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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0:16:55  浏览:97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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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步伐,经国务院批准,今年将在适当的时间召开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
在当前形势下,各地要根据国务院[1991]33号文件决定的精神,努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的进程。凡经民政部正式批准确定的试点县(市、区、旗),重点要抓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启动运转。已开始启动运转的县(市、区、旗),要尽快在面上推开,同时建立健全各项
管理制度。
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尚处起步阶段,工作中仍存在许多方面的困难,为此,各级领导要亲自挂帅,集中力量,迎难而上,打开工作局面。各地在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为会议的召开做好准备。



199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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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14日 财社〔200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
自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颁布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许多地区还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社会保险费要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缴。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缴管理办法,尽快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三费”统一征收,确保应收尽收。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行收付实现制。按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预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计入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及时全额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为满足个人账户记录等需要,对预缴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建立相关台账进行管理。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要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前已形成的实物资产要尽快变现, 变现取得的净收入全部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企业破产后用于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实物资产以及因缴费单位欠费由法院强制执行收缴的实物资产,均应在变现后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对于实物资产的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具体办法,规范程序,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
三、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及时、准确传递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及时报账、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统一监制。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可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和税收完税凭证作为征收票据。票据的设计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一式多联, 既方便缴费单位和个人缴款,又满足各相关部门管理、核算及记录的需要。
四、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规定,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要分别管理、分别核算,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五、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要根据各自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范围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73号)的规定,在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时足额安排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异地支付邮寄费等与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有关的经费支出,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开展业务工作。上述费用不得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本着方便征收、网点便利、诚信可靠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不得设立收入户或待解户等过渡性账户,征收的社会保险费要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专户。为方便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征收机构可以为其在银行开设缴费预储户或开设专门窗口。跨统筹地区流动,个人账户转移收入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劳动保障厅(局)研究确定。
财政专户和收入户、支出户都要按规定及时结转、划拨资金,严禁坐支。收入户、支出户的基金不得转为定期存款。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七、存入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中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要分别计息,分别核算。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地核算和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严禁人为调整收入、支出和结余,确保基金的真实和完整。
九、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增强预算的约束力。要在认真分析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科学测算下年度基金收支情况的基础上,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收入和支出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安排要切实按政府批准的预算执行,确保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基金收入按时足额筹集,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十、进一步统一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决算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表由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统一设计、统一布置。年度终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时间和要求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社会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为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应同时上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决算的审核,确保有关数据一致。
十一、各地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实行集中统筹管理的离休人员医疗资金等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肃执法从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肃执法从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1)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
土地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最近,朱总理针对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出重要批示:“地方对土地问题的查处,处分都太轻,违法、违纪者不会知所警诫,请你们今后要教育地方和本系统切实注意,严肃执法,从严处理。”朱总理的批示,对切实纠正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确实存在对违法违纪责任人“处分都太轻”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是: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不移送;该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的不提处分建议;有的处分建议随意降低处分档次;有的地方对乡镇以下干部能够提出处分建议,而对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难以提出处分建议;特别是有相当一些处理建议被搁置,得不到落实。因此,使“违法违纪者不会知所警诫”,既影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也损害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形象。为认真贯彻落实朱总理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依法严肃追究违法违纪责任人的责任,维护法律权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朱总理的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批示精神上来,并将批示尽快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通报。要充分认识“处分都太轻”的严重危害性,克服畏难情绪和怕得罪人的思想,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倾向,切实做好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工作,并对《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来,查结案件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和移送案件审结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监察工作及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部门正职是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执法监察工作及案件查处工作负首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把主要精力用于执法监察工作。执法监察机构在调查案件时,要围绕“既处理事又处理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最终的调查报告要有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调整执法监察工作的考核内容,不仅要考核案件查处工作中的立案率、结案率,也要考核处分建议率、移送率,要坚决改变过去“查事不查人”的局面。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确立各自的立案范围,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对本级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不查处的,上级机关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切实实行案件查处逐级上报备案制度。凡涉及追究违法当事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案件,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将查结案件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上报备案案件的定性、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和犯罪案件移送书予以审查。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违纪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分、刑事处罚建议,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依法处理。对查处案件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上级交办的案件敷衍塞责或拖着不办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尽快建立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相互衔接的工作程序和制度。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就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和案件移送问题建立协调配合的机制,共同做好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主动沟通,及时通报情况,并积极配合其做好对违法责任人的处理工作和有关执行工作。在移送案件后,有责任督促和协助落实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经督促后落实仍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处理建议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统计,并及时向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报告。
五、违法违纪案件处理情况通报、曝光要形成制度。第二轮执法检查要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关键是依法追究违法违纪当事人的责任。要把对违法违纪案件处理情况通报、曝光作为案件查处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各地要做好总结和通报工作,尤其要注意通报对责任人提出的处分建议及落实的情况。要充分利用“土地日”等时机,选择一些国土资源违法违纪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做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树立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权威。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8月15日前报部执法监察局。


200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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