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郑州市契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05:26  浏览:87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郑州市契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郑州市契证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义初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郑州市契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上街区除外)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契税,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契证。


  第三条 郑州市契税征收机关负责市区范围内契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市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部门协助市契税征收机关做好契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纳税人依法缴纳契税后,市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颁发契证。
  契证是纳税人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


  第五条 纳税人应持契证和其他材料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出具契证的,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转移已取得使用权证书的土地和所有权证书的房屋,转让方应向市契税征收机关交回原契证或完税凭证,由市契税征收机关注销;部分转移的,在原契证或完税凭证上注明转移部分。
  从本市开征契税之日起,转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时,未依法缴纳契税的,应依法向市契税征收机关补缴契税及滞纳金。


  第七条 符合契税减征、免征条件的纳税人,经市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后,颁发盖有减征、免征印章的契证。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符合减征、免征条件的,应当交回原契证,由市契税征收机关注销。市契税征收机关在纳税人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后,颁发新的契证。


  第八条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所签订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无法履行,申请退税的,经市契税征收机关审核批准,准予退税。纳税人应交回契证,由市契税征收机关注销。


  第九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买卖契证。
  契证遗失、灭失的,纳税人可持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市契税征收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条 市契税征收机关有权对契税征收、契证的办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向市契税征收机关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办理契证的,由市契税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补办契证,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伪造、涂改、转借、买卖契证的,由市契税征收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契税征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县(市)、上街区契证的颁发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纳税人要求将完税凭证换发为契证,市契税征收机关应予以换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3]4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纲内容调整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10月29~31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在厦门组织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各考试大纲的主编以及各专业推荐的专家共35人参加了会议。人事部考试中心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参加会议。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实行主编负责制

  主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考试大纲的编制与修改,并负责考试大纲的总撰和保密工作。

  修改后的综合考试大纲仅供各专业考试大纲的主编查阅。

  二、处理好几种关系

  (一)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的关系

  综合考试大纲侧重综合知识和通用理论掌握;专业考试大纲侧重具有特点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测试。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的内容不得重复。

  (二)技术与管理的关系

  建造师是工程项目高级管理人才,需要具备善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的综合素质。因此,各专业考试大纲中技术部分所占比例按照建市监函[2003]25号文的要求进行调整。

  (三)“条”与“目”的关系

  考试大纲中的“条”反映的是具体“知识点”;“目”反映的是“知识能力结构”,是知识点的集合。“条”的内容不能过多,不能成为“知识线”或“知识面”,所表述的内容要细化、具体、明确、准确。

  (四)大纲与指导书的关系

  考试大纲是考试出题的依据,也是考生复习范围和复习内容的依据;考试指导书是对考试大纲中知识点的解释,是对问题的回答,解释必须具体,便于考生复习。

  三、考试大纲的修改要求

  (一)做到“四个统一”

  考试大纲修改要结合本次会议及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要求如下:名称统一,即:《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综合)》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专业)》;编码统一,即:按照建市监函[2003]22号文的规定执行;内容编写的原则统一:有关章节设置、比例设置、表述方式等体例统一。

  各专业应当确定一名业务熟悉、文字能力强的统稿人,对考试大纲进行全面整合。

  (二)对“××工程项目管理实务”的要求

  专业考试大纲中第二章“××工程项目管理实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项目管理专业知识”,第二部分“检验应试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一部分应重点写专业特点突出的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知识,应避免与综合考试大纲中有关内容重复。

  第二部分应结合专业特点,重点就施工组织设计、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等七个部分内容进行表述,并细化到知识点。在编写本部分考试指导书时,各专业依其自身特点,可编写有关具有解释性的案例内容。

  (三)需要调整的内容

  “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规范规定”、“常见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事故的处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工作要求”编写入专业考试大纲。

  “建设工程项目费用的内容和编制方法”、“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国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国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应编写入综合考试大纲。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和内容”应编写入综合考试大纲。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等专业也可将有其特点的相关内容编写入各自的专业考试大纲,但不得与综合考试大纲冲突。

  凡编写入综合考试大纲的内容,原则上不得在专业考试大纲中出现,特殊情况必须出现时,应重点突出其专业特点,而且应是对综合考试大纲相应内容的深化,不得与综合考试大纲重复。

  (四)法规的表述与内容的增加

  法律、法规及标准与规范应按其知识内容进行表述,原则上采取“一目一法”的方式,并应将最为主要的内容作为知识点。

  例如:

  目:掌握《建筑法》建筑许可的有关规定

    条1: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条2:建筑业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条3: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条件

  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条款应在考试指导书中列明。

  综合考试大纲中增加《消防法》的有关知识内容。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各考试大纲编制单位要按照本次会议确定的原则和具体要求,并结合专家提出的建议,抓紧进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修改工作,并请于2003年11月底前报建设部。为便于与各专业考试大纲进行协调,综合考试大纲的修改工作应抓紧提前完成。二级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书的编制工作要同步跟进,抓紧完成。

  各考试大纲编制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工作,确保考试大纲的质量,使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关于组织申报2004年度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监[2004]9号

关于组织申报2004年度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行业标准化工作,不断完善行业标准化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在各相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组织申报《2004年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以下简称标准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重点
  1、能够有效应对WTO、WHO、FCTC的有关要求的项目;
  2、符合“中式卷烟”的发展方向,有助于增强我国卷烟以及相关产品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促进行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3、有助于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特别是有助于推动名优卷烟品牌扩张战略的实施,确保名优卷烟“同质”生产的项目;
  4、涉及生产或产品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项目;拥有自主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项目;拟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
  5、与行业发展相配套的基础、通用性项目;
  二、项目申报主要依据
  申报单位可参考“烟草行业标准体系表”(可通过中国烟草标准化网:http://www.ctsrc.org.cn查询)中“建议今后制、修订的标准名录”选报;列入“2003年第二批国家标准计划(TC144)”的烟草行业标准提升为国家标准的项目(见附件1),原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或有关人员如要求承担标准转化工作的,可直接向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不再重新申报;鼓励科技人员依照《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纲要》(国烟科[2003]630号)和《2004年度行业标准化工作要点》(国烟科监[2004]8号),结合行业发展需求,申报急需制定的标准项目。
  三、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采取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同步进行的方式,两种申报材料的内容须一致。
  书面申报时应填写标准项目建议书(任务书)。申报国家标准(GB)的,应填报“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或“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申报烟草行业标准(YC)和烟草行业计量检定规程(JJG[烟草])的,应填报“烟草行业推荐性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见附件4)或“烟草行业强制性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见附件5)。书面申报材料一式3份,A4纸装订。
  网上申报通过“中国烟草标准化网”“申报项目”栏目进行,并填报标准项目建议书(任务书)。
  2、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开展所需经费支持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国家局拨款数额。
  3、各申报单位须将书面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审核签章后,于2004年3月2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报送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北二七路88号,邮编450000;联系电话:0371-6237553;联系人:冯 茜、韩云辉、李青常。
  四、标准项目计划的编制
  申报工作截止后,国家局科教司和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组织行业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行业有关部门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必要时,将请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质询答辩。科教司根据评议意见,召开司务会审定并编制2004年标准项目建议计划,经国家局批准后形成2004年标准项目计划印发下达。
  五、签定合同及拨款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家局下达的2004年标准项目计划及时填报《标准项目合同》,经国家局科教司审定后签定合同并拨款。
  列入“2003年第二批国家标准计划(TC144)”的项目,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拨付一般不超过一万元的经费补贴,国家局一般不再拨款。

  (附件均可从“中国烟草标准化网”“工具字典”栏目下载)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附 件:

  1、“2003年第二批国家标准计划(TC144)”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18&pic_id=0
  2、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18&pic_id=1
  3、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18&pic_id=2
  4、烟草行业推荐性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18&pic_id=3
  5、烟草行业强制性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18&pic_id=4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