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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00:04  浏览:8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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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加强税收管理,经研究,现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定期进行纳税申报的问题做如下解释和规定:
  一、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
  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告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五、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宣传解释、纳税辅导及纳税检查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增值税按次或定期申报纳税、预征和税款结算等征收管理工作。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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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许昌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许政〔2007〕51号)精神,结合征收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等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由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平抑物价,实行政府价格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动态价格救助等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在市价格主管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主要是,高消费和娱乐享受型消费行业、高利润行业、垄断性行业、保护类资源开发和产业政策限制类产业,主要涉及住宿、餐饮、娱乐、广告、房地产开发、电信、烟草、采矿等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按许政〔200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征收权限和方式



第六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实行分级分行业管理。市级负责市区所有应征收行业和全市采矿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县(市)负责辖区内除采矿业以外所有应征行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采矿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后,统一解缴市财政专户,扣除按规定提取的各项费用后,市与县(市)按5:5比例分成,年终进行结算。



第七条价格调节基金实行直征和代征并行的征收方式。市级管理的价格调节基金(含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中,许政〔2007〕51号文件规定的征收范围1—9项委托市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第10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征收。代征部门的选择,要根据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经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八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税务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随税计征,价格调节基金缴纳者应在申报纳税的同时自行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每月25日前将所征价格调节基金解缴财政专户。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价格调节基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管理。在市财政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其他票据被征单位有权拒付。



第十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实行季报制度和年度审计制度。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将基金征收、使用和结存情况报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市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对价格调节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要严格依法足额征收。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收取,确保应征尽征、足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坐支或挪用。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稽查工作,对违反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征收过程中出现的滥用职权、擅自减免、坐支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代征和管理工作经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为保证征收工作经费,代征手续费按征收总额的10%提取,用于弥补代征部门因工作量增加而增加的经费支出。管理工作经费按征收总额的3%提取,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用作协调征收、日常管理、稽查、奖励先进等工作经费。



第五章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范围



1.用于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2.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3.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补贴。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4.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5.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菜、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大规模畜禽生产者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农产品的生产。



6.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7.用于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代征单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手续费及任务完成奖励费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经费、政策宣传等费用。各项管理费用由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执行。第十四条审批程序市区(含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范围内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提出申请。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向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附项目方案、用款计划、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



2.项目评估。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政府价格调控目标与重点,结合市场发展趋势和年度收支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论证,提出初审意见。



3.用款审批。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察评估结果,对用款进行审批,由财政部门拨付。各县(市)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当地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做好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是律师协会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利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和律师队伍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全国律协研究制定了《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就是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教育和引领广大律师进一步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维护正常的法治秩序和司法秩序,使律师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能够充分、严格、依法有效的行使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各地律师协会一定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律师事业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完善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机制,着力完善投诉的受理、立案、调查、听证、处分等工作程序,建立投诉督办制度、惩戒通报制度、统计报告制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要综合施策,坚持惩戒工作与奖励、维权、考核、预警、社会监督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水平。要切实加强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监督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律师行业惩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努力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进一步树立律师行业依法、诚信、规范的良好形象。
各地律协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3年3月29日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大力加强“严格执法、恪守诚信、勤勉尽职、维护正义”为核心要求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切实履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是律师协会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利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和律师队伍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些年来,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师协会不断强化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作用,严肃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违纪行为,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广大律师的执业权利,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诚信为民的观念得到增强,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随着律师事业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律师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律师行业惩戒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律师协会思想认识上存在着“家丑不外扬”的想法和“从轻处罚就是保护律师”的认识,因此,对违规行为能从轻就从轻,能不追究就不追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违规违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戒,惩戒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二是一些地方律师协会特别是地市(区)律师协会管理力量严重不足,人力财力缺乏,工作开展困难;三是惩戒制度不够完善,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开展遭遇瓶颈;四是律师违规违纪案件时有发生,律师队伍整体形象受到严重损害。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律师工作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如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维护律师行业诚信形象,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教育和引领广大律师进一步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维护正常的法治秩序和司法秩序,使律师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能够充分、严格、依法有效的行使职责。各地律师协会一定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律师事业发展大局的高度,增强做好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努力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推进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完善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机制
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投诉受理、立案、调查、听证和处分工作机制,依法依规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违纪行为。
(一)完善投诉查处工作程序。完善投诉接待受理程序。要认真制作投诉接待记录,妥善保管投诉材料并做好登记;对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办理的投诉案件要做好移交手续。接待要礼貌、耐心,遇到紧急或突发情况要做到冷静处理,不激化矛盾。完善投诉立案程序。受理投诉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构成立案条件的,律师协会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投诉双方发书面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的要向投诉人书面说明理由。完善投诉调查程序。要尊重客观事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认真听取意见,准确、真实反映调查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工作。完善投诉听证程序。要充分保证被投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享有申辩的权利。做出处分决定前,要依照听证程序,告知被投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通知投诉双方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完善处分决定程序。要严格处分决定作出程序,处分决定应由纪律委员会集体做出。处分决定的做出应按照规定的人数表决通过,由纪律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由律师协会会长或主管副会长签发,同时将决定书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处分决定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完善复查程序。要切实保证被处分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享有复查权。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服律师协会处分决定提出复查申请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查决定。对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要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二)完善投诉案件督办制度。上一级律师协会对下一级律师协会实行投诉案件督办制度。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接到全国律协督办案件30个工作日内,应将案件处理进展情况通报全国律协。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报全国律协。地市(区)律师协会接到省(区、市)律师协会督办的投诉案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督办案件进展情况报省(区、市)律师协会,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报省(区、市)律师协会。省直律师协会直接处理的投诉或接受移交的投诉要严格按照督办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依照处分规则从重或加重处分的律师,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律师事务所应予以辞退或除名。对极个别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除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外,要暂停会员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加大其违规违纪成本。在处理违规律师个人时,要坚持与律师事务所管理相结合,对由于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导致律师严重违规违纪的,除对律师个人进行惩戒外,要对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予以惩戒。律师协会认为违规违纪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并制作处罚建议决定书。
(四)完善惩戒通报制度。各地律师协会要建立惩戒通报制度。对受到行业处分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要根据处分的轻重分别在业内或社会予以公布。对受到训诫、公开批评处分的要在本地区业内进行通报。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并取消会员资格等行业处分的,可以采取通过网络、报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予以公开通报。各省(区、市)律师协会要定期将本地区惩戒通报情况报全国律协备案。
(五)完善投诉案件受理统计报告制度。健全完善投诉案件受理和惩戒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统计报告制度。要从投诉接待的具体数字,违规违纪行为分类以及给予行业处分的种类、具体数字等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规查处的具体情况,增强统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和实际运用,加强对惩戒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归纳,摸索违规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及时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三、不断提高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水平
加强和改进行业惩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综合施策,不断提高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水平。
(一)坚持惩戒工作与奖励工作相结合。各地律师协会要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律师的同时,注意加大对律师行业先进典型事迹的表彰、奖励和宣传,通过典型示范作用,引领广大律师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诚信执业。
(二)坚持惩戒工作与维权工作相结合。惩戒工作与维权工作是律师协会的两项主要职责,工作上既有独立性又有关联性。在维权过程中,发现律师涉嫌违规违纪的,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确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行业处分,切实维护广大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惩戒工作与考核工作相结合。对律师进行执业年度考核是律师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加强惩戒工作与考核工作相结合,既是健全惩戒工作机制的新途径,也是对考核工作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对律师受到行业处分或对被投诉事实明显存在尚未处理结案的,要与年度考核工作内容挂钩,给予暂缓年度考核。对严重违规违纪或屡次违规律师,律师协会应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采取暂缓年度考核的措施。
(四)坚持惩戒工作与预警防范工作相结合。在严肃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违纪行为的同时,要注重预防和制度建设,从源头上抑制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加强对典型意义案例的分析、总结、归纳,摸索违规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举一反三,适时发出预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要通过对典型性违规违纪案例的剖析,既为类似案件查处提供示范,又为预防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提供依据。
(五)坚持惩戒工作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是保障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要积极引进社会监督力量,有效约束、指导、规范律师队伍,进一步提高律师行业诚信度。律师协会要设立举报、投诉热线,设专人负责投诉热线的咨询、受理和案件的落实工作,确保投诉热线反映的案件件件有登记、件件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对律师协会转来的投诉热线案件,律师事务所要积极配合,及时解决。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师协会要建立完善行风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及公检法机关人员担任行风监督员,提高律师行业监督的影响力和权威性。要通过约谈、座谈会或通报等形式,及时听取监督员的意见或建议。可采取邀请监督员走访律师事务所、参与行业重大活动等形式,让广大律师充分了解监督员的职责和作用,自觉接受监督,在律师行业内牢固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理念。
四、切实加强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监督指导
做好行业惩戒工作是法律赋予律师协会的一项重要责任,各地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行业惩戒工作,切实摆上工作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当前行业惩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一)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行业惩戒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工作的衔接配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切实解决与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受理统一入口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投诉渠道的畅通和统一。对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办理的投诉案件,要做好前期调查等工作。认为构成行政处罚的要按照程序做好移交工作,确保委托案件及时处理。对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的,律师协会要积极配合处罚决定的实施。
(二)加强与司法机关信息交流与沟通。进一步与司法、执法机关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和交流平台,及时了解掌握律师执业动态,扩大律师失信行为信息的来源渠道,确保律师日常执业行为都在行业监督范围内。
(三)加强律师协会惩戒队伍建设。加大惩戒工作社会力量与行业力量的结合,建立专群结合的惩戒机制,注重增强行业惩戒的权威性、专业性,增强违规行为查处的公正、公开、公平。各地律师协会要选调责任心强、善于沟通人员充实到惩戒工作岗位,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切实做到“事有人做,责有人负”。要从律师队伍中选拔出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充实到纪律委员会。要从公检法队伍中聘请业务精、能力强、熟悉律师工作的人员进入惩戒机构,参与行业惩戒工作的实施。
(四)加强对地市(区)律师协会惩戒工作监督指导。进一步加强对地市(区)律师协会惩戒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没有成立惩戒机构的,要因势利导,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尽快建立。对没有条件成立惩戒机构的,要协助建立惩戒工作联络站,设置联络员,具体负责投诉接待、受理等日常工作,定期将投诉案件报送上一级律师协会审理,负责将案件处理结果反馈投诉双方。对惩戒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的要给予具体指导和帮助。对人员不足、工作力量薄弱的要给予适当的人力、财力的扶持,全力协助惩戒工作开展。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对工作失之过软、失之过宽的,要及时提醒,督促改进,并检查改进效果。
(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指导。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指导,建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谈话提醒制度。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投诉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使律师事务所自查自纠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辞退和除名制度,加大律师违规违纪行成本。要加强专项检查和评查,定期组织开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的专项检查和评查工作。建立不良信息档案,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有不良信息的要记录在案,加大对律师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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