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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38:54  浏览:8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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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6月11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11日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9月26日发布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1年1月12日发
布的《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进行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环境保护,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促进农业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大气和农业生物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环境有关的生产、建设、开发、科研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统筹安排农业环境保护所需经费。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污染及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 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具体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定农业环境质量标准。监督规划、计划和质量标准的实施;
(三)组织推广生态农业,发展农业环境保护产业,开发绿色食品;
(四)组织、指导农村生产、生活对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五)依法调查处理或者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六)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开展农业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七)负责农业环境保护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八)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其它职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水利、林业、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努力开展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并严格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职权。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兼职农业环境监察员。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农业环境监察员由环境监察员和部分农业技术人员兼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业环境监察员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农业环境监察员由县(市)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农业环境监察员证书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农业环境监察员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农业环境监察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农业环境监察工作提供方便,不准妨碍或阻挠。
第十一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地方农业环境质量标准草案,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理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业环境质量标准组织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化肥、农药和地膜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处理。对其他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事故进行调查、检查,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受上级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的指导,按有关规定参加环境监测网络,负责本辖区的农业环境监测,对农业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价鉴定,提供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农业生产规划时,应同时制定农业环境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农业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中必须有农业环境影响专题。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在农村中的企业的环境管理,对严重污染农业环境的企业应当限期治理。
禁止将产生严重污染农业环境的技术、设备和项目转移给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的乡镇企业和个人。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循生态规律,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农业自然资源,维护农业自然资源的正常增殖和更新能力。禁止掠夺式经营。防止农业用地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沼泽化和其他破坏。
第十八条 加强对农业用地的保护管理。对临时占用农业用地进行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制定复垦计划,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复垦后的农业用地必须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复垦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有害污水、气体、粉尘向农业环境排放,确须排放的,必须采取净化措施,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在农业用地和灌溉水源附近堆放有害固体废弃物。确需堆放的,应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应采取防止渗漏、径流、扬撒等措施,按指定的地点堆放。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必须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和减轻污染危害,并应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应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综合防治农业病、虫、草、鼠等灾害;保护青蛙、猫头鹰等害虫、害鼠的天敌,并严禁非法捕猎、收购、贩运。
第二十三条 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鼓励使用有机肥,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推广易分解、无污染地膜,使用者对于农用塑料残留地膜应及时回收,防止对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
鼓励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提高生物质能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利用污水进行农田、菜田灌溉的,利用的污水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严禁在饮用水源、渔业养殖水域沤泡麻类,清洗药械、农药包装物等行为,防止水体污染。
第二十五条 凡向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提供农用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水沉淀污泥的,提供单位应向接受者出示足以证明提供的物品符合国家标准的文件。不符合标准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
第二十六条 因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造成农业生物不能正常生长或生产的农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农业区域,可以划为农业污染整治区。未经治理的严重农业污染整治区不得种植粮食、蔬菜等作物。
农业污染整治区的划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综合治理计划,并监督实施。
农业污染整治区的治理经费,除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还应多方筹措,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农业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组织落实。
第二十七条 在商品粮基地、城市副食品基地、出口农产品基地以及名、特、稀、优农产品集中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菜田等保护区。
农田、菜田等保护区内的对农业环境有污染的企业,必须限期治理,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食品生产基地进行评价,制定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农业生产经营者,可按照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其产品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认定后,颁发绿色食品证书和标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土地、森林、草原、大气、水等农业生态环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并协助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拒绝或阻碍农业环境监察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拒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可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回收农用塑料残膜的,责令限期回收,并予以批评教育。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菜田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批评教育。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收缴其使用标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排除危害,治理恢复,并向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农业环境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12日)


……
二十六、将《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对农业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中必须有农业环境影响专题。”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加强对农业用地的保护管理。对临时占用农业用地进行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制定复垦计
划,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第二十条修改为:“严格控制在农业用地和灌溉水源附近堆放有害固体废弃物。确需堆放的,应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应采取防止渗漏、径流、扬撒等措施,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农田、菜田等保护区
内的对农业环境有污染的企业,必须限期治理,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



199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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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二○○○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设[200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二○○○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照此安排编制力量,按期完成编制工作。执行中有关具体事宜,请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五月十六日

  抄送:全国标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办,各大区标办,各编制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标准设计协会

  附件:

二○○○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说明

  一、本编制工作计划是根据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并经过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电气、弱电等七个专业专家委员会研究确定。

  二、本计划编制项目共34项,其中建筑13项,结构3项,给水排水9项,暖通1项,动力1项,电气5项,弱电2项。

建筑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试用图 围墙大门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围墙大门 北方交通大学科技开发公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修编
2 试用图 小型空心砌块框架填充墙体构造(非承重墙) 适用于地震烈度8级及8度以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新编
3 专用图 高密度冷瓷增强纤维水泥墙板建筑构造 适用于一般工业、民用建筑的外墙、内墙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埃特尼特亚洲太平洋有限公司 2001年 新编
4 专用图 木龙骨内(隔)墙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非承重墙内(隔)墙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新西兰木业协会 2002年 新编
5 试用图 平屋面改坡屋面建筑构造 适用于一般扩建或改建的民用建筑平屋面改造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2年 新编
6 标准图 楼地面建筑构造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常用地面及楼面做法 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2001年 修编
7 标准图 防火门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火用门 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2001年 修编
8 专用图 CM模压木门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常用木门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0年 新编
9 专用图 电动排烟天窗 适用于屋面采光、排烟的一般工业建筑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新编
10 试用图 智能建筑建筑设计与构造 适用于各类智能化综合楼与智能化住宅小区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新编
11 试用图 老年人住宅 适用于城乡老年人居住的建筑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新编
12 试用图 村镇住宅 适用于村镇的住宅建筑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新编
13 试用图 电梯建筑构造 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中的常用电梯做法 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新编

结构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试用图 轻型屋面梯形钢屋架 跨度15、18、21、24、27、30、33、36m 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12月 新编
2 试用图 轻型屋面钢天窗架 跨度6、9、12m 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12月 新编
3 试用图 隔震减震建筑结构构造详图 节点构造、隔震器连接件等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参编) 2001年12月 新编

给水排水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冷却塔系统设备选用及安装 修编90S436(一)、(二)《玻璃钢冷却塔选用安装图》 机械工业部第一设计研究院 2001年6月 修编
2 标准图 游泳池附件、设备选用及安装 游泳池进、出水口等附件和水处理系统设备的选用及安装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北京环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参编) 2001年6月 新编
3 标准图 开水器(炉)选用及安装 修编87S157《蒸气间断式开水炉》93S180《热管开水器安装选用图》 机械工业部第一设计研究院 2000年12月 修编
4 标准图 雨水斗 修编87S348《雨水斗》 机械工业部第一设计研究院 2000年12月 修编
5 标准图 小型潜污泵选用及安装 DN150口径潜污泵室内及室外安装 机械工业部第一设计研究院
江苏理工大学流体机械研究所(参编) 2001年6月 新编
6 标准图 水池通气管,吸水喇叭管及支架 修编90S319《水池通气管,吸水喇叭管及支架》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6月 修编
7 试用图 柔性接口给水管道支墩(暂定名) DN≤2000的玻璃钢、铸铁和塑料柔性接口给水管道支墩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2001年12月 新编
8 标准图 小型排水构筑物 合并修编93S217《小型排水构筑物》和88SS238《锅炉排污降湿池》 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1年6月 修编
9 标准图 湿陷性黄土地区室外检漏沟等 合并修编86S460㈠-㈦《湿陷性黄土地区室外检漏沟》等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2001年6月 修编

动力设施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燃油拱顶储罐设计、选用图集 修编原96R311 大庆石油化工设计院 2001年 修编

暖通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离心式水泵安装 修编90T911㈠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修编

强电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接地装置安装 各种接地装置在不同环境下的安装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2001年5月 修编
2 标准图 非标准常用配电箱 各种非标箱的系统图、布置图及外形尺寸图 机械部设计研究院 2000年12月 修编
3 标准图 常用风机、水泵软起动控制电路图 各种常用风机及水泵的软起动控制电路 建设部设计院 2001年5月 新编
4 专用图 预制分支电力电缆安装 预制分支电缆垂直、水平等各种安装方式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浙江胜武集团 2000年8月 新编
5 标准图 空调自控系统 各种空调机、风机盘管的控制电路及冷冻机组空调自控系统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2001年5月 新编

弱电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试用图 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 各种智能化系统的集成及工程实例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弱电专家委员会 2001年5月 新编
2 标准图 演播厅、多功能厅灯光与扩声系统安装 各型演播厅、多功能厅的灯光、扩声系统图、安装图 中国建设标准设计研究所
工程建筑标准设计弱电专家委员会 2001年12月 新编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乌政办〔2011〕39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保障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实现打造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组织验收,分级建设和管理。其中城市主干道绿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次干道和巷道、社区绿化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道路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定编制依据为:
(一)《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二)《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三)《公园设计规范》;
(四)《城市居住区规划与设计规范》;
(五)《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
(六)《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八)《新疆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试行)》;
(九)《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十)《乌鲁木齐市绿线管理规定》;
(十一)《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规划》;
(十二)《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
第六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绿地系统规划,统筹协调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年度城市绿化建设计划。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拟定年度城市绿化建设项目,上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后,统一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确定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第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带的绿化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具体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有序实施,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验收,分级建设管理的原则,公共绿地建设面积在1公顷以上(含1公顷)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进行联合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绿化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及时通报市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年度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予以通报,并将工程施工单位列入信誉不良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配套绿化工程的属地管理和移交工作,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对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符合建设要求的道路绿化工程,按照全市绿地属地管理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资料和绿地管理的移交。
第十四条 积极借鉴内地城市成功经验,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降低绿化建设成本,提高树木成活率。
第十五条 把城市绿化与棚户区改造、大气污染治理有机结合起来,绿化建设紧随棚户区改造和大气污染治理步伐,凡拆并小锅炉后的土地原则上只用于绿化建设。
第十六条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按计划建设一批公园绿地,公园绿地应采取通透式处理,附属绿地根据用地性质,无特殊要求的也应采取通透式处理,将绿地景观与城市景观融合。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建设中应保留原有树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因建设和树木抚育更新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需按规定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严禁砍伐、移栽和破坏绿地内的古树名木,对其应按照相关规范实行原址保留和保护。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以生态平衡、景观优美、功能合理、体现地域文化、以人为本、近远期相结合为原则,按照不同绿地类型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绿地的内部用地比例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新建和扩建绿地的绿地率必须达到规范指标,原有绿地的绿地率指标不足的,逐步改造完善。
第二十一条 各类城市绿地的建筑和景观小品应以经济、实用、安全、美观为原则,建筑风貌应与绿地文化内涵、功能要求、周边环境相协调。接纳游客的城市绿地出入口、道路、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确保残疾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内有文物价值或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要保留,并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做好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
(一)应保证稳定良好的水源,采用节水灌溉方式进行灌溉。应考虑雨雪水的收集、储存和利用,绿地应低于道路路面5-8厘米。应符合种植土壤要求,严禁建筑垃圾和有害物质的混入,种植土要求总含盐量不超过1G/kg,PH值为6.0-7.5。凡不符合要求的要对其进行改良,以满足植物正常生长要求;
(二)灌溉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根据绿地类型和植物灌溉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验收
(一)绿化验收时间应符合下列标准:
1.新种植的乔木、灌木、攀缘植物,应在一个生长周期满后方可验收;
2.地被植物应在当年成活后,郁闭度达到80%以上进行验收;
3.一、二年生花卉及观叶植物,应在种植l5天后进行验收;
4.春季种植的宿根花卉、球根花卉,应在当年发芽出土后进行验收。秋季种植的应在第二年春季发芽出土后验收。
(二)绿化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标准:
1.种植材料、种植土和肥料等,均应在种植前按其规格、质量进行验收;
2.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98%以上;
3.强酸性土、强碱性土及干旱地区,各类树木成活率不应低于85%以上;
4.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各种花卉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
5.草坪无杂草、无枯黄,种植覆盖率应达到95%以上;
6.绿地整洁,表面平整;
7.种植的植物材料整形修剪应符合设计要求;
8.绿地附属设施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1)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管理
(一)绿地的管理应符合以下标准:
1.及时清理垃圾、施肥、修剪,发现枯干死树应及时清理补植,按照现有植物品种和规格进行补植,以达到绿化整齐协调的要求;
2.灌溉设施应齐备完好,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一旦发现损坏应及时修理和补充,管道维修后及时恢复绿地;
3.施生物有机肥:新植乔木两年1次,其他乔木一年2次,一般20千克/株,根据树木的种类和生长情况而定,统一管理。根据不同生长季节的天气情况、不同植物种类和树龄在每年的春、秋季重点施肥2-3次。种植三年以内的乔木和树穴植被的乔木要适当增加施肥量和次数;
4.春季病虫开始活动之前刮除老树皮涂白,及时清理带病虫的落叶、杂草等,消灭病源、虫源,防止病虫扩散、蔓延。应加强病虫检查,发现主要病虫害应根据虫情预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二)尽量使用机械除雪设备与人工除雪措施。使用融雪剂应选择对环境影响小的融雪剂,施洒(撒)的融雪剂应距车行道外侧道牙1.5米以上,严禁将含有融雪剂的冰雪堆放在绿地和树池内,减少融雪剂对行道树和绿地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冬季应对不耐寒植物进行防寒处理,对灌溉管网用真空泵排空水分,防止冻裂。
第二十六条 公园绿地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二)禁止在城市公共绿地区域内的草坪和有林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在城市公共绿地内的其他区域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营业手续后,按规定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三)按照《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公园绿地必须结合绿地布局设置专用防灾、救灾设施和避难场地。
第二十七条 道路绿地
(一)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道路绿化纳入城市道路规划和用地范围,其中新建主干道两侧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50米,次干道两侧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30米,每隔2公里左右建设一处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结合防灾避险设施的街心小公园或小型绿色广场,逐步形成“宽林带、乔灌花、高密植、看不透”的城市景观;
(二)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的要求:
1.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配置;
2.中间分车绿带植物应起到防眩光作用;
3.当两侧分车绿带上设计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及行人过街安全岛时,两边5米范围内的植物应采用通透式设计;
4.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宜增强导向作用,在行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5.十字交叉、匝道和干道的汇合处不宜种植遮挡视线的树木,可种植矮小的花灌木、绿篱等,但要控制其高度,不得超过 0.8米;
6.隧道口、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设施周边,汽车行驶方向的植物不能遮挡视线,要保证司机视线的通透,在交通标志前或桥梁、涵洞前后5 米内禁止栽植高于1.2 米的乔灌木;
7.停车场绿化规划设计应有利于汽车的集散,不妨碍各种指示牌、交通标志的视线;应选择遮荫效果较好,抗性强的植物,并以落叶期较集中的落叶树为主。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米;中型汽车为3.5米;载货汽车为4.5米。
(三)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满足植物所需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在绿带上方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耐修剪的树种;
(四)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合理密植,多品种复层种植的方式体现植物群落效益和景观效果,不得裸露土壤,有种植池的,在池内可种植耐荫植物或者设置树池篦子。各类道路绿地中的栏杆、墙体、构筑物等,在满足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应进行垂直绿化,规划设计时应预留种植带;
(五)道路绿化景观应尽量做到各具特色、一路一景。为丰富道路绿化景观,可设置园林小品、雕塑、植物立体造型等;
(六)路侧绿带规划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筑物与道路红线重合时,路侧绿带设计应考虑周边建筑物的需求,美化建筑,尽量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如采光、通风等;
2.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可设计成开放式绿地。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路侧绿带与毗邻的其他绿地一起辟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规定;
3.干线性道路的路侧绿带设计:由于道路的车流量大,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大,路侧绿带应以防护绿地形式栽植。植物必须选择抗污染能力强;适应当地气候,抗旱性强;根系发达、扩展性强;耐瘠薄、耐粗放管理;种子丰富,发芽力强,容易更新;绿期长,多年生;育苗容易并能大量繁殖;播种栽植时期较长的树种;
4.路侧绿地经过现有绿地,尤其是自然环境良好的生态型绿地时,植物应选择与原有树种相同或风格协调的树种;
5.滨河道的路侧绿带,可设计成适于休息、活动的带状公园,适当布置一些活动、休闲设施,且绿带上的绿化设计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
(七)位于桥底的街旁绿地可选择攀缘植物装饰桥柱等构筑物;桥底植物配置应选择较耐荫植物;阳光比较充足的位置可种植一些观赏性强的植物;
(八)高速公路、快速路出入口为利于汽车加减速度及驶入驶出,回转车灯时不妨碍司机的视线等,应栽植引导视线的树木。在驶出部位利用缩小视界的方法,间接引导驾驶员减低车速,改变其心理状态,增强安全系数;
(九)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沿石外侧距离不应小于0.75米。中间分车绿带如进行绿篱式栽植或种植灌木球,灌木球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 倍。如进行绿篱图案式种植时,应图案简洁,符合汽车视角,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植物色彩明快。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绿地
(一)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二)城市生产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鼓励发展个体苗木生产基地;
(三)苗圃建设应以大规格的苗木为主导,在以乡土树种的开发和培育为主的同时,积极引进外地的适生优良品种,为城市建设提供品种多样的植物材料。
第二十九条 山体绿地
(一)山体绿地作为公园绿地或郊野公园建设的,应具备相应的公园设施和设备,具有合理的道路布局与路网密度,指示牌、警示牌等牌示系统明确,绿化层次丰富、品种多样,形成自然稳定的生物群落体系,建筑小品风格与环境协调,污染处理达到国家相应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原则上,城市建成区周边的山体均应作为城市公园绿地,按照城市公园的标准建设;距建成区边界15公里以上的山体绿地可以作为郊野公园建设;
(二)山体绿地作为防护林建设的,应以乔木种植为主,乔灌木结合,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深根系、萌芽力强的乡土树种。防护林带的宽度、植物品种、配置方式等应满足相关规范和防护目的要求。防护林建设应兼顾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物种多样丰富,建设为后期易管护的稳定的自然群落林地。适当增加经济林比重,做到以绿养绿;
(三)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地应加强资源保护和绿化,促进环境美化,在不破坏原有环境条件下有限度的进行人文、经济活动和景点开发,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四)郊野公园、森林公园、野生动植物园应加强林相改造,在保护的基础上逐步培育能为自身功能服务的绿地;
(五)城市绿化隔离带、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应根据环境不同,分别选择合适的树种,以速生树种为主;
(六)加强护林防火,做好防止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工作。
第三十条 居住和各类单位庭院绿地
(一)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和单位庭院用地内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并应对屋顶、挡土墙、栏杆坡地等进行垂直绿化,绿化覆盖率不得小于80%。各类运动场地、植草砖铺地及其缝隙内的少量绿化不计入绿地率指标;
(二)地下车库、消防水池等地下设施的屋顶必须进行绿化,覆土深度应达到1.5米以上,做好绿地排水设施;
(三)居住区的公共绿地,应采用敞开式,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公共绿地应与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道路绿地有机结合;
(四)居住区内如以高层、中高层住宅楼建设为主,则绿地设计应考虑鸟瞰效果,满足高楼居民的俯视要求;
(五)居住区绿地中应设置照明设施、健身设施、儿童游戏设施。绿地中硬质铺装,特别是林下铺装,要采用有利于植物生长的透气透水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三十一条 水系旁绿地
(一)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应以保持原有生态状态为主要目的,除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如病虫害防治、扶育间伐等)外,禁止一切其它生活经营活动;
(二)加强湿地保护,湿地周边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环境;
(三)城市河道、水渠等水系在确保泄洪功能的前提下,应将绿地范围控制在两岸各30-100米范围内,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带状公园建设。
第三十二条 其他类型绿地
(一)工业区绿化设计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对有害气体抗性较强及吸附作用、隔音效果较好的树种;
(二)仓储用地的绿地应结合其仓储要求,进行植物合理搭配,宜选择树干通直、分枝点高、病虫害少的树种,以稀疏栽植乔木的方式为主,保证各种车辆行驶畅通。
第三十三条 树种配置
(一)树种选择的要求:
1.城市绿化苗木应选择适应乌鲁木齐市气候及道路现场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和病虫害少的植物种类,加大优良树种的引种驯化及应用力度;
2.行道树乔木应选择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耐瘠薄、抗污性强、病虫害少,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的树种,避免选用落花、落果、飞絮的树种。乔木应以落叶树种为主,应冠型优美、树干通直。苗木胸径要求为:速生树不宜小于12厘米,慢生树不宜小于15厘米;
3.花灌木应选择花繁叶茂、花期长、生长健壮和便于管理的树种;
4.绿篱植物和观叶灌木应选用萌芽力强、枝繁叶密、耐修剪的树种;
5.地被植物应选择茎叶茂密、生长势强、病虫害少和易管理的木本或草本观叶、观花植物。其中草坪地被植物应选择萌蘖力强、覆盖率高、耐修剪和绿色期长的种类。
(二)树种配置方式:
1.城市绿化应以乔木种植为主,乔、灌、花、草、藤复层栽植,构成自然和谐的人工植物群落,做到有层次、有景观。合理密植,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生相结合,达到单位绿地面积生态效益最大化;
2.公园绿地内植物选择应以木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为主,点缀花卉,种植形式以自然群落式种植为主,减少模纹色块。公园绿地乔木覆盖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60%,绿地中应丰富地被植物,按照园内功能分区选择观赏型、运动型草坪,提倡耐旱、耐踩的乡土地被植物,降低绿地养护成本。儿童活动区严禁配置有毒、有刺等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
3.居住区绿地应充分考虑住宅的通风、采光、隔热等特定功能,在住宅建筑的西侧应栽植高大乔木减少日晒;注重种植位置的选择,以免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其他设施的管理维护,并处理好与地下管线的关系;绿地内所有配电箱、泵房及各类盖板周围要有植物遮挡或覆盖;
4.单位庭院绿地应符合各单位行业特点,适应绿化功能要求,适应气候、土壤条件和自然植被分布特点,选择抗病虫害强、无种毛果实污染、无刺、无毒、易养护管理的植物,多布置有益身体健康的保健植物,体现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地域特点;
5.停车场在主要满足停车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进行充分绿化。应选择高大庇荫落叶乔木形成林荫停车场。
(三)种植施工要求:
1.绿化种植工程应在主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灌溉管网工程等主体工程完成,并清理绿地现场后进行。需要在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管线设置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后方可施工;
2.绿化种植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种植材料根系发达,生长茁壮,无病虫害,规格及形态应符合设计要求;
(2)种植穴、槽定点放线和尺寸大小应符合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
(3)种植前应进行苗木根系修剪,宜将劈裂根、病虫根、过长根剪除。用作行道树的乔木,定干高度应大于3米,第一分枝点以下枝条应全部剪除,分枝点以上枝条酌情疏剪或短截,并应保持树冠原型;
(4)应根据树木的习性和当地的气候条件,选择最适宜的种植时期进行种植。乌鲁木齐市以春、秋两季较为合适;
(5)新种植的乔木,应设支柱固定。支柱应牢固,绑扎树木处应夹垫物,绑扎后的树干应保持直立;
(6)当要移植大树时,移植时间宜提前确定,移植前应分期断根,修剪,做好移植准备。大树移植后,必须设立支撑,防止树身摇动。大树移植后,两年内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做好修剪、抹芽、喷雾、叶面施肥、浇水、排水、设置风障、荫棚、包裹树干、防寒和病虫害防治等一系列养护管理工作,在确认大树成活后,方可进入正常养护管理;
(7)各类花卉种植时,在晴朗天气、春秋季节、最高气温25℃以下时可全天种植;当气温高于25℃时,应避开中午高温时间。
(四)主要推荐品种:
1.乔木:
(1)主栽树种:大叶榆、长枝榆、裂叶榆、小叶白蜡、大叶白蜡等;
(2)配景树种:夏橡、金叶榆、山楂、山桃、红叶海棠、水曲柳、黄金树、梓树、龙爪柳、金丝垂柳、旱柳、白柳、垂柳、圆冠榆、黄榆、红榆、白榆、钻天榆、胡杨、苹果、海棠、李子、桑树、山杏、文冠果、沙枣、山皂角、复叶槭、茶条槭、疣枝桦、五角枫、暴马丁香、火炬树、樟子松、云杉等。
2.灌木及绿篱:
(1)主栽树种:紫穗槐、榆叶梅(单瓣、重瓣)、紫丁香、红叶小檗、水蜡等;
(2)配景树种:红瑞木、红刺玫、珍珠梅、桃叶卫矛、玫瑰、忍冬、连翘、黄刺玫、蔷薇、柽柳、接骨木、绣线菊、树锦鸡儿、香茶藨子、金银木、紫花醉鱼木、金山绣线菊、锦带、小檗等。
3.多年生花卉:
(1)主栽品种:大花萱草、鸢尾、荷兰菊、地被菊、马蔺等;
(2)配景品种:松果菊、草芙蓉、紫茉莉、滨菊、月季、芍药、大(小)丽花、石竹、蜀葵、堆心菊、美人蕉、蛇鞭菊、千屈菜、耧斗菜、蓝亚麻、紫露草、八宝景天、费菜景天、丰花月季、宿根福禄考等。
4.一年生花卉:
(1)主栽品种:一串红、万寿菊、矮牵牛、鸡冠花、波斯菊等;
(2)配景品种:非洲凤仙、三色堇、孔雀草、藿香薊、蛇目菊等。
5.草坪与攀缘植物:冷季型混播草坪(包括高羊茅、早熟禾、黑麦草、翦股颖等)、五叶地锦。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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