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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造良好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52:24  浏览:85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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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造良好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委 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 国家体委 新闻出版署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中国科协


国家教委 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 国家体委 新闻出版署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中国科协
关于创造良好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广播电视厅(局)、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局、体委、工会、团委、妇联、科协、上海电影局:

  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指出,"关心和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不仅是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职责,而且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要把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同学校教育密切结合起来,形成全社会关心中小学健康成长的舆论和风气"。为落实《通知》精神,创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文化、科研、新闻、出版、体育、广播、影视等部门、群众团体和学校,要不断提高认识,从与敌对势力争夺接班人的高度,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关心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把为中小学生创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因地制宜,制订长远规划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并逐步形成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使社会各方面从不同角度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二、国家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千方百计地为中小学生组织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要创造和利用一切条件,尤其是利用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等,对中小学生加强中国近代、现代史教育、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纪念馆等要定期免费或低费接待中小学生集体参观。有关部门要定期举办有中小学生参加的艺术节,电影节及歌舞;戏剧,音乐,美术,书法等项活动。要经常组织专业演出团体为中学生举办专场演出。要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举办科普讲座、科技夏令营、科技月(周)、科技影视放映活动。全国定期举办青少年创造发明和科学论文评比。要在中小学广泛开展各种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组织参观体育比赛,举办体育夏令营等。公共图书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体育场(馆),每年要面向中小学生安排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开放项目,并给予优惠服务。各单位每年至少要面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1~2次。

  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科技等一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部门,要努力为广大中小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为鼓励更多的作家、艺术家、科学家、教师为中小学生创作教育性强、格调高尚的优秀作品,由新闻出版署、国家教委、文化部等单位主办,全国每三年评选一次优秀少儿读物,由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设立的中国儿童少年读物奖励基金会对获奖者予以奖励;全国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少儿影片,由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等单位主办、委托中国儿童少年电影学会组织"童牛奖"评选活动,对优秀影片及其创作、生产人员等给予奖励;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文化部和新闻出版署每年"六一"前向全国少年儿童推荐"红领巾读书读报奖章活动"阅读书目,每五年表彰一次"红读"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以后还将组织优秀少年儿童广播节目、电视片和优秀少年儿童歌曲等项评选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逐步组织一支以退离休文艺、教育工作者和老干部为骨干的兼职评论队伍,定期对各种精神产品进行评议,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各省、市每年要重点扶植1~2部少年儿童影视作品的创作和生产。

  四、要继续认真整顿文化市场、严禁编写、制作、出版、发行、销售、播放、租借对青少年有害的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凡属已定性应取缔的、有宣扬反动政治观点、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要坚决销毁,对虽不属于取缔范围,但是格调低下,对青少年健康成长不利的图书报刊,要进行评论和批评,以抵制其消极影响。这类书刊不得向中小学传播。对少数经标准出版供研究使用但不适宜中小学生阅读的资料,应按照规定严格控制内部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这类书刊销售、租借给中小学生阅读。文化、电影电视部门要对国产和进口的影视片、录像带和激光视盘实行严格的审查。对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但有夹杂色情内容和容易引起少年儿童恐怖感的和不良行为的作品,或表现现实社会畸形现象的作品,应定为"少儿不宜"。对这类片、带、盘,要严格限制观看范围,不允许向中小学生租售,不许组织中小学生专场放映,不向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售门票,不允许进场观看;这类影片不缩制16和8.75毫米拷贝,这类录像节目,在社会上发行时,应标明"儿童不宜",这类影视片也不提供给农村放映队和电视台播放。对有一定认识作用和艺术价值但不宜为少年儿童理解,并可能对他们产生不良影响的影视片,电视台应安排在22时以后播放。

  五、文化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文化教育娱乐场所的管理,严禁对少年儿童有害的演出、展览和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营业性的电子游戏、台球等活动摊点的管理要定点定人,设点要尽量远离学校。营业性的舞厅、酒吧及其它中小学生不宜入内的场所,要禁止中小学生进入。各种营业性的民间文艺团体举办的演出、展览、必须经过文化和工商管理部门审批。对在公共场所宣扬封建迷信的看相、测定、算命、销售迷信物品者的摊点,公安和工商管理部门应坚决取缔。

  六、各地要重视青少年活动场所设施的建设。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依靠社会力量,把青少年活动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努力使中等以上城市都建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少年宫(家、站)、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少年图书馆、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儿童公园和剧院等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活动基地。各县、镇也应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挤占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校外教育机构与活动场所的领导,不断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正确处理普及和提高的关系,组织各种活动注意把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结合起来,挖掘潜力、扩大容量,更好地为中小学生服务,对开展各项活动所需的经费、人力、物力应尽力给予保证,要定期评选先进校外教育机构,表彰优秀校外教育工作者。

  七、重视家庭教育工作。帮助家长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纠正错误的教育方法。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家庭教育咨询机构,举办"家长学校",积极组织广大教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研究家庭教育理论和编写有关家庭教育的参考材料,举办各种家庭教育培训班和讲座、展览咨询等活动,总结交流办好家长学校的经验,表彰优秀家长。

  八、各地要充分发挥各条战线先进单位、先进人物、离退休的老干部、老专家、老教育工作者、老工人的作用。除举办先进人物报告会、先进事迹展览会等活动外,还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引导中小学校与当地先进单位、先进人物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所在的单位要热情接待中小学参观访问,共同举办各种有教育意义的活动。中小学校应邀请当地先进人物到校讲故事、做报告、参加学校活动,并可聘请先进人物做中小学的校外辅导员或兼职教员。

  九、要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各地要加紧制订保护青少年的法规。公安、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和有关部门配合,搞好社会治安和文化市场的整顿工作,消除诱发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因素。学校要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做好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十、公安、司法部门要根据有关法规对滋扰学校,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

  创建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是一项长期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调整工作部署,扎扎实实、持续地将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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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

                          二00七年九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日,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经1995年5月16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证员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公证员依法执行职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工作执照》(以下简称《公证员工作执照》)的公证员,可以执行公证员职务。
经公证员统一考试合格并在公证处执行职务的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发给《公证员工作执照》。
第三条 《公证员工作执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印制,由司法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 《公证员工作执照》实行年度注册。注册工作由发照机关具体负责,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办理。未经注册的《公证员工作执照》无效。
第五条 持照人应于年底前向公证处提交《公证员年度注册申请表》,由公证处对其年度工作从德、勤、能、绩几个方面进行评议,作出鉴定。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持照人年度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和完成业务工作等表现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注册的意见,报注册机关审核注册。注册机关对审核不合格的,可依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作出延缓注册的决定。
第六条 公证员申请注册,需向注册机关交纳注册费。注册费标准由司法部商物价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 离退休的公证员、从事公证管理工作十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经公证处返聘为公证员的,发给《公证员工作执照》。
第八条 注册机关在注册时应予明确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的范围。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工作执照》除加盖统一的注册章外,还需加盖涉外公证业务专用章,未加盖涉外公证业务章的公证员,不得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建立注册人员花名册档案,其中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注册人员花名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报司法部备案。
第九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缓注册:
(一)工作失职,造成错证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有损公证员声誉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等不清廉行为的;
(四)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延缓注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延缓注册期间停止办证。
第十条 有前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严重者可随时予以停止办证的处罚。停止办证期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停止办证期间,延缓注册。
第十一条 三年内已有一次延缓注册或停止办证的,再有延缓注册或停止办证的情形即撤销公证员资格。
第十二条 延缓注册或停止办证,由负责注册的机关决定。对延缓注册、停止办证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证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司法部作出的决定由司法部复议。
第十三条 延缓注册、停止办证期满,需本人提出申请,并按注册程序上报,经注册机关审核确实改正错误的,准予注册或恢复办证。
第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收回《公证员工作执照》:
(一)被撤销公证员资格的;
(二)调离公证处或不从事公证业务工作的。
第十五条 对延缓注册、停止办证人员的情况和收回《公证员工作执照》的人员的情况,负责注册的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十日内,向司法部备案。
第十六条 公证管理机关有权查验公证员的工作执照,持照人不得拒绝。查验公证员工作执照的人员,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查验人员徇私舞弊,侵害持照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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