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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36:54  浏览:8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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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

卫生部 四机部


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

1979年1月20日 卫生部、四机部

通知 为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保障从事微波作业人员的健康,四机部于一九七五年委托浙江医科大学等十八个单位,对微波卫生标准开展了科学研究工作。经过两年来的调查研究,并在参考国外资料的基础上,提出了《微波辐射卫生标准(草案)》,并于一九七八年七月在上海召开的“微波卫生标准科研成果鉴定会”上进行了审议。根据会议审查的意见,我们两部确定以《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予以颁发。从一九七九年五月一日起,在四机部有关直属企、事业单位试行。 望各单位在试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浙江医科大学,并抄送卫生部、四机部和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以便研究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和“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防止微波辐射,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科研和国防建设的发展,以适应四个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只限于四机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内试行。
第三条 设计微波设备时,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尽量减少漏能;选择整机调试场、雷达发射站厂址时,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发动群众,认真监督本标准的试行。
第五条 本标准由浙江医科大学负责解释。
第六条 在调试、使用、研制微波设备的工作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使其操作位和经常观察点的功率密度达到本标准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工作人员操作位的微波辐射容许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一日八小时连续幅射时,不应超过38微瓦/平方厘米
(2)短时间间断辐射及一天超过八小时辐射时,一日总计量不超过300微瓦时/平方厘米;
(3)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在大于1毫瓦/平方厘米环境工作时,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但日剂量不得超过300微瓦时/平方厘米。一般不容许在超过5毫瓦/平方厘米辐射环境下工作。
第八条 微波设备出厂前,生产部门必须进行漏能鉴定。距设备外壳5厘米处,漏能值不得超过1毫瓦/平方厘米。

附件:微波辐射测量方法
(一)微波辐射测量单位以功率密度表示(即毫瓦/平方厘米或微瓦/平方厘米)。对于一日辐射八小时以上或短时间间断辐射,应以微瓦·时/平方厘米为单位计算辐射剂量。(毫瓦/平方厘米×小时=毫瓦·小时/平方厘米)
(二)测量使用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在国家未颁布统一标准前,要求使用仪器需经标准场法和标准天线法二种定标校正吻合的微波漏能测试仪。
(三)微波辐射测量主要在工作人员各作业点分别进行,以观察了解工人工作时所受微波辐射强度。测量高度一般以工作人员胸部为代表(特殊需要时再仔细分别测定头胸膝等部位)。
(四)为监测微波设备漏能情况及探索工作地点微波辐射源时,应距离微波设备5厘米处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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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8〕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大庆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考核工作本着目标管理、量化考核、突出质量、强化指导的原则,旨在推进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高效、优质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大庆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政务信息直报点。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的内容分为政务信息基础工作、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政务信息采用情况等3个方面。3个方面内容全部进行打分,实行量化考核。
  第五条 对各单位政务信息基础工作的考核,采取各单位自检自查、市政府办公室不定期抽查和年终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考核;政务信息采用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每月进行一次统计,予以通报,通报结果报送市政府领导及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情况,年终进行综合评比,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评分标准  
  第七条 政务信息基础工作共8项,每项5分,总计40分,对不达标的按分值扣分。
  (一)有明确的单位分管领导、办公室(综合科)主管领导、信息员3级负责制的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由专职或兼职信息员组成的信息工作队伍;
  (三)有健全的信息工作制度;
  (四)有运转有效的信息工作网络;
  (五)有规范的信息报送载体;
  (六)有齐全的信息工作所需设施;
  (七)每年开展信息员业务培训活动;
  (八)积极参加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会议、活动,按时限完成市政府政务信息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共4项,总计60分,对不达标的按分值扣分。
  (一)能坚持经常报送信息,完成信息报送工作目标任务。对各单位进行分类考核,A类为县、区政府,每月至少报送12条,B类为市统计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建设局、城管局、农委、物价局、卫生局、教育局、公安局、交通局,每月至少报送8条,C类为其他单位,每月至少报送4条。此项30分。
  (二)约稿信息能按时、保质报送。此项10分。
  (三)紧急重要信息不漏报、瞒报、迟报。此项10分。  
  (四)调研及反馈信息能经常、及时报送。此项10分。
  第九条 政务信息采用情况评分根据信息采用载体的等级和信息得到领导批示的种类给予打分。
  (一)在市政府办公室主办的各种信息载体上采用:《每日政务要情》采用的信息2分,《大庆政务信息》采用的信息2分,《专报信息》采用的调研信息8分;
  (二)在省政府办公厅主办的各种信息载体上采用:一般动态信息2分,调研信息8分;
(三)领导批示:市政府领导批示8分;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16分;省政府领导批示16分;国务院领导批示32分。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条 按年度评选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一)先进单位按考核评比总分排序,县、区政府序列排在前5名,委办局序列排在前10名的单位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二)先进个人在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信息工作人员以及在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信息工作人员中产生,每年评选30名左右。
  第十一条 对未完成年度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全年未上报信息、上报信息未被采用一条的,将通报批评;上报信息严重失实的,约稿信息未能按时上报的,随时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进行扣分。
  第十二条 成立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分管信息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每年由市政府办公室制订考核工作方案,经政务信息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案例概况】
  张哥与张弟是同胞兄弟,他们父母有一套房屋,去世十多年兄弟俩都没有提出分割,房屋实际由张弟居住。最近张哥提出要求继承父母的房屋,遭到张弟的反对。张哥认为自己是合法继承人,父母遗产当然有权继承,但张弟认为,哥哥继承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应该保护,因此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律师分析】
  上海市房地产律师杨东表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张哥主张继承是否过诉讼时效?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另外,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的房屋系父母的遗产,同为法定继承人的张哥和张弟都未明确表示放弃,应视为接受继承。而虽然张弟一直居住在房屋内,但并未对房屋产权进行过变更,并未对张哥的继承权利进行实质性的侵犯,对于房屋未分割的,一般可以视为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张哥是在张弟提出异议时,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诉讼时效应该从异议时计算。因此,张哥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受法律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继承人要求分割遗产的案件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又该如何处理呢?按照最高院相关批复,认为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哥的诉讼请求未过诉讼时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张哥、张弟平均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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