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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2003年10月28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2:19:29  浏览:97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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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2003年10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2003年10月28日)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田凤山的国土资源部部长职务。
二、任命孙文盛为国土资源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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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济的经济学分析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学生科研小组 洪? 2100046

摘要:作为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解决手段,私力救济具有几乎与公力救济同等的重要性,然而我们发现在现实生活中,尽管私力救济的情况已经相当普遍,但这一制度始终还是处于“地下状态”,与这种状态相适应的是私力救济的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在此,笔者试图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私力救济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得出在各种相同的情况下,私力救济的成本、效率都优于公力救济这一结论,从而为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寻找一种理论依据。
关键词:私力救济 公里救济 法经济学 成本 效率

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时,在第三者没有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力量或私力力量,解决纠纷,其中包括强制和交涉。公力救济:是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利对被侵害之权利实施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私力救济伴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在未有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以前,便已为广大的人类所运用,其快速与直接的解决问题方式为人们熟知。而事实上,不止在古代社会,私力救济伴在现代社会的运用也同样的广泛存在着。英国1997年-1998年的一项实验表明,个人面对较重大的可司法事项只有20%,私力救济伴随着诉诸于各种正式的法律程序。尽管社会公众依然将法院视作为最重要的救济途径,但对审判的公正性已经缺乏了信心。美国亦有此特征,现代美国绝大多数的纠纷并非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布莱克的研究表明,在美国,当公民可采取法律行动之时,他们中有很大的一部份不会通知警察或者律师,有时即便通知了,警察和律师采取行动的可能性也不是很大;如1000美金以上的民事案件,只有大约1/10的美国公民会和自己的律师联系,而在律师中也只就其中约1/2的案件向法院提出诉讼,起诉后大概有90%以上的案件可能会在庭外解决。故此类案件只有不到1%的数量是经过庭审解决。私力救济是现代社会各类纠纷解决方式中重要的一员,是公力救济的不可或缺的补充。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私立救济在各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伴随着法院“诉讼的爆炸”,以及公力救济的效率低下,成本高昂等情况,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私力救济这一问题,同时在学术界许多专家也开始对私力救济这一现象进行学术研究,在次笔者试图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对私力救济这一现象进行分析。
在市场经济发展异常迅速的当今社会,效益是事物发展的主题。无论是工人、农民还是商人、公务员,都懂得效益的致高性,效益等于金钱,等于生命时间的节省,其好坏意味着用更少的付出换回更多的收获。从个人到单位,从公司到政府,都希望低成本高产出。效益的高低对于一个人来说,可能直接关系到生活质量;而对于一个单位来说,那就是生命。当然,这里的效益并不是单指金钱上的。在本文中,笔者对于效益的理解是将其一拆为二,解为效率+收益,是指某人或某单位在单位时间内所创造的社会价值。而对于公力救济机构而言,虽然作为非盈利性部门存在,对于经济效益无须注重,但对于笔者所说的这种效益形式,其当然还是渴求的。
对于市场上的个体而言,其希望做到的无非两件事,一是如何将成本降到最低,二是如何将效益升到最高。对于救济形式的经济学分析的最终目的也不外乎此两种。然而,与以往的经济学分析不同的是,救济机构效益的好坏不是简单的从金钱的数据显现出来,而是要考虑诸多因素。拿公力救济机构来说,其产出是公安机关的破案率和法院的结案率之类以及由这些职能部门的服务质量而产生的民众对于这些职能机关满意程度。对于笔者这种“补充”性分析之目的就是在私力救济存在的市场条件下是否比公力救济独自存在的时常条件更能胜任社会的需要。
下面,笔者将从三个视角对私力救济的重要性进行阐述;

(1) 从公力救济的视角出发
在现今社会,公力救济作为救济形式的主流,其统治地位已毋庸置疑。但由于其他一些救济形式的存在,公力救济并非是垄断者。其中主要是私力救济的成分,而其他的类如社会救济,贸易救济等救济形式,经过法律的规范之后,大都被公力救济“收编”,如仲裁、调解等单位,都是事业单位,属公务员的“编外”人员;而贸易救济更是由国家相关机构进行实施的。因此,可以直接将目前的救济形式简单的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个部分。固笔者要分析公力救济机构存在的时常环境和追求其效益节构最优化的时候,参与者就只有这两个了。
为了探讨私力救济对于公力救济在经济学上补充意义的重要性,笔者准备假设两种状态的市场形态,一种是公力救济独自存在的市场环境,另一种是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并存的市场环境。
① 不存在私力救济的市场环境情况下
因为笔者在上文中已将目前的救济形式仅归类为两种,若在私力救济不存在的市场环境中,作为唯一的救济服务单位,则可视其为由公力救济垄断的完全垄断市场。[1]
对于一般的经济垄断组织,作为市场的唯一买主,其主要有以下三种特征;
1)垄断者是价格的制定者,而非单纯的接受者。且其价格的制定不能盲目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是要根据市场需要。
2)作为垄断者不存在直接的市场竞争者,但不代表其就不存在潜藏的竞争者,比如美国的邮政业务是垄断组织,但是其包裹邮寄业务却要面对美国包裹服务公司(UPS)的竞争[2],又如我国的铁路运输业,虽为国家垄断却也面临着公路运输,民航以及水运的的市场压力。
3)由于垄断市场的卖主只有一个,因此垄断者面临的需求曲线是向右下方倾斜的。这表明垄断者想要扩大销售量惟有降低价格。(如下图)[3]


笔者以一般的经济垄断断组织的特征为蓝本,先阐述一下公力救济机构作为垄断组织在市场中的基本形态。
1) 其虽然作为垄断组织存在,但是依然要确保自身的公正性和稳定性,因此救济市场的制度及相关的费用收取办法,均是由公力救济机关严格的按照法律规范来制定和执行的。公力救济服务机构其存在的目的并非盈利,其收取费用不过是为了避免一些没必要的诉讼纠缠。因此,这里的所收取的费用与笔者所说的效益也不挂钩。其效益的体现在其他的一些社会反映以及民众的情绪之类能够看出。
2) 由于救济垄断组织其垄断的并非仅只一种服务项目,而是关于救济服务内容的全部。因此,其不存在任何的竞争者,包括潜藏的竞争者在内。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这个垄断组织是搞服装的,他所垄断的不只是丝绸服装的生意,而是所有的可以穿的衣服的生意。而且,这种服务同衣服一样,是必需的。但没有竞争者并不代表是这种垄断就是安全的。一旦垄断组织调控的不好,无法满足民众的需要,其将面临的将是整个公力救济机关乃至使整个政府发生倾覆。
3) 支持的其他经济垄断组织相同,公力救济机关的成本是由国家提供的,其函数曲线由于与价格影响不大,因此并不是像其他一般的经济垄断组织那样向左下方倾斜的。其曲线形状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
一、国家收入,或者确切的说是国家每年的财政支出,救济机构的成本作为国家财政支出的一部分,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所占比例在一定范围之内,而在我国,由于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公力救济机关支出的成本所占比例不会太大。在宏观经济学中,一般政府购买和支出G是一个外生变量。这意味着政府购买支出水平Y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是由政府和立法部门单方面解决。[28]如图(2)
G
(收入)
Y(支出)
G=GO




(2)
横轴代表政府收入,纵轴代表政府购买后的支出。由图象不难看出宏观经济学所认为的政府的支出水平与收入水平的关系。但笔者认为作为与民众切身利益较强的公力救济机构,其支出情况与不受其他因素影响是不大可能的,这种理想状态的存在现实性不大。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状况,大体情况是政府支出不能完全的满足职能部门的需要,而职能部门又无法满足民众的需要。
二、救济需求的多少;“需求决定供给,供给反作用于需求”,是基本的经济原理,然而救济需求与其他的商品不同,笔者在上文中曾说过,救济权的产生是基于原权利侵害的发生,是一种被动的权利形式,这好比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生病,然而却避免不了其发生。病人可能会买一些药以作备用,但他们决不会因为医院多而去看病。因此在这里救济需求量不会因为供给量的改变而改变。救济需要的发生或是说纠纷发生的几率,与其他一些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社会市场的诚信度、公民素质以及公民的收入水平等。同时,救济机构也不会因为纠纷数量的迅速增多而扩大征召或是加大成本,至少在一定的时期内是这样。这也是公力救济机构的滞后性。

由以上两种情况可得出曲线图(3)
公力救济垄断情况下的救济曲线

3


Ⅰ Ⅲ

1 2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94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流行性出血热又称肾综合征出血热,是由汉坦病毒引起的一种自然疫源性疾病,是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我省1955年开始有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报告,2002年流行性出血热发病率逐年上升。2004年至2008年,我省流行性出血热发病率一直处于全国的前三位。今年截止到7月9日,全省共报告出血热病例616例,较去年同期上升1/3,死亡10例。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遏制出血热疫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流行性出血热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性,高度重视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防治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防治措施。要将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从政策、经费、人员等多方面给予支持。要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制定科学可行的工作方案,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保证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协调的工作机制。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形成防治的整体合力。卫生、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牧业、林业、教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建立高效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确保各项防治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三、继续完善和加强疫情报告监测工作。各地要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流行性出血热疫情统计、分析、监测和报告,重点加强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的报告工作,不得瞒报、漏报和迟报。要加强对人间、鼠间流行性出血热疫情及鼠密度、鼠间带毒率监测,了解主要疫源地的变化趋势,认真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调查及流行毒株的监测,开展疫情的预测和预报,为科学制定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从即日起,流行性出血热医疗救治以市 (州)为单位实行网上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省卫生厅向省政府实行周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累计住院人数、累计出院人数、现住院人数、重症病例数。重症病例要实行即时即报制度。

  四、加强医疗救治工作。省级流行性出血热定点医院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各市 (州)、县 (市、区)也要成立定点医院,收治辖区内流行性出血热患者。要确定医疗条件、技术较好并具备救治能力的医院为重症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对重症患者采取专家会诊、逐级转诊、120转送等机制,保证重症患者得到有效救治。省里将下发 《吉林省流行性出血热诊疗方案》,并成立由传染科、肾病科、ICU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到重点地区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各市 (州)、县 (市、区)也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组织和指导辖区内流行性出血热的医疗救治工作。

  五、继续狠抓灭鼠工作。各地要广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结合卫生城镇创建工作,搞好环境卫生的整治,消除鼠类栖息、繁殖和活动的条件。混合型和家鼠型疫区应在春季流行高峰来临前重点做好灭鼠工作,有效降低当地的鼠密度,切断流行性出血热的传播途径。

  六、加强技术指导和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培训重点放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使基层医务人员能够掌握流行性出血热鉴别诊断、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等专业知识,提高临床诊断和救治能力,降低病死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疫情管理及分析等专业培训的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的技术指导,确保对流行性出血热疫情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七、做好重点人群和重点疫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目前农村青壮年是流行性出血热发病主体,要把这部分人群作为重点,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我省已确定30个流行性出血热高发县 (市)为重点疫区,并在重点疫区实行免费应急接种工作,目前第一批疫苗已经到位。各地要认真做好基础调查,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计划,保证安全、规范、科学、有效接种。其他地区也应遵循科学、自愿的原则,对重点人群开展预防接种,形成有效的免疫屏障,遏制疫情扩散。

  八、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印发宣传单、制作宣传板、举办现场宣传活动等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宣传。宣传工作要到村、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不留死角。通过宣传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流行性出血热的危害性,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病意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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