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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1985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53:04  浏览:9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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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1985年)

中国政府 马里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8月23日 生效日期1985年5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马里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马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马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二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马里工作。医生专业组成根据马方提出的要求,双方共同商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马里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马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建立健全医院管理制度。医疗队每半年应向马方卫生总局去汇报工作一次。

  第三条 医疗队的具体工作地点是卡地医院、马尔卡拉医院和锡加索医院。

  第四条 医疗队工作所需要的主要药品和主要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赠送,马方应提供一般的药品和器械,医用敷料、化学试剂、消毒以及清洁材料等。中方应提交所提供药品的清单及其名称。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他物品,由中方运至达喀尔港。马方应及时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由达喀尔港至马里境内各医疗点的运输开支付各种税款及费用。

  第六条 医疗队人员赴马里的旅费,在马里工作期间的工资(含生活费用),以及交通工具的维修及油料、办公、出差和医疗等项费用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他们在马里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租用房屋、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司机),由马方负担。

  第七条 医疗队人员在马里工作期间,马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和学术活动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马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受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回中国补假。

  第九条 医疗队应尊重马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的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五年五月十日起至一九八七年五月九日止。期满后,医疗队将按期回国。如马方要求续派,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在巴马科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方代表            马方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      马里共和国外交和国际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合作部部长
     周 海 萍         阿里翁·布隆丹·贝耶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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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省人大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为使《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与国家规定相一致,决定对《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无生育证怀孕、生育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无生育证怀孕,不听规劝,据绝接受补救措施的,职工从怀孕之月起,怀孕期间,一胎征收夫妻双方月总收入百分之十的计划外怀孕费,二胎征收百分之二十的计划外怀孕费;农民、城镇居民和流动人口比照上述规定征收计划外怀孕费。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计划外怀孕费
全部退还;超过限期,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的,计划外怀孕费不予退还。
(二)职工无生育证生育的,除按前项征收计划外怀孕费外,生育第一个孩子,征收一次性计划外生育费一千元;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所在单位按夫妻双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七年;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按夫妻双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十四年。

计划外生育费一次计算,限期缴纳。无生育证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夫妻双方各降一级工资,三年内不评发奖金(超产奖、发明奖除外),不评模、不提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直到开除公职或辞退。
(三)农民、城镇居民和流动人口无生育证生育的,除比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征收计划外怀孕费和计划外生育费外,农民不再分给宅基地、自留地;城镇居民,在缴纳计划外怀孕费和计划外生育费期间,不得招为国家职工;流动人口由公安、工商、劳动部门和用工单位分别注销其暂
停证、吊销营业执照、解除劳务合同。
外出躲避计划生育的,加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生育。非法同居生育的除按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征收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并给予处罚外,加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女职工无生育证生育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奖金,其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疗费自理。
二、第三十七条修改为:
不符合收养条件自行收养孩子的,按无生育证生育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并给予处罚。
三、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又超计划生育的,收回证书,追回其所领取的各项奖励费,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征收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并给予处罚。
按本条例规定批准生育二孩的,收回其领取的独生子女证和各项奖励费。
四、第四十条第四项修改为:
(四)侵占、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费(含征收的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和罚款)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5年4月24日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文件
农企发[2002]17号

印发《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为引导乡镇企业加强信用管理,提高信用水平,改善发展环境,增强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二年十月八日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引导乡镇企业加强信用管理,提高信用水平,改善发展环境,增强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现就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讲信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乡镇企业信用是乡镇企业依法经营、履约情况、履约能力、法人信用等方面的集中体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乡镇企业适应发展要求加强信用建设,信用意识逐渐增强,信用状况明显改善,涌现出一大批 “以诚立企、以信兴企” 企业和一批全国知名的乡镇企业家,创造了一批全国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但是,乡镇企业信用建设还是初步的,有约不遵、拖欠货款、逃废债务、偷漏税收,甚至造假仿冒、恶意欺诈的问题在一些企业依然存在。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在配置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信用成为企业获得发展资源的前提,成为企业兴衰成败的关键。加强乡镇企业信用建设,培育乡镇企业的良好信用,对于增强乡镇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改善融资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新时期乡镇企业发展与提高的迫切需要,也是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履行的重要职责。
二、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按照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部署,与工商、银行、统计、技监、海关、税务、财政、司法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以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和改善企业信用环境为重点,从东部发达地区、重点行业和大中型企业起步,分步推进,逐步实现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到2010年,逐步建立起乡镇企业的基本信用制度、乡镇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乡镇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乡镇企业信用服务与监管体系(即“一个制度和三个体系”),东部发达地区、重点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在5年内基本建立乡镇企业的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
三、建立健全乡镇企业的基本信用制度
乡镇企业基本信用制度是对乡镇企业信用行为和信用活动的一般规定。针对乡镇企业在信用行为和信用活动方面无章可循的突出问题,要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界定和规范乡镇企业的信用行为和信用活动;二是制定为乡镇企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三是制定乡镇企业信用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的相关措施。各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和规范做法,抓紧研究制定符合当地乡镇企业发展需要的基本信用制度,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乡镇企业基本信用制度。
四、培育乡镇企业的良好信用形象
  乡镇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经营行为,努力培育良好信用形象。一是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合同守信用。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签订合同并履约;二是依法建帐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帐外设帐,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三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按期如数偿还银行贷款,在金融机构中有良好信用;四是加强应收应付账款管理。按期如数支付客户货款,在客户中有良好信用;五是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为社会提供优良产品和服务,严禁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六是建立健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杜绝或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七是重视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三废”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实现清洁文明生产;八是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在当地税务部门中有良好信用;九是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及时发放职工工资,积极推行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十是企业法人代表诚信守法,树立良好的个人信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注重整体形象,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从严治企。
五、引导乡镇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
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关键在于设立与完善企业信用管理职能和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大力推行“3+1”科学信用管理模式(即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授信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运用先进的信用风险防范技术,不断提高信用管理水平。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信用管理融于企业的全程管理之中,与采购销售、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劳动人事、质量和安全管理等紧密结合起来,从基础管理抓起,确立诚信为本、信用第一的观念,强化企业全体员工的信用意识,做好事前预控、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理工作。要建立起以企业主要领导人负责的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以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授信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为核心的信用管理制度,使企业信用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信用管理部门的权力和责任,规范各业务部门的行为,对任何损害企业信用形象的事件要及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企业信用管理人员不仅要掌握信息、财务、管理、法律、统计、营销、公关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而且要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要从普及性和专业化两个方面加快培养各类信用管理人才。企业经营者不仅要在企业形成良好的信用机制,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人格信誉。
六、加强乡镇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乡镇企业信用服务体系是指乡镇企业的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公示、信用担保、信用信息咨询等社会化信用服务体系。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建立乡镇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各地要以乡镇企业基本信用制度为依据,适应乡镇企业发展要求,制定乡镇企业和乡镇企业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及管理办法,并经省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认可;以县为基础组建各级乡镇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的作用,对乡镇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加强乡镇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农业部乡镇企业局负责全国乡镇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和协调。二是建立乡镇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组建县以上乡镇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乡镇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他地区要充分利用《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的有利条件,把乡镇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纳入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协调和实施乡镇企业信用担保的政策措施,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乡镇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市场规律规范运作,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促进其有效防范风险,高效健康运行,为乡镇企业融资担保创造条件。三是建立乡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要积极争取工商、银行、统计、技监、海关、税务、财政、司法等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探索建立部门间联合的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从对大中型乡镇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和评级起步,逐步建立起乡镇企业信用数据库,形成信息齐全、查阅方便、公开透明的乡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农业部建立全国乡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实现乡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七、深入开展创建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活动
要抓紧实施乡镇企业诚信工程,推进乡镇企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为乡镇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开展创建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活动,是实施乡镇企业诚信工程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认定办法》,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及时总结和推广企业的先进经验,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弘扬诚信守法风气,不断提高乡镇企业信用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
八、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推进乡镇企业信用建设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信用优秀的乡镇企业在工商、财政、税务、金融服务、信用担保、发行债券、股票上市、进出口等方面给予相应的鼓励支持,把诚信作为对乡镇企业扶持的重要依据。加强对乡镇企业信用情况的动态监督,建立信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讲信用、不讲商业道德、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企业和经营者,要依法制裁,公开曝光。建立乡镇企业信用公示制度,逐步建立“奖诚罚恶”的乡镇企业诚信保障机制。
  九、加强对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和推进“以德治国”的高度来认识乡镇企业信用建设问题,高度重视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机构和人员,加强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充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为乡镇企业信用建设服务,逐步形成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搞好组织协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把加强信用管理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结合起来,不断开创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新局面,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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