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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08:06  浏览:9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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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制定了《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钻石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手续和对钻石交易实行保税政策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钻石,包括毛坯钻石和成品钻石。
第四条 钻交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及对海关开具的进出钻交所的《钻石交易核准单》(以下简称:核准单)进行编号登记。
第五条 按照《上海钻石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钻石交易所交易规则》注册登记的专门经营钻石的所有会员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钻交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辅导期管理。
第六条 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并可通过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凭海关完税凭证和核准单(须一一对应),通过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的专业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退货,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收回核准单(原件);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可凭核准单开具普通发票;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照章征收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 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成品钻石,凭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代征增值税税额抵扣,并将对应的核准单编号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准单、备案清单或报关单等对成品钻石销售进行编号登记,并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的主要内容是:进口单位名称、国际代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号码、进口日期、原产国(地区)、总价、购买方单位名称、税务登记代码、专用发票代码、号码、核准单号等。会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其从钻交所购入钻石的发票清单,主要内容是:所属期限、进口单位名称、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等。
第九条 从钻交所会员单位购进成品钻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会员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同时,必须向其索取核准单(第三联),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十条 从钻交所会员单位购进成品钻石的所有单位(包括加工钻石饰品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对钻石交易、库存、委托加工等情况设置明细账簿,按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钻石购、销、损、存的明细情况。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钻交所会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送来的发票清单信息与核准单相关信息按季进行核实,发现异常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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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为确保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工作顺利进行,现将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在刊载年度报告摘要的同时,应将年度报告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上交所上市公司指定披露的网址为:www.sse.com.cn;深交所上市公司指定披露的网址为:www.cninfo.com.cn。年度报告报送程序及网上披露事宜应遵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公告:

  (一)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果公司本年度盈利,且作出不分配的方案,应说明不分配的原因及资金使用安排。

  (二)预计公司下一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包括公司分配利润的次数;公司下一年度实现净利润用于股利分配的比例,公司本年度未分配利润用于下一年度股利分配的比例;分配主要是采用派发现金还是送红股的形式,并明确现金股息占股利分配的比例。

  三、上市公司应当遵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的要求披露上市公司“三分开”的情况,应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在人员方面,应说明上市公司在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方面是否独立;说明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在股东单位是否担任重要职务。

  (二)在资产方面,应说明上市公司是否拥有独立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商标、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是否由上市公司拥有,如上市公司不独立拥有工业产权、商标、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应说明目前使用情况;说明股份公司的采购和销售系统是否由股份公司独立拥有。

  (三)在财务方面,应说明上市公司是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并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独立在银行开户。

  四、如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曾披露承诺事项,公司应作为重要事项说明该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如无承诺事项,也应明确说明。

  五、在年度报告摘要“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部分,上市公司如按年报准则规定的公式计算各项指标的,可不披露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不按年报准则规定的公司计算各项指标的,应披露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此外,“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表”可不予披露。

  六、如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年度报告摘要“财务会计报告”中,其会计报表附注可不披露。但本期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发生变化的或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的除外。

  七、如上市公司被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完成十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金融类上市公司还应遵照中国证监会有关金融类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特别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0年11月27日



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3批)的载货车、专用车及三轮摩托车产品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3批)的载货车、专用车及三轮摩托车产品公示


  根据《公告》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申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3批)的载货及专用车产品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意见。

  公示产品清单(请点击查看)
http://gzly.miit.gov.cn:8080/datainfo/miit/cpsb_gs223.jsp

  公示时间:2011年1月18日至2011年1月25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07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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