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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38:36  浏览:9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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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废止)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令1995年第4号

《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经海口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和《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规划范围内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凡经规划部门检查发现,或经举报并调查核实,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均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前款所称违反城市规划行为,是指违反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使用土地或进行建设,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造成危害,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案件的处理,应以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 违反城市规划行为包括违反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行为和违反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行为。
违反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行为包括: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而使用土地的;
(二)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使用土地的。
违反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行为包括: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市规划局批准的设计方案而进行建设的。
第七条 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吊销规划许可证、罚款、没收等可单处或并处。
第八条 对违反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行为作以下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由规划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退回土地。
(二)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擅自改变已经核准的建设用地位置(或范围)而占用土地的,由规划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退回土地;规划部门吊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规划部门吊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有下列违反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行为之一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其建筑物或构筑物及相关设施,并处罚款:
(一)已经构成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
(二)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城市水源地构成污染威胁的;
(三)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
(四)对城市风景区的环境构成直接影响的;
(五)侵占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控制红线或者直接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六)对机场、铁路的正常运行构成直接影响的;
(七)对城市电讯广播通道构成直接影响的;
(八)对城市消防安全、防洪防汛等构成直接影响的;
(九)侵占城市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逾期未自行拆除的;
(十一)拒不执行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城市规划行为通知而继续违法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十条 违反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行为,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但在不影响当前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下,尚可加以利用的,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第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行为之一,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擅自进行室外装修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施工的;
(三)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
第十二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罚款额按以下标准计罚:
(一)可按违法建筑面积计罚的,每平方米罚款1000元;
(二)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按其长度计罚,每米罚款500元;
(三)无法按面积或长度计算的,按其工程总造价的20%~50%计罚;
(四)擅自进行室外装修,按装修面积计罚,每平方米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的,规划部门可以通过公告等法定方式,责令当事人限期接受调查。当事人逾期不接受调查的,则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作为无主物,由规划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拒不执行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城市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而继续施工的,由规划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包括暂扣施工工具、拆除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
城建、工商、供水、供电、电讯等有关部门收到规划部门的通知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配合规划部门及时制止各种违反城市规划行为。
第十五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为其设计或施工的,由规划部门提请设计和施工主管部门对其依法处罚;违反《城市规划法》进行设计、施工的,可取消其设计、施工资格。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该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影
响执行处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规划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规划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凡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城市规划监察人员的调查和处理。对妨碍城市规划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有谩骂、围攻、殴打城市规划监察人员等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处以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的规定,另行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市政府颁布的有关规章,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199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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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艺术、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及综合性大学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贺敬之          吉布里纳·侯赛因·格林基
    (签字)             (签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的复函


(2005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5〕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

你部《关于增补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请示》(卫报疾控发〔2004〕190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增补科技部副部长李学勇、国家民委副主任周明甫、建设部副部长傅雯娟、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新闻办副主任王国庆、总后勤部卫生部副部长袁永林、武警总部后勤部副部长许世宽为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

二、同意调整民政部副部长贾治邦、交通部副部长徐祖远、农业部副部长范小建、民航总局副局长王昌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副会长苏菊香、湖北省副省长蒋大国为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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