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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42:18  浏览:9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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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贵州省人大


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5年9月1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5年12月15日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重新公布 根据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02年8月5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明确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及本办法。
第三条 贵阳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医药、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举报者实行保护。
 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有权就因产品质量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对产品在使用性能上存在的瑕疵必须作出说明;
(三)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八条 产品(含进口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予以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九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称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条形码等。
产品标识的印刷者在承印、制作产品标识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不得印制虚假的产品标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供场地、设施、工具、运输等条件。
第十二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有关标识。
第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进口产品,必须具有合法的进货手续,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有中文说明。

                 第三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
全市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目录,由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行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验、售前报验制度。
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方法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检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对重复检查的,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有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在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和复制进货、销售单据,商务函电等有关资料;
(二)对违法嫌疑产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可以对实物进行暂扣、封存,同时出具暂扣、封存通知书。在受检方提供必要资料的前提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封存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的产品;
(四)可以进入生产场地、仓库或产品存放地检查产品但应保守受检方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用户、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以及新闻舆论单位,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二)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
(三)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到 2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具备应有使用性能,对产品存在的假疵又未作说明的;
(二)标明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不真实的;
(三)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该产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和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产品标识等质量状况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印制,没收违法印制的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直接责任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该批产品价值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暂扣、封存的实物由于产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过错造成损失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它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法规对行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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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应急预案对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而关键的作用。我市现行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都是2006年组织制定的。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市政府要求各相关单位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和要求,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对《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发布实施;参照国家、省总体应急预案中的专项应急预案目录,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修订我市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印发实施;对照国家、省里的总体应急预案中的部门应急预案目录,由有关部门修订部门应急预案并由部门印发实施。各县(市)区负责本区域内的各类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各承办单位要紧急行动起来,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专班,落实责任,集中时间和精力完成预案修订任务。

二、明确要求,保证质量

1、市级预案修订要与国家、省级预案尽量保持一致,实现与国家、省级预案的框架体系对接。要从我市的实际出发,体现黄石突发事件的发生特点,突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增强针对性、操作性。要考虑与县(市)区预案的衔接,能够指导、引导基层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预案修订工作要坚持科学化、民主化,经得起实践和时间的检验。要高度重视预案修订过程中的调查研究工作,使预案修订工作符合实际、指导实践。

3、预案修订过程中,各部门单位既要划清职责、明确分工,又要充分利用各部门的资源和力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形成应急工作的整体合力。各专项预案的承办单位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协办单位要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4、预案的修订要充分总结历史经验,汲取以往的教训,要实行动态管理,在应急管理工作实践中不断补充、完善。

5、修订的应急预案要结合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针对性要强,操作上要方便,能够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并能在应急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和效力。

三、明确时限,按时完成

要抓紧工作时间,保证工作进度,市级总体预案修订要在7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修订由各承办单位负责,7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再印发实施。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各承办单位修订,经分管副市长审签后,8月底前印发实施。各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必须在8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市)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及各县(市)区乡镇应急预案必须在9月底前完成。市政府应急办要加强对有关承办单位预案修订工作的督办、监督和协调,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

四、几个注意的问题

1、将“突发公共事件”改为“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些突发事件刚开始发生时,并非都具有“公共”性质,但是政府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其向公共领域蔓延扩大或次生衍生为其他事件。因此去掉 “公共”两字。

2、总体预案要增加 “预防与应急准备”一章,体现突出“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的鲜明特色;强化先期处置职责和措施,细化事发单位、社会组织、基层政府先期处置职责,减少突发事件损失,降低突发事件扩大、蔓延;对应急处置的规定及其流程图要作修改调整和补充完善,使其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具有操作性。

3、专项预案修订中,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规定,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进行统一规范,避免应急处置等级划分的紊乱状况。根据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调整,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要进行相应调整,强调各预案之间的衔接、各部门之间的协同。

4、新补充两个专项预案。根据我市实际,将市发改委制订的《黄石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市水利水产局制订的《黄石市防御台风冰雹灾害应急预案》,纳入市级专项预案体系。

附:1、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2、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3、省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附件1:

黄石市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总体应急预案

预案名称
修订单位

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市政府应急办





专项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类
修订单位

1、黄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市民政局

2、黄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市水利水产局

3、黄石市地震应急预案
市国土资源局

4、黄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市国土资源局

5、黄石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市林业局

6、黄石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市发展改革委

7、黄石市防御台风冰雹灾害应急预案
市水利水产局

事故灾害类

8、黄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9、黄石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黄石供电公司

10、黄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环保局

11、黄石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市经信委

12、黄石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黄石海事局

公共卫生事件类

13、黄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

14、黄石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

15、黄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农业局

16、黄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社会安全事件类

17、黄石市粮食应急预案
市粮食局

18、黄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人行黄石中心支行

19、黄石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20、黄石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21、黄石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市委宣传部

22、黄石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附件2:

黄石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类别
名      称
修订部门

1  
自然灾害事件类
黄石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市建委

2  
黄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农业局

3  
黄石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农业局

4  
黄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农业局

5  
黄石市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市林业局

6  
黄石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市气象局

7  
黄石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红十字会

8  
黄石市分蓄洪区防洪预案
市水利水产局

9  
事故灾难事件类
黄石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建委

10 
黄石市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市建委

11 
黄石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市建委

12 
黄石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市建委

13 
黄石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交通局

14 
黄石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交通局

15 
黄石市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市经信委

16 
黄石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水利水产局

17 
黄石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农业局

18 
黄石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市质监局

19 
黄石市重大林业生态破环事故应急预案
市林业局

20 
黄石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21 
黄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22 
黄石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23 
黄石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24 
黄石市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

25 
黄石市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26 
黄石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市消防支队

27 
黄石市地方铁路事故应急预案
市经信委

28 




公共卫生事件类













公共卫生事件类






黄石市医药储备应急预案
市经信委

29 
黄石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市水利水产局

30 
黄石市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核与辐射恐怖事件处置预案
市商务局

31 
黄石市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市检验检疫局

32 
黄石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3 
黄石市旅游行业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34 
黄石市车船交通工具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
市交通局

35 
黄石市学生食物中毒、重大传染病流行等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

36 
黄石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37 
黄石市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38 
黄石市血吸虫急性感染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39 
黄石市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40 
黄石市霍乱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41 
黄石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医学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

42 
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预防和处置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应急预案
市工商局

43 
社会安全事件类
黄石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涉外、涉侨等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44 
黄石市发改委综合应急预案
市发改委

45 
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市经信委

46 
黄石市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市商务局

47 
黄石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

48 
黄石市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民宗局

49 
黄石市国家安全局应对突发事件情报信息工作应急预案
市安全局

50 
黄石市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司法局

51 
黄石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市财政局

52 
黄石市政府主权外债危机应急预案
市财政局

53 
黄石市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人社局

54 
黄石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商务局

55 
黄石市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文化局

56 
黄石市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人行黄石中心支行

57 
黄石市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
人行黄石中心支行

58 
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事件监管应急预案
市工商局

59 
黄石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市广电局

60 
黄石市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体育局

61 
黄石市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民宗局

62 
黄石市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黄石银监局

63 
黄石市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市信访局

64 
黄石市邮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邮政局

65 
黄石市处置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的预案
市公安局

66 
黄石市防空袭应急预案
市人防办

67 
黄石市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
市物价局

68 
黄石市科技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科技局

69 
黄石市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注:上述部门预案为2006年目录,各相关部门可参照省新修订的部门预案目录适当调整预案名称或增加预案个数进行修订。

附件3:

省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供市直部门参考)



预案名称              制定部门

1、湖北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省建设厅

2、武汉铁路局防洪应急预案            武汉铁路局

3、武汉铁路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武汉铁路局

4、武汉铁路局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武汉铁路局

5、湖北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农业厅

6、湖北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农业厅

7、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农业厅

8、湖北省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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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03年第二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2003年第二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依据《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003年3月至5月共依法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5个,查处未经审批刊播的、使用过期失效文号的、伪造冒用批准文号的、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禁止广告宣传的品种进行宣传的药品广告共1299份。现将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广告次数在5次以上的药品生产企业及涉及的药品予以汇总公告(详见《违法药品广告公告》([2003]第2期,总第14期)。

  本期公告中出现违法药品广告次数在10次以上的有6个品种,分别是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灵固本散(原名:中华灵芝宝)”、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痔疮止血颗粒”、山西同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复威牌磷霉素氨丁三醇散”、山东大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颈痛颗粒”、江苏方强制药厂生产的“前列松牌盐酸特拉唑嗪胶囊”、青海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如意珍宝丸(正坍宝)”。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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