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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7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56:27  浏览:97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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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7号

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97号


为了便于市场流通,健全我国的货币制度,现命令:

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发行一元、五角、一角三种金属人民币。

二、三种金属人民币与现在市场上流通的同面额的纸币价值相等,同时在市场上混合流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其中任何一种人民币。

三、严禁伪造或熔化金属人民币,违者依法论处。

四、三种金属人民币的规格、图案、特征,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

总理 李鹏

1992年05月08日


中国人民银行通告

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我行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发行一元、五角、一角金属人民币。现将三种金属人民币的规格、图案、特征分别通告如下:

一、一元币为钢芯镀镍,镍白色,圆形,边部无丝齿,直径25.00毫米,边厚1.85毫米,单枚质量6.05克。正面图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为主景,国徽上方印有汉语拼音国名,国徽下方印有国名和铸造年号;背面图案以牡丹为主景,在牡丹图案右上方印有面值“1元”及其汉语拼音字样。

二、五角币为黄铜合金,金黄色、圆形、边部有间断丝齿,直径20.50毫米,边厚1.65毫米,单枚质量3.80克。正面图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为主景,国徽上方印有汉语拼音国名,国徽下方印有国名和铸造年号;背面图案以梅花为主景,在梅花图案右上方印有面值“5角”及其汉语拼音字样。

三、一角币为铝合金,银白色,圆形,正背面内周缘有九边形,边部无丝齿,直径22.50毫米,边厚2.40毫米,单枚质量2.20克。正而图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为主景,国徽上方印有汉语拼音国名,国徽下方印有国名和铸造年号;背面图案以菊花为主景,在菊花图案右上方印有面值“1角”及其汉语拼音字样。

行长 李贵鲜
199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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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取消和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取消和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市政府令第198 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取消和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03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茅临生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在第一轮和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我市进行了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保留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374项,取消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121项(其中拨付物业维修基金核准、征用蔬菜基地审核和商品房向境外销售许可审核三项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批准予以取消)。此外,对应国家和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新增行政审批事项15项。
  本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决定发布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定与本决定不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
  1.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374项)
  2.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21项)
  3.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15项)

附件1

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374项)

  市计委
  保留的审批事项7项
  (一)审批(3项)
  1、市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市级审批权限内政府参与投资的鼓励或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涉及进口设备免税和商品配额)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石油成品油零售企业资质及设立加、换油(气)站定点许可审批
  (二)审核(4项)
  1、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审核
  2、进口设备免税项目审核
  3、特定农产品进口配额审核
  4、工程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审核
  市劳动保障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5项
  (一)审批(2项)
  1、企业职工退职和提前退休审批
  2、高精尖医用仪器检查、治疗费用审批
  (二)核准(2项)
  1、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核准
  2、职业资格证书核准
  (三)审核(1项)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减免税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2项
  1、招工简章审核改备案
  2、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审批改备案
  市财政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22项
  (一)审批(10项)
  1、财政支出(拨款、退库、返还、贴息)审批
  2、财政性投资工程预决算审批
  3、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
  4、纳税人申请印制特殊规格发票审批
  5、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含月营业额核定、停业、定额调整)审批
  6、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费(基金)审批
  7、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批
  8、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审批
  9、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摩托车控购审批10、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审批
  (二)核准(10项)
  1、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用汇核准
  2、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确认核准
  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核准
  4、纳税人税务登记、注销核准
  5、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6、办税员资格核准
  7、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章程核准
  8、纳税人领购发票核准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认定核准
  10、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罚没票据申领资格核准
  (三)审核(2项)
  1、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配股等管理事项的审核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1项
  纳税采用邮寄申报方式核准改备案
  市国税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14项
  (一)审批(5项)
  1、税收减免审批
  2、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
  3、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4、发票准购与企业具名普通发票、出口专用发票印制审批
  5、延期申报与延期缴纳审批
  (二)核准(9项)
  1、税务登记和出口退税登记验审、换证及停业复业登记核准
  2、企业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申请核准
  3、发放办税员证(含临时办税员证)、办税员证变更核准
  4、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核准
  5、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及预缴退税、代开普通发票、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核准
  6、外商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得税核准
  7、销毁发票存根联、个体工商户帐簿、凭证、表格核准
  8、进项税额抵扣核准
  9、开具各类涉税证明核准
  市统计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2项
  (一)审批(1项)
  统计报表及调查项目审批
  (二)核准(1项)
  统计单位登记核准
  市物价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15项
  (一)审批(11项)
  1、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公用事业收费审批
  2、垄断行业经营服务安装、维修收费标准审批
  3、行政强制性培训收费审批
  4、中介服务收费(国家和省列管项目)审批
  5、房地产价格审批
  6、有线电视服务收费审批
  7、电价审批
  8、水价审批
  9、重要药品和医疗收费价格审批
  10、邮政、电信基本业务收费审批
  11、教育收费审批
  (二)审核(4项)
  1、市区管道煤气售价(到户价)审核
  2、油品价格(国家和省列管理品种)审核
  3、盐价审核
  4、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核
  市经委
  保留的审批事项14项
  (一)审批(4项)
  1、需要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审核)
  2、乡镇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审批
  3、承包采掘(剥)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审批
  4、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审批
  (二)核准(4项)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资格核准
  2、散装水泥预缴专项资金及使用核准
  3、厂(矿)长安全资格证核发(核准)
  4、危险性较大生产设备进场施工及《准用证》核准
  (三)审核(6项)
  1、节能专项资金审核
  2、国家规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领审核
  3、浙江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审核
  4、机电产品进口配额审核
  5、危险性较大生产设备制造、安装(维修)《安全资格认可证》申领审核
  6、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免税资格核准
  市交通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22项
  (一)审批(16项)
  1、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
  2、占用、挖掘公路(含建控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施工审批
  3、跨越、穿越公路设施审批
  4、公路行驶超限运输车辆、特种车审批
  5、非公路标志设置审批
  6、增设平交道口、公路接道接坡审批
  7、港口经营许可证审批
  8、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及经营范围审批(进入工商并联审批)
  9、水路客运航线审批
  10、岸线使用审批
  11、旅客运输(含旅游客运、包车)企业道路经营许可证及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审批
  12、跨县(市)旅客运输线路(含旅游客运、包运、包车)审批
  1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户的开业、分立、变更(含过户)核发经营许可证审批(进入工商并联审批)
  14、汽车租赁企业的开业和更新过户审批(进入工商并联审批)
  15、道路货物运输、运输服务业经营业户开业、分立、变更、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批
  16、杭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一、二、三类)及特约维修企业开业、分立、变更审批
  (二)核准(4项)
  1、公路行道树砍伐核准
  2、船舶修造单位开业及定级核准
  3、车辆养路费报停(超限报停)、减免审核
  4、旅客道路运输、客运出租汽车、货运出租汽车、营业三轮车服务资格核准
  (三)审核(2项)
  1、跨省际、跨市(地)旅客运输线路(含旅游客运、包车)审核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审批、教练车核准、培训业户准教证审核
  市质监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10项
  (一)审批(3项)
  1、计量检定、测试授权审批
  2、计量标准审批
  3、锅炉设计图样、锅炉压力容器施工安装、重大修理改造、化学清洗方案审批
  (二)核准(7项)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核准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及操作证申领核准
  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管理安全合格证核准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清洗资格许可证申领核准
  5、气瓶充装站登记核准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等八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安全资格认可证》申领核准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等八类特种设备进场施工及《准用证》核准
  市药监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7项
  (一)审批(1项)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审批
  (二)核准(2项)
  1、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核准
  2、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注射剂核准
  (三)审核(4项)
  1、执业药师注册审核
  2、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及异地改造后生产确认和停产3个月以上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再生产审核
  3、医疗机构制剂室新建、改(扩)建项目审核
  4、药品经营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改变经营方式审核
  市电力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1项
  审批(1项)
  电力进网作业许可审批
  市邮政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3项
  (一)审批(3项)
  1、编印发行邮政编码簿审批
  2、经营邮政专营业务审批
  (二)审核(1项)
  印制信封、明信片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1项
  经营集邮品备案
  市农业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7项
  (一)审批(1项)
  钱塘江水域(七里垅大坝以下)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二)核准(6项)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准
  2、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驾驶证核发、审验核准
  3、农机车辆及农机具牌证换发、审验核准
  4、农药经营许可核准
  5、市区动物防疫、诊疗许可核准
  6、渔业公务船舶登记、检验、船员考试发证核准
  二、备案事项3项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核改备案
  2、兽药(制剂)生产许可审核改备案
  3、非农建设征用基本农田审核改备案
  市林水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4项
  (一)审批(8项)
  1、取水许可(含城市、工业从大中型水库调水)审批
  2、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4、市区范围内木材(毛竹)及其制品、半成品运输审批
  5、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审批
  6、市区范围内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省内运输证审批
  7、中型水库及小(一)型危险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审批
  8、河道采砂许可审批
  (二)审核(6项)
  1、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核
  2、设立以陆生野生动物为旅游、观赏景点或举办展览、表演活动审核
  3、跨区、县(市)水利专业规划审核
  4、防御洪水方案审核
  5、征、占林地使用许可审核
  6、国家一、二级及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审核
  二、备案事项1项
  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核准改备案
  市气象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3项
  (一)核准(2项)
  1、建设(建筑)工程防雷设施核准
  2、气候可行性论证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和所需气象资料)核准
  (二)审核(1项)
  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核
  市贸易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3项
  审核(3项)
  1、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
  2、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审核
  3、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设立及旧机动车经营权审核
  市工商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5项
  (一)审批(2项)
  1、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2、户外广告发布审批(由市工商局牵头实行并联审批)
  (二)核准(3项)
  1、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核准
  2、印刷品广告发布核准
  3、经纪人资格核准
  市烟草专卖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2项
  (一)审批(1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审批
  (二)审核(1项)
  烟草专卖批发、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审核
  市盐务管理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2项
  (一)核准(1项)
  食盐零售经营许可核准
  (二)审核(1项)
  食盐批发(转批)经营许可审核
  市建委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8项
  (一)审批(3项)
  1、除水利、交通和社会事业以外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2、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审批
  3、“两江一湖”风景区内小区、风景点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含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二)核准(3项)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2、建设项目规费征收(含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区配套费、小区绿化配套费)核准
  3、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核准
  (三)审核(2项)
  1、抗震设防(含水建、房屋加层、超高超限等)审核
  2、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3项
  1、建设机械、建筑制品生产许可证申报(含临时生产许可证)备案
  2、市区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含工程决算)备案
  3、境外施工企业和外地三级以下(含三级)施工企业进杭施工备案
  市规划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8项
  (一)审批(5项)
  1、城市专项专业规划审批
  2、详细规划审批
  3、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审批
  4、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意见书审批
  5、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二)核准(3项)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
  2、建设工程(含杂项工程)规划许可核准
  3、测绘单位开工许可核准
  二、备案事项1项
  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4项
  (一)审批(8项)
  1、农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审批
  2、权限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3、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
  4、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审批
  5、权限范围内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审批
  6、县(市)所辖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审批
  7、采矿许可证发放(含企业年检年审)审批
  8、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与竣工验收审批
  (二)核准(2项)
  1、征地拆迁机构资质确认核准
  2、土地评估结果确认核准
  (三)审核(4项)
  1、市区土地代理机构及市级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资格确认审核
  2、县(市)建制镇、区所辖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
  3、征地安置人员“农转非”审核
  4、分批次、单独选址及超过市级审批权限的具体建设用地项目报批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2项
  1、临时用地审批改备案
  2、滨江区存量土地用于区属以下属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备案;萧山、余杭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之江度假区行使土地审批事项备案。
  市房管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5项
  (一)审批(4项)
  1、落实政策房屋审批
  2、出售公有住房及房改房退购审批
  3、单位提高、降低或缓交住房公积金审批
  4、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二)核准(10项)
  1、货币安置经租房产接收核准
  2、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核准
  3、白蚁防治机构资质核准
  4、省、市级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5、物业维修基金缴交和物业管理用房移交核准
  6、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核准
  7、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核准
  8、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核准
  9、房屋拆迁许可核准
  10、房改房被拆个人维修基金退款核准
  (三)审核1项
  单位住房资金使用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4项
  1、拆迁协议备案
  2、预售商品房总房源登记备案
  3、拆迁安置用房登记备案
  4、单位住宅房屋产权移交审批改备案
  市环保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7项
  (一)审批(2项)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审批
  2、市区污染治理设施拆除、闲置审批
  (二)核准(5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核准
  2、危险废物转移核准
  3、排污许可核准
  4、建筑工地夜间作业许可核准
  5、进口废物许可核准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5项
  (一)审批(8项)
  1、占用、借用绿地审批
  2、迁移、砍伐树木审批
  3、西湖水面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审批
  4、西湖船舶行驶牌照审批
  5、文物拍摄、拓印审批
  6、西湖风景名胜区征(占)用林地审批
  7、建设项目绿化指标审批
  8、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审批
  (二)核准(3项)
  1、文物拍卖核准
  2、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核准
  3、经营性船舶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机动船驾驶员驾驶资格证核准
  (三)审核(4项)
  1、文物保护单位(点)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建设项目审核
  2、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内的建设项目审核
  3、地下重点文物保护区和丰富区域建设项目审核
  4、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修缮、改建、迁移、拆除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5项
  1、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部门变更核准改备案
  2、文物保护单位用途核准改备案
  3、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核准改备案
  4、文物复制和文物复制品生产销售核准改备案
  5、文物收藏单位、文物经营单位征集、收购文物审批改备案
  市城管办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2项
  (一)审批(7项)
  1、桥涵设施保护审批
  2、基建工程排水、排水接管许可审批
  3、液化气加气站经营资质和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加装企业资质审批
  4、开设道路出入口审批(与交警并联审批)
  5、市区临时占道(含占用、挖掘市河道、挖掘道路)审批(与交警并联审批)
  6、(市区)深井开采审批
  7、犬类养殖许可审批
  (二)核准(3项)
  1、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申领核准
  2、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准
  3、环卫设施拆迁核准
  (三)审核(2项)
  1、液化气经营站、液化气加气站的合并、分立、终止审核
  2、供热企业资质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1项
  市政项目经理资质备案
  市人防办
  保留的审批事项4项
  (一)审批(2项)
  1、结合民用建筑缴纳防空地下室建设费审批
  2、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审批
  (二)核准(1项)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迁改造、报废核准
  (三)审核(1项)
  防空地下室建设及地下室空间开发利用审核
  市教育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8项
  (一)审批(3项)
  1、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高中及以上学校(含民办)招生计划审批
  2、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高中段学校的新建、撤销、合并、更名审批
  3、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审批
  (二)核准(3项)
  1、中等职校专业设置调整核准
  2、各类学校招生广告核准
  3、市甲级幼儿园资格核准
  (三)审核(2项)
  1、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和规划定点审核
  2、中外合作办学审核
  市文化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5项
  (一)审批(2项)
  1、市管营业性演出单位设立、许可审批
  2、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二)核准(1项)
  市管综合性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节目电路核准
  (三)审核(2项)
  1、对外、对港澳文化交流项目审核
  2、市管歌舞厅及其他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设立、变更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1项
  圮营业性演出广告及演出节目宣传资料核准改备案
  市体育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3项
  (一)核准(2项)
  1、二级运动员、裁判员等级核准
  2、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许可核准
  (二)审核(1项)
  杭州市体育社团设立审核
  市卫生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11项
  (一)审批(2项)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核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核准)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许可审批
  (二)核准(6项)
  1、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核准
  2、公共场所经营卫生许可核准
  3、生活饮水卫生许可核准
  4、射线装置许可核准
  5、医生、护士执业注册核准
  6、职业卫生登记核准
  (三)审核(3项)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婚检、遗传病和产前诊断)执业许可审核
  2、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审核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审核
  市广电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4项
  (一)审批(1项)
  安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许可审批
  (二)审核(3项)
  1、影视制作机构设立审核
  2、境外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许可审核
  3、视频点播系统VOD设置审核
  市新闻出版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6项
  (一)审批(1项)
  印刷业许可审批
  (二)核准(3项)
  1、出版物印刷许可核准
  2、书报刊二级批发许可核准
  3、电子出版物批发许可核准
  (三)审核(2项)
  1、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核
  2、出版社拟年度选题计划、增改计划申报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2项
  1、市、县(市)党报改版、增版申报备案
  2、机关办内部资料申报备案
  市公安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27项
  (一)审批(14项)
  1、临时性大型活动安全方案审批
  2、集会、游行、示威治安许可审批
  3、台胞停留延期、暂住、多次往返签注审批
  4、特定岗位人员出国护照申领审批和其他人员出国护照申领核准
  5、往来港澳通行证(探亲、旅游、商务、培训、就业等)和前往港澳通行证(定居)申领审批
  6、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领审批
  7、外国人签证、居留证(含临时居留证)、出入境证审批
  8、临时占道、开设车辆进出口审批(涉及市政的,实行并联审批)
  9、公共及专用停车场(库)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业务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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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发生的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处罚;本办法没有明文规定予以处罚的,可予以批评教育。
第三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罚款:五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四)吊扣驾驶证或车辆牌证:十二个月以下;
(五)没收违章物资。
第四条 有下列违反车辆音响、灯光使用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警告:
(一)在禁止鸣喇叭的路段、区域、时间内鸣喇叭,或在市区使用高音喇叭的;
(二)用喇叭叫人或鸣长音的;
(三)夜间行车不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尾灯,或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
(四)转弯、调头、变换车道不开转向灯的。
第五条 违反车辆载人、载物和乘车人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警告,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站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候乘公共汽车或其他通勤车,不听劝阻的;
(二)骑自行车带人违反规定或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载人的;
(三)机动车辆超额载人的;
(四)车辆载物超长、超宽、超高未经许可或超重的;
(五)车辆载物流漏、散落、飞扬车外的;
(六)装载危险品违反规定的;
(七)货运机动车载人违反规定的;
(八)教练车载物或违反规定载人的。
第六条 有下列违反停车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公共汽车、电车、长途客车不在规定的站点停车上下客的;
(二)在禁止临时停车的地方停车的;
(三)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车的。
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标线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警告,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行人不走人行道、横过车行道不走人行横道的;
(二)骑坐或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
(三)在道路上玩耍、抛物或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四)车辆不按规定车道或跨车道行驶的;
(五)遇停止信号超越停止线的;
(六)机动车停放跨、压停车位标线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穿越红灯或不按箭头灯信号规定通行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或指示标志的;
(三)违反车道控制信号的。
第九条 违反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
(一)驾车未带驾驶证或行驶证的;
(二)驾驶机动车应戴眼镜而未戴眼镜的;
(三)驾驶机动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四)赤足或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
(五)地方驾驶员驾驶部队车辆,或部队驾驶员驾驶地方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没有关好车门的;
(七)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八)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第十条 违反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单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
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带挂车的汽车或特种车辆的;
(二)学习驾驶员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的;
(三)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类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也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学习驾驶员单独驾车的;
(二)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伪造、涂改、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三)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或无驾驶证的人驾车的;
(四)转借、挪用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二条 违反车辆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有第八项行为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
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九项行为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货运机动车未按规定喷漆车牌号码或单位名称的;
(二)擅自安装或不按规定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三)车辆号牌残缺不全或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自行车安装边斗的;
(五)自行车、三轮车或残疾人专用车擅自安装发动机、电动机的;
(六)无牌证或牌证过期的自行车、人力车或残疾人专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
(七)擅自更改摩托车主要装置,有碍安全的;
(八)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
(九)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辆的。
第十三条 违反车辆行驶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在通行公交车辆的道路上学骑自行车或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的;
(二)驾驶非机动车推、拉、攀扶其他车辆的;
(三)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相互追逐、曲折竞驶、逆向行驶、双手脱把、扶肩并行、单手脱把另带自行车或撑伞的;
(四)非机动车制动器失效仍在道路上行驶的;
(五)非机动车转弯、调头不伸手示意的;
(六)驾驶摩托车或人力客、货车在同一车道内并排行驶的;
(七)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
(八)违反路口让行规定的;
(九)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的。
第十四条 违反车辆行驶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四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调头的;
(二)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三)驾驶噪声、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四)变换车道或借道通行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五)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六)行至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七)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八)驾车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九)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辆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第十五条 违反车辆行驶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有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
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
(一)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二)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三)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机动车辆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的;
(五)不按规定超车或被超车故意不让的;
(六)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第十六条 违反道路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有第七项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道路设立车辆停放场、点的;
(二)擅自占用道路堆物、搭建、设摊或在公路上堆肥、晒粮、打场的;
(三)在道路上施工作业超过规定期限或违反施工要求的;
(四)设置遮阳篷帐、广告牌、霓虹灯或种植绿化违反规定的;
(五)未经批准在车行道或人行道上举办商品展销、群众集会等活动的;
(六)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或毁坏交通管理设施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或扩大占路范围、延长占路时间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由公安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强制拆除或没收违章物资。
第十七条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三)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吊扣驾驶证或车辆牌证不满六个月的,由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其中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交通警察当场处罚。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吊扣六个月以上驾驶证或车辆牌证的,应当报请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拘留、没收违章物资的,由区、县公安机关裁决。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处理违反交通管理行为,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发现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时,可以口头传唤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人,指明其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事实。
(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在当场处罚权限内的,应向被处罚人当场宣布处罚决定。作罚款处罚的,应告知其当场交纳罚款,在收到罚款后,开具《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交给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能当场交纳罚款的,开具《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交给被处罚人,
并应告知其在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纳。


(三)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超出交通警察当场处罚权限或被传唤人对当场处罚有异议的,开具《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交给被传唤人,并应告知其在五日内到指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
(四)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人出示足以证明本人身份证件的,一般不得当场扣留驾驶证、行驶证或车辆;但行为人不能继续驾车或车辆不能继续行驶或不便传唤处理的除外。


(五)《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人,第二联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送达上述指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暂扣驾驶证、行驶证的,应随同《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同时送达。
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被传唤人的处理,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应当及时讯问被传唤人,必要时应当询问证人,并应作笔录。
(二)经讯问查证,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事实清楚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出裁决;裁决应填写《交通管理处罚裁决书》,并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人,第二联交被处罚人所在单位,第三联留存备查。
(三)对违反交通管理的机动车驾驶员处超过五十元的罚款或吊扣驾驶证的,裁决生效后应在驾驶证上给予签证记录。
(四)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需给予拘留、没收违章物资处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被处罚人接到《交通管理处罚裁决书》后,受罚款处罚的,应当场交纳罚款;当场不能交纳的,应在接到《交通管理处罚裁决书》后五日内交纳;受吊扣驾驶证或车辆牌证处罚的,应当场交出驾驶证或车辆牌证。
第二十二条 被处罚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或车辆牌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车辆牌证后,应当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
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人不服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警告、罚款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的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不服区、县公安机关拘留、没收违章物资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的五日内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受理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后,应在五日内作出申诉裁决;被处罚人不服申诉裁决的,可以在接到申诉裁决书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被处罚人不服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吊扣驾驶证或车辆牌证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的五日内,分别向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市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受理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处理道路交通违章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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