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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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3月11日 生效日期1985年3月11日)
为了进一步发展在教育、文化、体育和科学领域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六条,双方就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体育
1.孟方派一个三人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已执行)
2.一九八四年中方举办孟儿童画展。
3.一九八五年中方派一个艺术团访孟。
4.一九八四年孟方派一个艺术团访华。
5.一九八四年中国文艺界人士代表团四至六人访孟。
6.中方派一个文物博物馆考察团访孟。
7.孟方派一个文物工作者代表团访华。
8.一九八四年中方派一足球队访孟。
9.一九八四年孟方派一足球队访华。
10.双方鼓励互派体育队和运动员,具体细节共同商定。
(二)教育
11.孟方派一个三至五人教育代表团访华。
12.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中方向孟方提供十二名奖学金,学习科目和其他条件共同商定。
13.孟方向中方提供三名奖学金,学习科目和其他条件共同商定。
(三)广播、电视、出版
14.一九八四年孟方派一个五人广播、纪录影片、电视代表团访华。
15.一九八四年中方派一个五人广播、纪录影片、电视代表团访孟。
16.双方互相交换电视节目、纪录影片和音乐录音带。
17.双方鼓励交换图书资料。
18.双方互相推荐优秀文学作品。
19.中方派一个四至五人出版、书画刻印艺术和印刷代表团访孟。
20.孟方派一个四至五人出版、书画刻印艺术和印刷代表团访华。
(四)费用及其他
21.实施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遣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展览的组织和展出费用。
22.凡本执行计划中未规定具体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可由双方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决定。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一日在达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孟加拉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肖 向 前 杰拉鲁丁·阿哈迈德
(签字) (签字)
关于市属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一由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委员会
关于市属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一由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委员会
市人委各单位,市委办公厅,各民主党派,市政协,各人民团体,各区委、各区人委,各区公安分局、税务分局,各区检察院、法院:
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对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及中小学校所使用的公用公房必须加强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经市人委研究决定,对市行政机关、党派、团体等单位使用的房屋,逐步实行统一管理,从今年开始,先统管由市财政开支的市、区、两级行政机关、党派
、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所使用的公用公房宿舍(包括拨用、接管、购置、新建等房屋)。现特对有关公房宿舍统管的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所使用的公用公房宿舍,都是低租金制。其修缮保养费不足部份,由市财政局补贴。补贴数应按一九六二年至一九六四年三年来拨出修缮补贴平均数,统一拨给市房管局掌握用作宿舍房屋的修理,各单位历年积存未用的租金,应在房屋统管的同时全数移交市房管局。
二、在房屋统管后,住在公房宿舍的干部(包括职工)仍按一九五五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宿舍租金标准缴纳房租不变,并由各单位按月汇集转交市房管局。所收公房宿舍租金仍按旧例不纳房地产税。
三、各单位原租入市房产公司或私人的房屋作宿舍,而又只按公用公房宿舍租金标准向住户收取房租,其租金差额过去由市财局拨款或在本单位房屋宿舍租金收入中拨补的,在统一管理后,一律由市财局统一拨交各单位直接缴交。至于包干单位的租金差额,按市财局规定由包干单位在
包干经费项下支付,不得在用本单位所收公房宿舍租金补贴。
四、原住公房宿舍的干部,过去享受水、电补贴的,仍按省人委规定办理,由原单位负责。
五、房屋统一管理后,市房管局委托房产公司设立广州市房产公司机关用房管理所(下简称管理所)负责市属各级单位所单位所使用的宿舍房屋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管理所要配备作风正派,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人员和维修工人。对于市委、市人委、市公安局三个单位,管理所可选派
常驻的管理员和维修工人,及时做好房屋维修工作。这些派驻人员受管理所和驻在单位双重领导。
六、统一管理后,各单位对所使用的房屋,仍应注意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需要修理的,要及时向统管部门反映。管理所应根据“以租养房”的原则,对房屋进行及时的维修,合理养护,保证房屋安全,逐步地适当改善房屋住用条件。
七、统一管理后,各单位原使用的公用公房宿舍的使用权不变,零星空出的房间,可由原单位调剂分配。但宿舍已由几个单位干部穿插居住,原单位不愿意管理的,可移交管理所直接管理,空房分配权属管理所。
八、干部调动后,调入单位应尽量安排新来同志住房,如调入单位未能解决其住房的,其所住的宿舍原单位不得迫迁或采取加租等办法进行变相迫迁,如调入单位已安排住房,则应服从住房调整,不得诸多挑择。
九、在房屋统管后,各单位应停止向房产公司或私房业主租入房屋作单位宿舍。如确实需要的,应先报市财政局批准拨补贴款后,才能租用。
十、市委、市人委、市公安局、市税局及各区区委、区人委等包干单位,由于今年的经费指标,已由市财局分配给他们包干。其公房宿舍所收租金如不足支付修缮费时,在一九六五年度内由有关单位协助解决。从一九六六年起,上述包干单位的修缮补贴款仍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十一、各单位接本规定后,应即将本单位的宿舍(包括公、私房屋)所在地点及面积、租金等项,开列清册送交市房管局,以便分别交接。
十二、统一管理的房屋,不包括市属花县、从化两县及郊区各人民公社所使用的房屋。
上述规定,希各单位贯彻执行。
1965年5月5日
柳州市实行劳动就业准入控制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实行劳动就业准入控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劳动保障部关于《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规定,为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就业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技术性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以下简称技术工种)属于就业准入控制范围。劳动就业准入控制是对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实行控制。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征书的人员中录用,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持证、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职介机构、培训机构和劳动者。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实施就业准入控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就业准入控制的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人事、工商、教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就业准入控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从事技术工种的新增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的人员,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掌握相应职业技能后开上岗。
第六条 对未经职业培训或未取得相应职业务格证书的人员,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聘录用。
第七条 己从事技术工种的工作但未取得职业资格征书的从业人员,必须限期分批参加职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征书后方可继续上岗。对转岗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掌握相应职业技能要术后再上岗。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范围,用人单位招聘广告必须注明职业资格的要求。求职者凭职业资格证书填写求职登记表参加职业介绍。对不具备相应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制人员(主要指未经职业培训的初、高中毕业生),职业介绍机构要指导其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待取得相应的职业贵格征书后,办理求职登记和介绍就业。
第九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审验从事技术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无职业资格征书的不得办理开业手续。已经开业但无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市个协或委托劳动部门,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对无故不参加培训和鉴定的人员,工商部门不予年审,并要限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和鉴定,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年审。
第十条 劳动部门在劳动合同鉴汪审核过程中,要审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对不符合就业准入有关规定的劳动合同不予鉴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依法子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