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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30:08  浏览:8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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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现将《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医疗卫生机构中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指导标准。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修订完善。


人事部 卫生部
  二OO五年一月四日



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预防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预防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技术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拟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根据各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预防医学专业标准条件分为两个部分:(一)按二级学科分类的标准条件,适用于按二级学科设置的预防医学专业岗位,共
为2个专业:职业卫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二)按三级学科分类的标准条件,适用于按三级学科设置的预防医学专业岗位为11个专业: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校卫生与少儿卫生、放射卫生、卫生毒理、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儿童保健、妇幼保健。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第七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和主管医师资格,在任职期限内年度考
核与任期考核均为合格。
第八条 按有关规定圆满完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任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人应符合相应学历、专业经历要求。
(一)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认定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认定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5、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二)申报主任医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限制: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二)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第五章 二级学科专业标准条件

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职业(劳动)卫生学、人体工效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职业卫生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危害评价、工程卫生学评价、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基本理论知识和措施,掌握主要职业病的发病机理、临床表现、实验检查结果的判别及其诊断标准、治疗的基本原则。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职业病学、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环境卫生学、内科学、分析化学、卫生工程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等有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职业卫生与职业病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进行职业卫生基本资料的收集和档案管理;能参与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职业卫生工作的中短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能分析职业卫生调查结果,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采取有效解决措施;能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能组织并正确指导职业危害事故的现场急救和事故分析;能进行职业病常规检查、诊断、治疗及疑难病例的鉴定。
(b)掌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监测点的选择及布点方法;熟悉职业病的诊断及鉴别诊断;熟练使用常用现场监测仪器,如声级计、电测听仪、粉尘或空气采样器等;掌握常见急性职业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职业卫生信息收集与档案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危害评价、工作场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劳动卫生学、人体工效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对劳动卫生、职业病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职业病学、流行病学、环境卫生学、内科学、放射诊断学、分析化学、卫生工程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职业卫生与职业病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制定职业卫生学调查、职业病危害评价与控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全面实施;能主持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职业危害评价等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分析结果并撰写总结报告;能针对存在的劳动卫生问题提出治理措施,并解决实际问题;能在工作场所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能解决劳动卫生职业病领域中的疑难问题;能有效地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和中毒事故的现场急救和事故处理。
(b)掌握职业病的诊断及鉴别诊断;具有组织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现场调查和处理能力;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监测点的选择及布点,使用常用现场监测仪器。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场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职业危害评价、急性职业中毒调查处理。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三条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健康传播学、行为学、医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基本原理、理论,主要传播手段的原理和特点,个人和社区的健康需求评估,不同场所、人群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及评价)。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流行病学、统计学、社会医学、教育学、社会市场学以及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有关的预防医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够制定日常健康教育活动计划;能对所收集的健康教育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能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疫情时进行健康教育工作;独立对相应人群、社区或相应健康问题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能与美工人员一起设计制作健康教育材料;能参与本地区本专业工作规范的制定;能与大众传媒和其它有关部门交流信息;能协调社会各部门参与或实施健康教育工作。
(b)应具备常用美工、照相(摄像)或文字设计等健康教育工作所需要的一种基本能力,能评估个人和社区的健康需求。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策划和开展各类健康教育活动,设计制作健康教育材料。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健康传播学、行为学、医学心理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对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流行病学、统计学、社会医学、教育学、社会市场学以及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预防医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制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中短期规划,全面组织实施,并进行效果评价;能组织进行有关基础资料的收集、分析、评价;能指导经常性健康教育工作;能在自然灾害、突发疫情发生时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能独立承担某人群、社区或某健康问题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研究;能主持制作有创意的健康教育材料;能起草本专业工作规范、制度;能独立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能组织社会各部门实施健康教育工作。
(b)能指导下级医师进行健康教育材料的制作,评估个人和社区的健康需求。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和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设计制作健康教育材料以及开展各类健康教育活动。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六章 三级学科专业标准条件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环境卫生学、环境流行病学、环境微生物学、环境化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重点掌握环境介质(空气、饮水、土壤或废渣)中各种环境因素(化学性、物理性、生物性)对健康的影响及其发生、发展规律的相关理论知识;熟悉环境相关性疾病的病因学说理论、流行规律及其预防控制策略。
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传染病学、卫生统计学等相关学科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环境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发现本地区环境卫生工作的主要问题,并独立完成某一方面环境危害因素卫生监测;具有对环境卫生相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处理、分析、判断和评价的能力;能熟练运用环境卫生标准及其卫生学依据;能开展与环境卫生有关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能进行公害病的调查、诊断、预防与控制;能正确处理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灾害事件,并对相应事件作出分析。
(b)熟悉环境危害因素现场监测仪器的操作使用及监测结果的评价,如湿度、风速、温度、照度、噪声、空气采样等。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能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环境卫生信息资料收集与管理、环境危害因素卫生监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环境卫生学、环境流行病学、环境微生物学、环境化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在环境卫生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传染病学、卫生统计学等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环境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掌握本领域的发展方向,能发现本地区当前存在的主要环境卫生问题及提出解决方案,并能独立进行科学预测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具有独立制定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能力;具有对环境卫生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收集、处理、分析、判断和评价的能力;能为社会和机构提供环境卫生的技术咨询;能开展环境公害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能进行主要环境危害因素的卫生监测和评价;具有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灾害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和有效处理的能力。
(b)能指导下级医师制定现场监测方案、操作现场监测仪器或采集现场样品,并解决疑难技术问题。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组织交付的日常工作。经常主持环境卫生监测、环境卫生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环境公害病的调查诊断与鉴别诊断。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五条 营养与食品卫生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微生物学、卫生毒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包括公共营养调查和监测的原理、内容和营养改善的措施,食源性疾病发生原因诊断和预防控制措施,食品生产过程卫生管理体系的原理、内容、工作步骤。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食品化学、生物化学、食品工艺学、内科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营养与食品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识别和独立处理食源性、营养不良及与其相关的慢性疾病的能力;能参与制定营养监测和干预项目、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等工作的中短期工作规划、协调实施以及效果评价;能独立开展食品卫生调查、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活动;能参与组织对人群营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洗消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等方面进行监测,并作出卫生学评价;能处理常见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特殊环境下营养疾病等突发事件的能力;能运用危险分析关键控制点的原理和方法,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进行卫生管理;能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
(b)掌握规范的食品卫生采样技术、食品卫生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和人体营养常用的现场测量技术。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营养调查或监测、食品卫生信息收集与管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测、食品卫生质量卫生学评价。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微生物学、卫生毒理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在营养与食品卫生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钻研。
掌握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食品化学、生物化学、食品工艺学、内科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营养与食品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独立诊断与鉴别诊断食源性疾病、营养不良病及与其相关的慢性疾病;能组织制定食物污染源调查、营养干预、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等中长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价;能开展食品卫生调查以及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能组织对人群营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洗消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等方面进行监测,并根据卫生学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能组织处理各种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特殊环境下营养疾病等突发事件;能组织有关人员针对某一食品品种,进行食品危险分析、关键点控制方法学研究,并制定出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帮助食品企业提高卫生管理水平;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能引进开发新的评价方法和标准。
(b)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和食品加工设备、工具污染程度和食品包装材料的采样,指导进行食物中毒人员的调查处理。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组织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营养监测或干预、食品卫生监测;能对所辖地区发生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六条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儿少卫生学、儿童保健学、传染病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儿童青少年生理、心理发育规律和特点,影响生长发育和青少年健康的有关因素;近视、龋齿、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等常见病的防治。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儿科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环境卫生学、行为学、心理学、教育学、伤害医学、流行病学和卫生统计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进行学校卫生信息的收集和档案管理;能进行青少年、学生常见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并进行相应的防治工作;能参与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中短期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价;能承担预防保健、因病缺课退学及死亡、学校生活环境、学习用具卫生质量等学生健康监测工作,并参与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结果分析的全过程;能有针对性的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对危险行为进行干预;能独立处理校内外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根据预防性卫生学参与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建设项目的评价。
(b)掌握现场卫生监测所需仪器、设备的操作及结果评价,如采光、照明、微小气候、课桌椅等,掌握学生生长发育及常见病监测的方法。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学校卫生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学校卫生监测、针对性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儿少卫生学、儿童保健学、传染病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基础上,对学校卫生和儿少卫生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环境卫生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口腔预防医学、眼科学、伤害医学等。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从事本专业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指导下级医师对青少年、学生常见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并进行处理;能指导学校卫生工作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价;能组织对学生预防保健、因病缺课退学及死亡、学校生活环境、学习用具卫生质量等学生健康的监测工作;能负责计划或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结果分析等全过程工作;能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能组织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等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并作出结论性意见;能解决学校卫生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b)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学生生长发育和现场卫生及常见病监测的效果评价,掌握学生常见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及治疗原则和方法。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学校卫生监测,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七条 放射卫生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电离辐射剂量学、放射生物学、放射毒理学、放射诊断学、放射肿瘤学、核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放射损伤(含放射性疾病)防治、放射卫生防护、放射卫生监督、职业病诊断与治疗的基本原则。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劳动卫生职业病学、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卫生法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等相关学科基本理论知识。熟悉常见放射性疾病有关的内科学、眼科学、神经科学等临床医学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放射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制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计划,协调实施,组织效果评价并指导改进;能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培训,并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能进行放射性疾病的诊断与放射性疾病患者的管理工作;能较好解决放射性职业危害评价及放射损伤诊治工作中较复杂疑难的问题,参与组织突发性放射卫生事件的调查及应急处理。
(b)掌握放射卫生人体检测检验仪器的使用及结果评价,掌握放射性疾病诊断、鉴别诊断,掌握放射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健康教育活动、放射卫生学评价。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电离辐射剂量学、放射生物学、放射毒理学、放射诊断学、放射肿瘤学、核医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在放射卫生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钻研。
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卫生法学、健康教育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放射疾病有关的内科学、眼科学、神经科学等临床医学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放射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制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效果评价;能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体检结果提出意见并组织改进;能对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设计、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与放射性相关产品的放射卫生评价,提出结论性意见;能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培训,并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能正确地解决本专业工作中复杂疑难的问题,组织对突发性放射卫生事件的调查及应急处理。
(b)能指导下级医师使用放射卫生的人体检测检验仪器,掌握放射性疾病诊断、鉴别诊断技能,掌握放射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健康教育、放射卫生学评价和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或鉴别诊断工作。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八条 卫生毒理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卫生毒理学、生物化学、遗传学、免疫学、动物病理学、医学实验动物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包括毒理学基本概念、毒物的生物转运与转化、一般毒性表现和毒作用机制、影响毒作用的因素以及特殊毒性(如致突变、致畸、致癌),卫生毒理学试验(包括一般毒性和特殊毒性试验)和保健食品功能试验的基本原理及其评价。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环境卫生学、劳动卫生学、放射卫生学、消毒学、病媒生物学、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化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卫生毒理工作
a.从事本专业的工作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每年平均参加本专业工作的时间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的工作能力:
(a)能熟练开展多种化学品或健康相关产品的毒性试验(如急性毒性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和致畸试验等),或保健食品功能试验,包括实验设计、实施过程和结果解释,并进行质量控制和分析总结;能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功能评价;参与中毒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处理。
(b)能够对各种动物试验、第二阶段以上毒理实验和常见生化指标测定进行结果观察和统计分析。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参加过第二阶段以上的毒性试验或保健食品功能试验、其他类似难度的试验。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卫生毒理学、生物化学、遗传学、免疫学、动物病理学、医学实验动物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对卫生毒理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环境卫生学、劳动卫生学、放射卫生学、消毒学、病媒生物学、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化学、生物化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卫生毒理工作
a.从事本专业的工作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多种化学品或健康相关产品的毒性试验,或保健食品功能试验,并具备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对毒性试验的实验设计、实施过程和结果解释作出结论性意见,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和分析总结;为各种毒性试验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或保健功能评价;能引进开发新的评价方法和标准;能解决中毒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疑难技术问题。
(b)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各种动物试验、第二阶段以上实验和常见生化指标测定的结果观察、统计分析。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的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专业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主持过第二阶段以上的毒性试验或保健食品功能试验、其他类似难度的试验。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提出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至少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九条 传染性疾病控制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卫生统计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掌握常见和重点防治的传染病防治理论、策略及措施;熟练掌握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处理原则;熟悉应用性研究设计方法、防制或干预措施实施的效果评估方法等;了解各种常见传染病的临床症状和诊断治疗原则。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医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消毒学、卫生经济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病媒生物控制等有关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了解各种常见传染病的临床症状和诊断治疗原则;掌握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处理原则;能对各种常见传染病进行诊断、治疗处理;能参与组织多发疫情、灾害事故、计划免疫异常反应的控制处理;制订传染病和计划免疫现场调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调查、监测取得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正确综合与科学分析;能参与组织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协调实施并进行评价;具有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b)掌握与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关的卫生统计技能,对常见的传染病防治、计划免疫、紧急疫情处理过程提出所需的微生物学、血清学、卫生学等检验项目,并对结果进行分析、判断。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对常见传染病的疫情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理、传染病监测、疫情漏报或接种率调查等工作。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 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卫生统计学等知识基础上,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医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消毒学、卫生经济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病媒生物控制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工作实践或科学研究。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制定本地区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评价,完成总结;能组织传染病监测,并对重点传染病作出预测预报;能掌握和解决流行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技术难点,组织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病的调查及处理;熟悉各种常见传染病和重点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诊断及治疗原则;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b)掌握与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关的卫生统计技能,能对常见的传染病防治、计划免疫、紧急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提出处理原则和防治方案。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专业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和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现场调查,如常见传染病的疫情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处理、传染病监测工作、疫情漏报或接种率调查。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二十条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项目设计、实施、监测评估;针对吸烟、不平衡膳食、体力活动不足、酗酒等相关行为危险因素的干预;常见慢性病与伤害的预防、诊断、控制和康复。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社会医学、行为医学、卫生经济学、医学人口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营养与食品学、老年学、内科学、药物学、临床诊断学、康复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参与制订本地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与伤害的预防控制计划,并协助实施;与不同部门建立协作关系,依托社区卫生服务,参与实施慢性病社区综合干预或伤害防制,在人群中开展有关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参与本地区的死亡(含死因)、发病和患病、行为危险因素监测,利用监测资料评价干预效果,并通过有效途径向各业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监测结果。
(b)具有卫生统计相关能力,对常见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制过程提出所需的生化检验、仪器检测、健康监测项目,并能对血压、血脂、血糖、心电图等结果进行分析、判断。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监测与调查、社区诊断、综合预防控制与干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及干预效果评估等工作。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总结工作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伤害预防控制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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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2001年3月1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经济监督事务和法律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省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或者备案。
第四条 本省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也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事业单位经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未按规定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不得同时具有其他类型法人的法人资格。已办理其他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注销其他法人资格,方可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登记。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营利性经营组织,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和分支机构等。
第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名称,应当与其业务属性和服务范围相一致,并不得与已依法登记或者注销时间不满3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事业单位法人名称使用汉字,事业单位法人的外文名称应当报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单位印章、银行账户等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国家法律保护,享有专用权。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表示该单位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二)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服务范围的字样;
(三)表示该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机构字样。
市、县、自治县所属事业单位,其名称在市、县、自治县域名后使用“海南”或“海南省”字样的,应当由市、县、自治县登记管理机构报省登记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处。
事业单位住所应当按照所在市、县、自治县、乡(镇)、街道门牌号码等详细地址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四)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五)登记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不同层级或者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的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构登记。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第十六条 因合并、分设而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尚未进行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构补办登记。
登记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登记单位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号以及依法申办其他事项,并将印章印模、银行账号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报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符合备案条件尚未进行备案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构补办备案。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办理备案,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文件。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登记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备案的事业单位核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需要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经审批的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变更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构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变更登记的全部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经核准变更名称的,应当将新印章印模报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核准备案的事业单位,其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办理变更备案。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一)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撤销的;
(二)根据章程自行解散或者举办单位决定解散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因资不抵债,宣告解散的;
(五)经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为非事业单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的。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举办单位报告,由举办单位指导,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应当自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四)与注销原因相对应的有关文件:
1、责令解散或者撤销的文件,
2、举办单位批准解散的文件或者举办单位决定解散的文件,
3、合并或者分立的证明文件,
4、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有关机关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产、债务证明文件,
5、批准机关批准改变单位性质的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登记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经登记管理机构核准注销登记后,事业单位终止。
登记管理机构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印章,并通知开户银行及其有关单位。
第三十条 备案的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解散或者改变为非事业单位的,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注销备案。

第五章 公告和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构对已办理登记或者办理登记后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及注销登记事项的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发布公告。未经登记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发布事业单位登记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业务范围、住所、登记号。
公告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悬挂在事业单位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核发若干证书副本。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副本,除登记管理机构及司法机关依法可以收缴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
第三十五条 如遗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当在登记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伪造或者涂改的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经核准备案的事业单位,依照本章规定予以公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核准登记的下一年度起,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构报送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的、上一年度的有关登记(备案)事项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及有关材料,接受年度审查。
第三十九条 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年度资金平衡表。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审查为不合格:
(一)核准登记(备案)满6个月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失去继续开展业务活动能力的;
(二)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
(三)在年度审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超越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五)在业务活动中出现严重经济问题、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年度报告经审查通过后,登记管理机构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报告合格专用章。
事业单位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经审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补报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补报或者不改正的,登记管理机构不得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报告合格专用章。未加盖年度报告合格专用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失去效力。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并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印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构依法撤销登记(备案),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四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备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批准设立的未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的过渡办法,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6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组织开展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组织开展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的通知

教党函[2008]2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部内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全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为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各项任务不断引向深入,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组织开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以下简称“集中轮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集中轮训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作为轮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集中轮训要使教育部直属高校、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联系教育工作实际和思想实际,既从总体上把握党的十七大文件的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又系统钻研和理解贯穿其中的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政治保证。

  二、主要任务

  按照中央要求,通过本次集中轮训工作,使直属高校、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每一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分期分批集中脱产轮训一遍。集中轮训工作从1月份开始,到6月份全面完成。

  本次集中轮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工负责,分级实施。

  直属高校集中轮训安排。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参加中央组织部组织的专题培训;我部举办高校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培训其他直属高校的党委书记、校长以及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直属高校其他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集中轮训工作,按照部里的统一要求,由各直属高校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集中轮训安排。我部举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司局级干部学习班、处级干部学习班,培训部机关司局级及处级干部;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人事处长、办公室主任、党办主任。直属事业单位其他处级以上干部的集中轮训工作,由各单位(党委或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集中轮训安排。二秘以上驻外教育干部的集中轮训工作根据所在使领馆党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驻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俄罗斯、英国、法国和德国使馆教育处、驻纽约总领馆教育组、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要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活动。我部对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集中轮训工作进行指导并寄送必要的学习材料。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直属高校党校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所属培训机构要调整现有常规班次的教学计划,专门安排时间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

  三、主要内容

  本次集中轮训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主题,突出从以下两个方面的重点内容开展集中轮训工作。

  一是要组织干部认真研读党的十七大文件,以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作为集中轮训的基本教材,原原本本学习,全面准确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党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的重大问题,引导干部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以来所取得的成绩,深刻领会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深刻领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深刻领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深刻领会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任务,深刻领会中央对全党提出的“四个一定要”的殷切期望,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工作部署,在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是要围绕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大战略目标,联系教育工作实际,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对教育工作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新任务新要求。学习内容包括:一是推动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二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三是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四是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五是坚持教育公益性,促进教育公平;六是继续推进教育改革开放。

  通过学习培训,使教育系统党员领导干部深刻领会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四、组织领导

  各单位、各部门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的重要意义,把集中轮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班、培训班、学习班,集中一段时间分期分批把每一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轮训一遍。本次集中轮训工作在教育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直属高校党委、有关单位党委或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人事司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分工负责相关专题培训的组织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切实加强对集中轮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集中轮训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联系教育工作实际,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干部的思想实际,提出具体的学习要求。要将本次集中轮训工作与党委中心组学习相结合,与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相结合,与组织开展党员理想信念教育相结合,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相结合,与掀起教育战线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新高潮相结合。

  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本单位本部门集中轮训工作安排及落实情况及时报我部人事司。

中共教育部党组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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