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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征收钢铁产品临时保障措施特别关税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15:38  浏览:99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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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征收钢铁产品临时保障措施特别关税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征收钢铁产品临时保障措施特别关税的紧急通知


署税发[2002]166号

发文日期 2002-6-28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署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26号),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普通中厚钢板的进口量已达到关税配额总量,将于2002年6月28日开始对超出配额总量进口的普通中厚钢板加征特别关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9号,以下简称《海关公告》)的规定,自2002年6月28日起,对申报进口的普通中厚钢板(税则号列72083700、72085200)按20%的税率加征特别关税。加征特别关税的上述产品的原产国别为未列入《海关公告》附件3中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附件3所列的韩国和印度。
原产于《海关公告》附件2所列国家的上述产品按《海关公告》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二、总署正在开发有关征税程序。在征税程序下达前,请各关暂时采用手工方式加征特别关税并做好征收特别关税的统一工作。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征管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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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1972年)

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2年6月23日 生效日期1972年6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六三年一月五日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为了在平衡的基础上便利本议定书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的交换,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需要授权其对外贸易公司从巴基斯坦进口附表“甲”所列的货物和商品。

  第二条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将根据需要通过正常的商业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的货物和商品,以达到各项商品所列的金额。巴基斯坦政府主管当局应签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货物和商品的单一国家许可证。

  第三条 本议定书的附表“甲”和附表“乙”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如有必要,两国政府主管当局将签发上述附表所列货物和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条 缔约任何一方进口的商品,都应在本国使用或消费,未经出口方的同意,不得转口。

  第五条 本议定书项下的交易应按国际市场价格水平计价,质量和规格应符合公认的标准。

  第六条 巴基斯坦向中国出口附表“甲”所列的货物和商品,以及中国向巴基斯坦出口附表“乙”所列的货物和商品,将根据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具体合同条款的规定,以离岸价格条款或者成本加运费价格条款计价。

  第七条 中国银行和巴基斯坦国民银行应相互以对方的户名,开立一个不可兑换的特别卢比帐户,分别称为“巴基斯坦第四号卢比帐户”和“中国第四号卢比帐户”。上述帐户应保持进出口平衡,不计利息的摆动额为二千五百万巴基斯坦卢比。该特别帐户余额超过二千五百万巴基斯坦卢比摆动额时,其超额部分,将根据双方上述银行商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开立特别卢比帐户的技术细则,由双方上述银行制定。
  当帐面余额超过上述摆动额时,逆差一方可暂时放慢进口,顺差一方应采取步骤加速进口,以便使差额减少到最小限度。

  第八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终止时,如帐面上出现余额,则此余额应由顺差一方通过进口附表中所列的商品予以结清,但如期满后六个月仍有不超过三千巴基斯坦卢比的余额,则应由债务一方以可兑换的货币予以结清。

  第九条
  (甲)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如果巴基斯坦卢比的官方比价(目前一个巴基斯坦卢比等于零点零七四四一零三克黄金)发生变动时,则此种变动发生之日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时,在第七条规定的卢比帐户中所存的余额将由巴基斯坦国民银行和中国银行根据变动的比例进行调整,以便使该余额原有的含金量不变。此种调整将在考虑到双方银行已承兑而未达帐项的单据之后,始得进行。
  (乙)如果发生如(甲)款所述之变动时,则本议定书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货物和商品的价值,凡未签订合同者,均按(甲)款规定的方式进行调整。
  (丙)在巴基斯坦卢比与黄金比价发生变动时,如果进出口双方同意对此种变动之日止待交或已交而尚未议付的货物金额进行调整,则第七条所规定的双方银行应就有关方面的要求,对有关信用证按照上述(甲)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条 缔约双方代表将不定期的举行会晤,以检查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对本议定书的附表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根据本议定书的规定签订的各项合同,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在伊斯兰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白 相 国        贾·阿·拉希姆
     (签字)           (签字)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各商会、协会、学会,本部各直属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和《印发〈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的通知》(财会字〔1996〕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充分认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对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各项规定,规范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各单位的会计人员要加强对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科学化的认识,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各项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检查和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三、各单位要把学习贯彻《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同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结合起来,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标准,对单位当前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大力整顿,把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工作抓紧抓好。
四、为方便广大会计人员学习和掌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基本内容,更好地推进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工作,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财政部编印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单行本)。我部已统一订购,要求部属各单位会计人员一人一册。请各单位届时统一到外经贸会计学会领购,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一、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略)
二、印发《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的通知(略)



199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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