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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列入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序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00:00  浏览:8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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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列入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序列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列入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序列的通知

1994年1月5日  国发[1994]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和开展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决定该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

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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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贾治邦



二○○四年六月九日







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



第三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的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部分建设费用,并考虑企业、居民等的承受能力提出方案,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损坏的,按实测排污量或接排污管道容量口径核定。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按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流量。



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用水量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代收手续费不超过收费总额的02%,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收。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的城市,其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作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资本金。



第八条 用水户必须按月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九条 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



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计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但滞纳金不得计入生产成本。



第十三条 各城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能维持现有的污水处理企业运营的,经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 各设区城市和杨凌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收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数额及使用情况按年度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减免收费、乱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06年版印花税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06年版印花税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8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6年版印花税票已印制完成并开始发送各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版印花税票一套9枚,图案采用环保题材漫画,面值(图名)分别是:1角(使用可替代能源)、2角(选用无磷洗涤用品)、5角(选择公交出行)、1元(选购小排量汽车)、2元(垃圾分类投放)、5元(回收电池、家电)、10元(执行室温调节最低标准)、50元(一水多用)、100元(减少使用塑料袋)。9枚票规格均为40×30㎜,图案上印有“CHINA中国印花税票”,左下角印有“2006”字样,右下角按票面金额从小到大的顺序印制有“9—X”序号。
  新版印花税票采用以下防伪措施:一是全部采用防伪纤维纸印制;二是采用缩微文字;三是采用无色荧光税务标志;四是两条边的正中采用梅花异形齿孔。
  二、2006年版印花税票印制有附联,规格为25×30㎜,图案为百合花,每枚票的文字分别是:2005年银行业纳税第一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角票)、2005年银行业纳税第二名国家开发银行(2角票)、2005年银行业纳税第三名中国农业银行(5角票)、2005年银行业纳税第四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元票)、2005年银行业纳税第五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元票)、2005年银行业纳税第六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元票)、2005年银行业纳税第七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0元票)、2005年银行业纳税第八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元票)、2005年银行业纳税第九名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元票)。
  纳税人购买印花税票时,税务机关应将印花税票和附联一并给纳税人;纳税人贴花时,可以将附联与印花税票一并粘贴,也可以不粘贴附联。
  三、2006年印花税票每版20枚、每包100版,每箱5包。各地收到2006年版印花税票后即可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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