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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反倾销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5:49:39  浏览:9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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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反倾销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反倾销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3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1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反倾销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的函》(税委会[2003]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过程中,我们曾考虑将反倾销税的征收决定机构改为财政部,但因有关方面有不同意见,该条例维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确定的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行使反倾销税征收决定权的体制。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根据外经贸部对复审案件提出的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作出相应决定。据此,有关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中规定,对依照该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对依照该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有关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法受理。



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反倾销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的函

(2003年2月19日税委会[2003]6号)

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韩国东丽世韩公司聚酯薄膜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税委会[2002]13号)已于2003年1月4日生效。据了解,东丽世韩公司对此持有异议,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可能于近期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国办发[1998]143号),税委会不是国务院的常设机构,也没有可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相关机构,因此,似不应由税委会受理此类复议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我们的实践,反倾销工作中的对外公告权由外经贸部统一行使。税委会只是根据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建议作出决定,该决定并不直接对当事人作出,而是发给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告后执行。最终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是外经贸部的公告而不是税委会的决定。据此,我们认为应由外经贸部受理复议申请。但据东丽世韩公司在中国的代理律师天地和律师事务所表示,外经贸部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是由税委会做出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即税委会受理反倾销案件的复议申请。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则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三大救济手段,入世以来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逐渐增多,相应的复议案件也会随之增加,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正确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我们认为有必要尽快明确受理此类复议的机关。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东丽世韩公司提起行政复议的时效将于2003年3月4日截止。为及时处理有关事宜,希望尽快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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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先进旗县评选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先进旗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字〔2005〕17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先进旗县评选标准和文化先进旗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先进旗县评选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先进旗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先进旗县评选标准

第一条 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文化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财政预算;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制定扶持公益文化事业,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每年要召开一次以上政府常务会议专门研究文化工作,解决文化建设的实际问题。积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文化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和促进文化建设和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组织协调宣传、文化、计划、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事、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文化工作。旗县文化行政部门机构健全,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下基层调查研究累计不少于2个月。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文化工作会议。能较好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业绩在当地各部门中被评为优秀。
第二条 文化投入持续增加。5年来文化事业经费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经费所占比例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人均文化事业费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确保各类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年度经费,并按时足额拨付。鼓励并调动社会力量办文化的积极性,社会力量赞助公益文化事业资金逐年增加。
第三条 群众文化网络健全。文化馆要达到部颁标准三级以上,馆舍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乡乡建有文化站,做到设施、人员、经费、活动四落实。80%以上的城镇社区和嘎查村文化活动室现有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并能正常开展活动。文化馆业务经费每年不少于5万元。不适宜建固定文化设施的,应有流动文化设施。重视老年教育工作,建成至少一所县级老年大学。
第四条 图书馆事业稳步发展。公共图书馆达到部颁标准三级以上,馆舍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购书经费能确保专款专用,每年达到5万元以上或年购入新书不少于1500种。图书馆建立有电子阅览室。辖区内基本建成县、乡镇(街道)、村三级图书馆(室)网络;其中乡镇(街道)图书馆(室)普及率达到80%以上。图书馆(室)坚持“读者至上,服务第一”,社会效益显著。馆藏古籍善本保护工作措施落实,未发生过损坏、被盗或被出售的情况。重视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全旗县分中心或基层网点达到2个以上。
第五条 文艺活动丰富多彩。有一支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每年创作至少一台新剧节目。深入基层演出不少于60场,能够较好发挥宣传、演出、服务、辅导作用,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的方针,创作和演出反映现实生活、具有浓郁乡土特色、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剧节目。建立多支群众文艺团队,形成特色和品牌。每年开展两次以上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效益显著的大型文化艺术活动或节庆活动。
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军营文化、老年文化等社会文化活动繁荣活跃,并形成鲜明的地域特点或民族特色。
第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卓有成效。认真落实自治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有关要求,出台实施意见,落实实施经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开展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工作。能够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普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知识,增强当地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重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工作,注重扶持和培养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骨干。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有规划、有措施、有队伍、有成果。
第七条 重视未成年人文化工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精神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未成年人文化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效果。文化馆、图书馆开辟专门的少儿文化活动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有针对性地提供各种面向未成年人的文化服务。
第八条 电影放映工作力度加大。电影公司面向市场,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益,在农牧区电影放映中发挥主导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农村牧区电影“2131”工程,实现每个放映点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调动各方面从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积极性,大力扶持个体、股份制放映联合体等多种所有制的放映队伍。
第九条 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积极培育和引导文化市场的发展,初步形成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容丰富、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及执法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得到较好落实;依法建立完善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规章制度;行政管理和执法行为规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成效明显,本辖区文化市场繁荣、健康、有序,没有重大案件发生。
第十条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扎实有效。宣传、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措施得力,成效显著。文物管理机构健全,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符合规范。近3年未发生文物和文化遗址损毁的责任事故和重要文物珍藏品被盗案件。未发生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案件。
第十一条 文化产业初具规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化经济政策,大力发展演出、娱乐、网络、艺术培训、艺术品经营等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主管部门把发展文化产业列入工作计划,立足本地文化资源,采取有力措施,开发文化产业项目,形成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文化产业品牌。文化产业增长较快,文化消费在居民日常消费中的比例明显提高。
第十二条 文化单位改革成效明显。落实公益性文化单位人员编制和收入待遇,积极稳妥地推进文化单位内部机制改革。文化人才队伍相对稳定,结构合理,拔尖专业人才没有流失。旗县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苏木乡镇文化站把公益服务放到第一位,通过深化改革,增强活力,提高服务水平。旗县艺术表演团体、电影公司等要面向群众、面向市场,深化改革,增强活力,改善服务,在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社会综治效益显著。认真抓好辖区内公共文化场所安全措施及责任制的落实,做到管理科学、规范,辖区内公共文化场所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多次获得盟市以上党委、政府或文化部门在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方面的表彰(包括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文化建设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明显。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先进旗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区文化先进旗县创建工作,促进基层文化发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文化部相关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每三年开展一次全区文化先进旗县推荐申报、命名表彰。
第三条 推荐申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全区文化先进旗县评选推荐工作;
(二)盟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旗县推荐工作做出安排;
(三)旗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评选标准,以当地政府的名义向盟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参评申请。
第四条 评选、命名表彰,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盟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旗县上报材料进行初选,并将推荐旗县的相关资料,包括先进事迹材料、登记表、录像带等报送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
(二)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标准和条件,结合参评旗县相关资料和文化工作情况进行评选。对符合标准的,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对文化先进旗县进行命名表彰。
第五条 对全区文化先进旗县实行动态管理,每四年进行一次复查工作。
复查采取旗县自查、盟市核查和自治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复查合格的,保留全区文化先进旗县荣誉称号,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议,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通报全区。
第六条 自治区、盟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获全区文化先进旗县荣誉称号的地区文化建设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现该地区有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及发生其他严重错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向自治区或盟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举报。反映、举报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反映、举报情况属实的,由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议,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通报全区。
第七条 自治区及盟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区文化先进县评选和复查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旗县(包括县团级国营农牧林场)、县级市和市辖区。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8〕5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储备原则)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
第五条 (储备粮油权属)
市级储备粮油权属市政府,市级储备粮油的规模由市政府确定。
第六条 (管理职责)
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牵头协调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库存质量、安全及储备业务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等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市级储备粮油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承储单位选择)
市粮食局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油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选择确定承储单位,并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合同。
第八条 (承储单位条件)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与承储市级储备粮油相适应的储存能力、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等设施设备。承储单位的具体条件由市粮食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承储单位责任)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不得擅自变动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
(四)确保承储的市级储备粮油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五)按照市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市级储备粮油的调入和调出;
(六)市级储备粮油实物报表按季度报送市粮食局,并抄报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第十条 (储备粮油购入)
购入市级储备粮油,由市粮食局采取招标方式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购入的粮食应当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购入的食用油应当是国家标准四级以上的新油。
第十一条 (储备粮油轮换)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年限为:稻谷2至3年,小麦3至4年,食用油2至3年。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的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
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出库,由各承储单位根据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的轮换计划报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进行审核后下达轮换计划,并抄报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物价局。销售轮出的市级储备粮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市场竞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储备粮油动用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粮食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储备粮油动用程序)
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由市粮食局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计划,报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财政、物价、粮食等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下达动用指令。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第十四条 (违法责任追究)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可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由市粮食局取消其承储资格;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参照办法)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市)县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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