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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57:16  浏览:81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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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1995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赔偿案件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机构为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

第二章 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范围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其损害的,对于加重部分,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第九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行政赔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赔偿请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赔偿请求人。
  (二)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且赔偿义务人之一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四)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
  (五)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


  第十一条 赔偿申请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被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二)对不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三)对申请有关要件尚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赔偿请求人在十日内补正;逾期未能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三条 赔偿请求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效申请期限内,就未经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单独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赔偿的,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及有关规定,审查其申请,并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十五条 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提出赔偿申请的,该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无故推诿。

第二节 审理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受理赔偿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理。


  第十七条 赔偿案件审理的内容包括:
  (一)赔偿义务机关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及损害的程度;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受到的损害与赔偿义务机关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赔偿的具体方式及标准。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审理赔偿案件,应当全面审查、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
  对于赔偿请求人申请中证据不足的请求部分,可责令其补充有关证据材料。赔偿请求人对赔偿请求未能或拒绝提供证据的,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或提交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条 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可作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
  (一)对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未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和公民人身损害的,或已被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受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决定不予赔偿。
  (二)对已被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造成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二)项的,决定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决定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或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按照实际损害确定赔偿金额。
  (2)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一)、(三)项实施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应当返还财产;对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责令停产停业的,根据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确定赔偿金额。
  (3)财产已经拍卖或变价收购的,给付拍卖变价收购价款。
  (4)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5)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五)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金额及赔偿方式。


  第二十一条 赔偿处理决定书应当根据赔偿决定制作,包括赔偿请求及其理由、赔偿义务机关认定的事实、赔偿处理决定的内容及赔偿请求人的诉权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予以认定。
  经复议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予以维持的,应当在复议决定书中一并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将复议决定书连同赔偿申请书一并转交赔偿义务机关,并告知赔偿请求人。
  赔偿审理期限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复议决定书和赔偿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应予赔偿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第三节 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赔偿处理决定及有关文书,应当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中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执行赔偿处理决定,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财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由原办案机构负责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执行赔偿案件应当制作笔录,由执行人和赔偿请求人签字、盖章。
  执行文书、票据等材料复印件,应当存入案卷。

第四章 行政追偿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个人或组织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滥用职权、越权执法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未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采取扣押、查封、暂停支付等强制措施,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复议机关决定原办案机关停止强制措施,执行机关拒不执行,由此引起经济损失的;
  (四)扣押、查封的物品遗失的;
  (五)超期暂停支付相对人的银行存款而不补办手续,以及冻结金额超过违法金额造成损失的;
  (六)扣押、查封的财物经查与违法行为无关,没有解除扣押、查封措施而造成损失的;
  (七)违反办案程序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追偿责任人员经济责任,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责任人员确定赔偿数额时,依据责任大小,追偿金额为其月工资的1-10倍。
  第三十条 有关责任人员对其是否应当承担经济责任有申辩权。
  第三十一条 需要对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本单位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予以赔偿后,应当向其他赔偿义务机关要求分担赔偿。要求分担赔偿的意见由法制机构提出,报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决定,法制机构负责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员,既包括具体执行人员,也包括负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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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中央企业:
  近期,中央企业连续发生3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2012年2月20日,鞍钢集团公司所属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在浇铸大型铸钢件时,发生砂型型腔喷爆事故,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2月23日,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8万立方米转炉煤气柜维修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煤气中毒事故,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3月2日,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南京油运紫金山船厂正在维修的长航荣海号轮锅炉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2人受伤。这些事故反映出部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存在以下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一是安全责任不落实。个别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没有落实到具体岗位;一些基层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较为严重;对重大危险源辨识不全,监控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闭合。
  二是安全交底不规范。少数企业不执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制度或执行不严格,特别是对交叉作业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参与作业的各方不清楚存在的危险因素,没有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
  三是现场管理不严格。一些企业作业现场管理不严格,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且得不到及时制止和处罚。
  四是安全教育不扎实。不少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仍流于形式,特别是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缺乏针对性,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是源头控制不到位。有些企业在设计、技术方案制定等初始环节控制把关不严,对供应商质量源头控制不到位,对分包商或协作队伍管理方式粗放,以包代管、管而不严,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屡禁不止,给安全生产工作留下严重隐患。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各中央企业要全面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力度,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4号)的要求,细化处罚标准,对违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要严格追究责任。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抓好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并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强化源头管理
  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新方式、新方法,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勘探、设计、研发、测试、技术方案制定等初始环节的安全质量控制,优化业务流程,推行标准化管理,加强过程管控和审核,把好第一道关口;要加强供应链管控,建立健全供应商资格审查、产品准入、能力评价、业绩再评价和退出机制,把好原材料、元器件和设备的入口关;要加强分包商和协作队伍管理,做好资质审核,加强过程管控,将分包商和协作队伍纳入企业管理体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管而不严和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
  三、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要求,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强化现场管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创建工作,率先实现安全达标;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结合起来,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全面梳理,查找不足,不断改进和完善。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要求,建立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纠系统,加强对危险源的分析和监控,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化、规范化、制度化。各中央企业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突出行业特点,紧紧抓住高危作业和重大危险源,不断完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要突出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并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企业要立即予以排除;对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地企联动机制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应急管理机构,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并加强地企应急救援联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共享区域应急资源,加强应对重大事故灾难区域一体化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共同应对事故灾难的水平。要整合应急资源,加大投入,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救援装备建设,强化救援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要加强预案衔接,落实预案报备制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和相关数据库建设,提高应急管理信息化水平和应急处置效率。
  六、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强化对中央企业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职责分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帮助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要主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等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商业局(葫芦岛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5〕36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商业局(葫芦岛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商业局(葫芦岛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葫芦岛市商业局(葫芦岛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5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置葫芦岛市商业局,挂葫芦岛市粮食局牌子,县(处)级建制。葫芦岛市商业局(葫芦岛市粮食局)是主管商品、粮食流通行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流通服务业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市规范商品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指导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流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市场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培育、发展城乡市场,规范城乡市场及商业设施建设;完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
  (三)研究拟定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四)制定全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商品流通、餐饮服务、流通加工等行业规章、标准;指导流通服务业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负责流通服务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五)研究拟定全市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指导流通组织和营销方式改革,改造传统商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流通服务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营销业态的发展;拟定全市流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市流通服务业经济运行的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承担全市流通服务业市场预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流通服务业智力引进、人力资源开发;负责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负责监控全市商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实施粮、肉、糖、菜等关系人民生活的重要商品的市场调节储备和各种救灾物资的储备。
  (八)负责餐饮业、住宿业、服务业、生猪屠宰加工业、冷藏加工业、拍卖业、典当业、租赁业、旧货业、展览业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酒类营销管理。
  (九)负责成品油流通、散装水泥推广、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和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及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的管理和服务;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工作。
  (十)规范流通服务领域投资的准入程度;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服务市场、业态等重大投资项目;负责外商投资流通服务领域项目的科研、立项;指导和管理流通服务业招商引资、合资合作和劳务输出等工作;承担流通服务业大型展会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研究和拟定全市粮食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方案。
  (十二)负责全市粮油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全市粮油市场信息网络,审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从事粮食批发业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粮油市场管理;保障驻军的粮油供给;安排全地区水库移民、贫困地区救灾、以工代赈、退耕还林及国家重点项目的粮食供应;根据国家、省统一安排,组织粮食进出口。
  (十三)负责市级储备粮规模的审批;提出市级储备粮规模和布局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其收购、轮换、使用的实施,并对市级储备粮油的库存、质量和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指导全市粮食行业推广应用粮油储藏、加工等新技术,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监督执行全市粮油产品标准和粮油检测制度、方法。
  (十四)指导县(市、区)粮食储备工作;负责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的内部审计和指导工作;参与测算核定各种政策性粮食费用补贴;负责市储备粮油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十五)负责粮食行业统计与分析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商业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重要会议;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保卫、综合调研、政务信息、计划生育、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政治部
  负责系统内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商业和粮食系统党务、群团、宣传教育、纪检监察、老干部管理、社会公益、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综合治理等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
  拟定流通服务业贯彻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审计、税收、信贷法规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具体政策;负责政府有关调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流通设施固定资产以及项目的初审组织评估,提出立项建议;负责指导商业、粮食行业的内部审计及直属单位财会、审计工作和机关办公经费的管理;参与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参与测算核定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各种政策性费用补贴;核定市储备粮的费用、利息补贴;配合银行部门管理国有商业、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资金,实现“封闭运行”;承担全市军粮供应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商业、粮食系统会计报表。
  (四)规划与法规科
  研究拟定全市流通服务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对大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协调指导;负责研究区域商业经济发展战略;组织指导、推进流通企业深化改革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流通服务业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及规范行业规章、标准的实施,推进依法行政;负责全市流通服务业法律、法规宣传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工作;负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工作。
  (五)商品流通科(市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负责监测全市商品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工作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解决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产销衔接,推进消费品市场开发;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发展农村商业设施,完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负责全市流通服务业经济运行的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负责“菜蓝子”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组织实施肉、糖、菜等关系人民生活重要商品的市场流通、调节储备和各种救灾物资的储备;负责货物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拍卖、典当、租赁、旧货、会展、广告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加工业、冷藏加工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流通服务业对外开放,指导流通服务企业开展对外交流;组织流通服务业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担流通服务业大型展会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外商投资流通服务业领域项目的科研、立项;指导、管理和规范外轮供应、免税商店和劳务输出工作;培育大型流通服务业集团;负责机动车交易市场、报废汽车回收和老旧汽车更新的管理和服务;监督指导无固定地点销售业态的发展;组织实施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特许经营、内贸代理制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及政策;推进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现代化;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现代流通业态的重大投资项目;拟定全市流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再生资源管理工作和废旧物资流通市场管理,负责废旧金属运输管理;负责全市流通加工业的发展和管理工作;推进科技进步、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负责实施“食品放心工程”。
  (六)饮食服务管理科
  负责全市餐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和市场开发,监督执行有关政策、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拟定全市餐住服务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餐住服务业市场的情况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发布,提供咨询服务,监控市场运行;负责全市餐饮、住宿、美容美发、家政等行业的发展和管理;指导餐住行业协会建设;组织拟定餐住服务业分等定级、服务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粮食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研究拟定全市粮食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协调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负责全市省级储备粮油布局,按计划组织轮换,并对库存进行监管;确定市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布局,做好轮换和库存管理工作;负责军粮供应管理,对军粮的粮源、质量、服务、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退耕还林的面积、粮食供应标准,做好粮食补助工作;安排全地区水库移民、贫困地区救灾、以工代赈及国家重点项目的粮食供应;监督检查全市粮油仓储制度执行情况,确保帐实相符和储粮安全;负责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作业安全、消防安全和药品管理安全;负责仓储设施建设,进行项目规划布局、申报、管理、验收等工作;负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社会粮油商流、库存、加工等统计工作;负责粮食收购入市资格的审批工作,并对粮食流通情况实施监管;负责对陈化粮的购入企业资格进行审批上报,并对其购销实施全程跟踪监管;负责粮食信息网络建设,掌握市场动态,制定粮食应急预案,确保粮食安全;负责粮食产量、供需平衡、流通情况等社会调查工作;负责粮食运输管理和报批工作。
  (八)生产资料流通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组织开发全市生产资料市场,拟定有关政策、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负责监控全市生产资料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全市生产资料市场运行的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承担全市生产资料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咨询服务;研究拟定全市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发展和建设;规范汽车、建材等重要生产资料流通与市场开发;按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承担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商业局行政编制26名,机关专项编制5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3名,工勤人员编制5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业数3名,纪委书记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8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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