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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15:11  浏览:8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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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税[1985]143号

1985-06-0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公布后,对贯彻执行中的问题,我部已在(85)财税字第69号文中作了规定。现根据一些地区反映,再对几个具体业务问题,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故不应予以减免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五年六月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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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 中央档案馆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的通知

档函[20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总参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最近一个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全国各级档案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指示精神,在档案安全保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4月中旬以来,连续有两个县发生档案被盗案件,有的档案部门因部分库房出租造成档案丢失,有的档案部门因防范措施不力致使档案被盗。上述案件的发生,暴露出一些单位在档案安全保管问题上依然存在着严重的隐患。

  针对档案安全保管问题,我局馆曾多次提出要求,2000年以档函[2000]36号文件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保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档案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上述案件的发生再次向我们敲响了警钟:档案安全事关重大,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警惕。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确保国家档案的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档案安全保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档案安全防范意识。档案安全保管是档案工作的重中之重,档案安全得不到保证,其他工作都无从谈起。确保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者第一位的责任,档案安全出了问题无法补救。各级档案部门及全体档案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思想上要时刻绷贤能档案安全保管这根弦,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责任意识,坚决防止和克服麻痹、松懈和侥幸心理,加强对档案安全保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二、认真组织开展档案安全工作检查,切实加强档案安全保管隐患的排查工作。各级档案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细致、深入的档案安全检查。对重点部位和可能存在档案安全事故隐患的地方,要从严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监控;对档案库房的开窗、照明及各种电器线路、管线、温湿度等要经常检查,并定期维护、更换;对文件归档、档案移交和整理及借阅利用等各项工作环节进行认真检查,及时堵塞工作漏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一定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狠抓落实,防止档案被窃、被焚、被淹及其它危害档案安全事件的发生。

  三、认真落实档案安全保管工作的各项责任制度。各级档案部门要在严格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强化日常管理,认真落实档案安全保管的岗位责任制,真正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对于忽视预防、疏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而造成档案毁损事故的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加大档案行政执法力度。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并督促检查整改情况。对各种档案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国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认真抓好档案安全措施的落实,并于今年7月底以前将贯彻情况书面报告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

国家档案局
中央档案馆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贵州省企业上等级奖励办法(试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企业上等级奖励办法(试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1号和省政府黔府〔1987〕4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企业抓管理、上等级,对在上等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企业和职工,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条 经审查批准,达到省级先进企业和省预备级企业标准的,分别由省和地区颁发证书,进行表彰。
企业获得“省级先进企业”称号后,可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和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所颁发的先进标志和称号。
第四条 企业每升高一个级次,给予一次性奖励:职工按平均工资计发一个月奖金,从企业奖励基金和包干留利中列支,免交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发放奖金应论功行赏,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五条 经审查批准上等级的企业,给予职工升级奖励。
升级面:达到省预备级企业的为4%;
达到省级先进企业的为7%;
达到国家二级企业的为10%;
达到国家一级企业的为15%;
达到国家特级企业的为20%。
升级人数的计算,以颁发企业等级证书年度的在册正式职工为准。此项升级为固定升级,升级对象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主要是在生产(工作)中贡献特别突出的职工(包括厂级领导)。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升级所需资金,从企业上浮工资中开支;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
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上浮部分进入成本。升级执行时间,从颁发企业等级证书的年度起计算。
升级增加标准工资额,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执行。
第六条 厂长(经理)在任期内达到省级先进企业标准的,授予厂长(经理)“先进厂长(经理)”的称号;达到国家二级企业标准的,授予厂长(经理)“优秀厂长(经理)”的称号;达到国家一级和特级企业标准的,授予厂长(经理)“劳动模范”的称号。
“先进厂长(经理)”称号由省级主管部门授予;“优秀厂长(经理)”称号由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省经济委员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由省政府授予。
第七条 凡进入省级先进企业和省预备级企业等级的,国家在原材料、能源供应和交通运输等方面,按照计划作为优先供应单位。在信贷方面,银行作为择优扶植的条件,优先安排其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
第八条 企业升级不搞“终身制”。不管进入哪一个等级的企业,凡是出现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物质消耗明显上升,经济效益大幅度降低,企业管理水平下降,安全生产达不到要求的,都要限期扭转。到期仍不能扭转的,要降低等级,收回证书,停止享受一切奖励。企业经过整顿,可
以重新确认等级,但职工不得重复提奖。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企业等级证书的年度起开始执行。



198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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