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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订国营施工企业资格等级标准和定级发证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40:19  浏览:8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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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订国营施工企业资格等级标准和定级发证工作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制订国营施工企业资格等级标准和定级发证工作的通知

1985年5月2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健康进行,适应建筑市场开放后施工企业跨地区、跨部门承担施工任务的新形势,为招标单位恰当地选择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依据,防止施工企业因承担力不胜任的工程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需要尽快制定国营施工企业的资格等级标准,并切实做好定级发证工作。为此,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专业工程的特点和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施工企业的资格等级标准。资格等级标准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素质、数量及构成;技术装备和技术管理水平;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施工能力等。施工企业的等级可划分为1-4级。
为便于各部门在制订资格等级标准时掌握好划分等级的尺度,请各部门在今年八月上旬将制定的资格等级标准送国家计委施工管理局,经协调后再由各部门正式颁布,并由国家计委施工管理局汇总成册,一并转发。
城乡建设系统施工企业的资格等级标准,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四年的规定执行。
二、国务院各部门的直属施工企业(含直属厂、矿自营施工企业)由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资格等级标准核定等级,发给资格等级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厅、局所属施工企业的资格等级,由其主管厅、局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等级标准核定等级,发给资格等级证书,并分别报主管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建主管部门备案。
定级、发证的对象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法人条件的施工企业。定级发证工作,一定要严格掌握标准。
三、所有国营施工企业,凭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等级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的法人资格后,始得经营。
四、施工企业分立、合并或成员构成、技术装备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核定等级,换发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施工企业跨地区承担施工任务,应向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五、施工企业的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在全国有效,作为招标单位审查投标企业资格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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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借鉴和参考。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正确反映房地产市场公正价格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征收有关税费和管理国有房地产收益的重要依据,因此,它对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在全面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机构,要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组织人力、物力,积极开展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的调查测算,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做好定期确定和发布工作。要加
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促进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统一、健康、有序发展。

附: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

(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合理评估房地产价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的价格进行房地产评估的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评估:
(一)因国家建设拆迁需要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者赔偿的房地产;
(二)司法机关依法罚没或者拍卖的房地产;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房地产。
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评估:
(一)买卖、产权交换的房地产;
(二)继承、分割、合并或者赠与的房地产;
(三)实行合营、联营、股份经营的房地产;
(四)抵押、投入保险的房地产;
(五)进行兼并、清算的房地产;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评估的房地产。
第六条 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承办。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
(三)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四)有固定服务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机构名称、住所、宗旨、经济性质;
(二)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三)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或职权范围;
(五)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六)有关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
第十条 办理房地产评估,委托人与被委托的评估机构必须签订房地产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职业、住址或者法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承办评估专业人员姓名;
(三)评估标的物名称、地点、面积、坐落、建筑结构、用途、使用情况;
(四)评估目的、项目、要求和完成日期;
(五)评估费用;
(六)评估纠纷处理和评估责任;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委托合同签订后,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委派两名以上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办理。
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考核,取得房地产评估资格证书,并参加一个评估机构,才可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依法组织专业协会。
第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实行房地综合计价的原则,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依据。
第十四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必须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评估标的物名称、地点、面积、坐落、建筑结构、用途、装修、环境、质量、使用等情况;
(二)评估依据和方法;
(三)评估结果;
(四)必要的附件,包括评估过程中作为估价依据的有关图纸、照片、背景材料、原始材料及实地勘测数据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向被委托的评估机构缴交评估费,评估费标准由市(地级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于征收有关房地产税、确定房地产损失补偿或者赔偿金额依据的评估书,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七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办理评估业务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退还多收评估费,并处多收评估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故意提高或者压低估价,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所收评估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指导各地做好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卫生保健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三、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申请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注册。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工作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工作。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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