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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10:37  浏览:96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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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发生的争执,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
事权益纠纷。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的意见,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此类纠纷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理。



199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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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临政发[1999]16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河道砂石,确保河道工程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制定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道(包括行洪区、滞洪区和人工水道)。
  本办法所称的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非金属)。河道的管理范围,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凡在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简称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的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沂、沭河干流及其有关支流(即:沂河干流,自跋山水库以下至鲁苏省界;邳苍分洪道,自江风口闸以下至鲁苏交界;枋河,自费县姜庄湖拦河坝至入沂河口;沭河干流,自莒南与莒县交界以下至鲁苏交界,包括汤河回水段6公里;分沂入沭水道;新沭河,自新沭河泄洪闸以下至鲁苏交界),按照国家授权由沂沭河管理处实施管理。
  (二)其他河道由所在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也可委托河道管理单位实施管理。
  第四条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符合河道在防洪、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等方面的规划和要求,确保河道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河道采砂若与防汛安全和河道整治、河道管理发生矛盾,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的统一指挥和管理。严禁盲目开采造成资源破坏和危及河道安全的行为。
  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单位要对所辖河道内的砂、石、土料等资源进行全面勘察,制定具体的采砂规划和分年度实施的意见。
  第五条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要加强对河道工程的管理,依法合理开发和利用河道砂石,保护河道工程设施,维护河道管理秩序,及时查处河道工程中的违法案件。
  第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由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制定河道整治规划,实行采砂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和发放。
  第七条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登记,提交采砂地点、范围、深度、路线、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案,安全渡汛措施,负责人及为开采活动需要增设的辅助设施等内容的开采计划和采砂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发给采砂许可证。
  第八条 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在领取采砂许可证后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按开采面积每亩预交保证金500至3000元。若需增设辅助设备(道路、坡道、路口),按略高于恢复工程标准的费用增加保证金数额。开采活动结束要恢复平整,并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保证金退还开采单位或个人,若验收不合格,采砂单位或个人又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用保证金作为疏通回填平整河道的费用。
  第九条 经批准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严格按审批机关划定的范围开采,不得擅自扩大开采范围。若需变更,必须重新申报;
  (二)开采后的弃料必须按要求及时回填,不得在河道内任意堆积;
  (三)开采后回填的河床,必须保持平顺,无坑、无坨,不得改变河道纵坡和流势,不得影响行洪安全;
  (四)定期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生产计划、产量、产值等情况,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和水政监察人员对采砂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五)服从计划管理,每年年底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年度开采计划;
  (六)服从河道主管机关对采砂河段工程设施、堤防、路口的管理,汛期服从防汛指挥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在河道采砂应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采砂管理费。经营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经营数额定期交纳。其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为:
  (一)采砂、采石、取土所收取采砂管理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河道主管部门另文制定具体标准;
  (二)淘金及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的作业,按不高于采砂、采石管理费的标准计收;
  (三)淘金并采砂者按淘金和采砂分别计收。
  采砂管理费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于每月25日前持生产收入账向收费单位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逾期未交的,按日加收滞纳金额2‰的滞纳金,对拒不交纳采砂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河道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属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保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河道管理经费。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县区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应按年度将收缴总额的10%上缴市河道主管机关(含上缴省河道主管机关的5%),主要用于河道的勘测、规划、设计、管理、科研、宣传,不得用于福利和奖励。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河道管理单位实施采砂管理,可从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商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七、十条规定的,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未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的标准》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的标准》的通知

1990年8月16日,国家教委


现将《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的标准》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执行。
搞好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的建设,对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望各地区、各部门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改善办学条件,提高管理水平,在近年内建成一批有特色的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使其在本地区、本部门更好地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办好一批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重点职业高中),促进职业中学建设,推动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点职业高中,是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主动适应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条件较好,教育质量较高,在培养人才、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在省内享有较高声誉的职业高级中学。
第三条 重点职业高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熟练职业技能的中等技术、管理人员,中级技术工人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条 重点职业高中要在教育教学改革、学校管理、办学形式、生产经营、科学实验、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等方面起示范作用,并为当地其他职业学校提供办学经验以及师资、设备、业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五条 重点职业高中,面向社会统一招生,并可根据当地需要实行定向招生和接受委托培养。学制一般为3年,并应根据当地需要,举办各种短期职业技术培训。

第二章 办学基本条件
第六条 独立设校。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规模,城市不少于600人,农村不少于500人。
第七条 根据当地经济特点和人才需要设置专业(工种)。城市学校的专业(工种)设置,要适应提高企事业单位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农村学校的专业设置,要适应调整产业结构和农民劳动致富的需要,重视办好直接为农、林、牧、渔业服务的专业。
每校须有稳定的、具有优势的骨干专业(工种)。
第八条 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生产、生活、体育活动等方面的需要。校园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一般不少于生均30平方米,农村学校一般不少于生均5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生均20平方米。住宿学校的学生宿舍建筑面积,每生不得少于4平方米。
第九条 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要求的普通教室、专业教室、实验室,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
第十条 有按专业性质、学生人数配置的实验仪器、设备、标本、模型。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实验开出率:文化课不低于90%,专业课不低于80%。
第十一条 图书馆应包括教师资料室、学生阅览室、书库。教师资料室的座位按教职工总数的20%设置,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按学生总数的15%设置。
适用图书,城市学校生均50册以上;农村学校生均40册左右。报刊杂志不少于200种。
第十二条 有与专业对口的厂、场、店等校内实习基地和较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工科专业保证实习学生每生一个工位;农、林、牧各专业,应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水面和一定规模的示范场所,并鼓励和帮助学生建立与专业对口的家庭实习场地。
第十三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生产实习基地,开展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年创利一般不少于10万元。其收入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四条 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体育运动场地和不少于250米的环形跑道,有满足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设施和器材。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符合干部四化要求,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达到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懂得职业教育规律,熟悉和了解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情况;有教育教学经验,有较强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活动能力;团结协作,勇于开拓,艰苦奋斗,廉洁奉公。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校风校貌良好。
第十七条 与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制度建立了密切的联系。
第十八条 有切实的学校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章 教 师
第十九条 有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和学生人数相适应的质量合格,结构合理,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
第二十条 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职业教育事业,精心组织教育教学,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十一条 除特殊专业外,专任教师与学生的比例,应达到1∶10以上。文化课、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的配备比例以文化课、专业课、实习课课时比例为依据。教职工的队伍要精干,工作量要饱满。
第二十二条 教师任职要求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具有高级职务的教师人数占教师总数的10%左右,具有中级职务的教师人数占教师总数的40%左右,每个稳定专业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职务的专业骨干教师。
实习指导教师要有指导技能训练和实习的能力,有3年以上本专业实践经验。
第二十三条 有教师培养、培训计划,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师资水平。

第五章 教 学
第二十四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质量较高。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齐全。根据本地区特点和需要选用或编写适用教材。
第二十六条 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教学原则,专业理论教学和操作技能训练密切配合。实习教学有大纲、教材和指导书。对每个技能训练环节有明确、规范的要求。
技艺性较强的专业(工种),实习学时数不少于总学时数的50%。

第六章 德 育
第二十七条 要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坚持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紧密结合,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学校的各项工作之中,积极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断总结德育工作经验。
第二十八条 紧密联系国内外形势和学生思想实际,坚持向学生进行四项基本原则、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革命传统教育。同时,结合专业特点,对学生进行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九条 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党委或地方党委领导下,校长对学校德育工作全面负责,党组织起监督、保证作用。充分发挥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在德育方面的作用以及党员、团员和积极分子的骨干作用。学校有计划地对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进行培训。

第七章 体育、美育、卫生工作
第三十条 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上好体育课,开展各种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体育活动。
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达标率90%以上。
第三十一条 重视美育,开设美育课或美育选修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美育活动。有专职或兼职美育教师,有美育教学设备和必要的活动器材。
第三十二条 做好学生卫生保健工作,教育学生养成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品德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八章 毕业生工作
第三十三条 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帮助学生正确选择职业。
第三十四条 采取有效措施,推荐或协助毕业生就业。毕业生就业率较高,专业对口率达70%以上。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建立档案。特别要做好回乡毕业生的扶助指导工作,使他们在科技兴农方面发挥骨干作用。

第九章 经 费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经费有稳定来源。办学部门拨给重点职业高中的生均经费应比当地普通高中高出两倍以上。校舍维修和基建投资纳入地方政府或学校主管部门的基建计划。
第三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扶持重点职业高中办好校办企业(厂、场、店等),在投资、贷款和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章 审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 省级重点职业高中,评定和复查工作每4年进行一次。根据国家教委的部署,由地(市)政府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教委备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级重点职业高中与省级重点中学同等待遇。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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