以上或男年满40周岁、女年满35周岁以上的失业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县(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处)可将其应享受的救济金余额一次性拨付该用人单位;也可确定1-3个月试工期,在试工期间按市、县(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50%从促进再就业经费中拨付该用人单位,作为工资性补贴。
十二、市和县(市)、区劳动部门应积极组织失业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失业职工应积极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又长期不能再就业的,可视为无就业要求者,停止发放其救济金。对参加专业技术培训者,可持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培
训合格证书,凭证报销50%的培训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十三、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全市职工失业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目前先由市、县(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处)二级筹集。市区(包括甬江新区、大榭开发区)由市就业管理服务筹集,按季预拨,年终结算;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暂按现行管理模式继续试行;各县(市)由县(市)就业管理
服务处筹集。
在实行大市统筹前,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调剂金暂按收取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2%提取。各县(市)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处)应将提取的调剂金,于每季末后10日内上缴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十四、失业保险基金在主要用于失业救济的前提下,可在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0%以内提取促进再就业经费,包括职工介绍费,转业培训费和生产自救费。
各县(市)在使用过程中要分别记帐,当年结余可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十五、失业保险基金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实行基金预、决算制度,严格资金检查,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时为失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失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各县(
市)也应有相应机构,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十六、本规定下发施行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市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1992〕25号)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1996年3月2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