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设立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15:28 浏览:81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教育部关于设立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设立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的通知
教人[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经费管理、完善教育经费监管机构职能的要求,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0〕96号),经部党组研究决定,设立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受教育部委托,承办与教育经费监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承办相关教育专项经费项目预算的前期论证、评估评审及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提交相关论证、评审和评价报告,为教育部进行决策提供参考;承办经费监管相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和财务数据统计、汇总、分析工作;承办与直属高校、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单位撤并专项审计有关的具体工作和其他与财务管理有关的具体工作。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征管工作。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拟订的《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
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外经贸局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出口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进出口贸易,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促进我市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打造“中国电子商务之都”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资助资金原则上每年安排1000万元,从外贸发展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各列支50%。
二、资助条件
申请财政资助的中小出口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并经市外经贸局备案,且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二)当年在电子商务专业网站(指在我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承诺给予中小出口企业首期网络服务费1/3以上优惠,且不减少网站服务内容的电子商务网站)上注册为新会员,且出口额增长15%以上。
对2008年以前已在电子商务专业网站上注册的企业不予资助。
三、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每家实际支付首期网络服务费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注册为新会员的次年1月底前凭与电子商务专业网站签订的协议、首期网络服务费支付凭据等相关资料,填写《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资助申请表》。市级企业向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提出资助申请;区、县(市)企业向所在地外经贸局、财政局提出资助申请,经所在地外经贸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审定。
五、资金的拨付
市级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区、县(市)企业的资金资助由市财政局和所在地区、县(市)财政局各拨付50%。
六、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暂定三年。
附件: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资助申请表.doc
http://www.hangzhou.gov.cn/upload/20080716/2008716_121616938644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