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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54:24  浏览:87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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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进园企业
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包括原深圳南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潮州临港产业转移工业园、潮州市径南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缓解进入产业园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产业园竞争性扶持资金中用于进园企业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统筹安排,额度控制;
(三)注重诚信,防范风险;
(四)加快推进,突出重点;
(五)财政引导,放大效应;
(六)专款专用,加强监管。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应认真制订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产业园各园区管理机构应配合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从2010年1月起,新进入产业园企业因建设厂房和购买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银行已经提供借款期限为1年以上中长期贷款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贴息。
已获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贴息的固定资产贷款,不再给予贴息。
第六条 贷款贴息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进入产业园并在18个月内投产的企业,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8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对进入产业园并在30个月内投产的企业,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企业进园时间从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
企业投产的认定标准是指进园企业累计产能达到企业年设计产能的20%以上,且在产业园区税务机关连续缴纳增值税3个月以上。
第七条 新进入产业园企业利用非贷款性资金投入建设厂房和购买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的,可申报投资奖励。由市财政局会同各园区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以该非贷款性资金的80%为基数,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市财政给予投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另行筹资解决。
第八条 每1家企业贷款贴息和投资奖励总额之和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企业建设厂房和购买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其贴息及投资奖励总额度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可适当提高。
第九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园区内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产业园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二)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三)企业在产业园内正式投产且其贷款全部用于入园项目。
第十条 企业提出贷款贴息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贷款贴息申请报告及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
(四)企业在产业园内已投产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六)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七)绩效目标申报表;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新设立企业不需提供第(五)、(六)项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贴息企业应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产业园各园区管理机构,由产业园各园区管理机构审核后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确定贷款贴息项目和专项资金数额,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拨付专项资金。
市财政局和产业园各园区管理机构以企业的申请先后为序,依次审核贷款贴息项目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产业园各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管理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获得贷款贴息支持的企业应切实加强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获得贷款贴息支持的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和所属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骗取、挤占、挪用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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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核心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心指标》中涉及的数据报送工作,按照《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65号)执行。
二、“操作风险损失率”指标对于衡量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很有意义,银监会将在试行期间进一步研究该指标后确定其计算公式和具体口径。
三、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给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四、2006年为《核心指标》试行期,请各银监局和商业银行将试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修改意见及时反馈银监会(联系人:银行三部郭武平;联系电话:010-66194561;电子邮件:guowuping@cbrc.gov.cn)。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第二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是评价、监测和预警商业银行风险的参照体系。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口径同时计算并表的和未并表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第五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各项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进行水平分析、同组比较分析及检查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 核心指标


第六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第七条 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
第八条 流动性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包括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
(一) 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
(二) 核心负债比例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应低于60%。
(三) 流动性缺口率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
第九条 信用风险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三类指标。
(一) 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应高于4%。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一个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应高于5%。
(二)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5%。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一个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
(三) 全部关联度为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
第十条 市场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利率风险敏感度。
(一)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20%。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同时采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险价值法和基本点现值法)计量外汇风险。
(二) 利率风险敏感度为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的影响与资本净额之比,指标值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风险监管实际需要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操作风险指标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
银监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确定有关操作风险的指标值。
第十二条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
(一)正常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贷款之比,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为正常类贷款中变为后四类贷款的金额与正常类贷款之比,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为关注类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关注类贷款之比。
(二)不良贷款迁徙率包括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为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次级类贷款之比,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可疑类贷款之比。
第十三条 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
(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成本收入比为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45%;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应低于0.6%;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1%。
(二)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一级指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
(三)资本充足程度指标包括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4%;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8%。


第三章 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办法相适应的统计与信息系统,准确反映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能力。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将非信贷资产分为正常类资产和不良资产,计量非信贷资产风险,评估非信贷资产质量。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将各项指标体现在日常风险管理中,完善风险管理方法。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定期审查各项指标的实际值,并督促管理层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八条 银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分析商业银行各项监管指标,及时评价和预警其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第十九条 银监会将组织现场检查核实数据的真实性,根据核心指标实际值有针对性地检查商业银行主要风险点,并进行诫勉谈话和风险提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参照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本核心指标不作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银发〔1996〕450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一览表
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口径说明




民政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用饮食供应站正规化建设的情况和要求》的通知

民政部 总后勤部


民政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用饮食供应站正规化建设的情况和要求》的通知
民政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贵州省人防战备办公室,各军区、海军、空军、国防科工委、二炮后勤部:
现将《关于军用饮食供应站正规化建设的情况和要求》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组织有关单位学习,按照“巩固、完善、发展、创新”的要求,把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推向新阶段,进一步提高军供站工作管理水平,做好军供工作,更好地为部队服务,以适应国防现代化的需要。

附:关于军用饮食供应站正规化建设的情况和要求
1984年以来,全国各地军用饮食供应站(以下简称军供站)按照民政部、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两部)的要求,认真开展了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在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关心重视和积极领导下,在军交部门的密切配合下,通过军供战线广大干部、职工的辛勤劳动和共同努力,三
年来,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使军供工作进入了建国以来军供站发展史上最好的时期,开创了军供工作的新局面。
一、几年来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情况
自1984年全国军供站经验交流郑州现场会议以来,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工作在全国陆续开展起来。为促进这项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两部于1985年12月向各军区后勤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转发了辽宁、吉林、黑龙江省民政厅和沈阳军区后勤部军运部制订的《军供
站正规化建设要求》。各单位十分重视,积极响应,密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做了大量工作。三年来的正规化建设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思想发动,提高认识。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有关规定,进行深入动员、广泛宣传,提高对开展正规化建设重大意义的
认识,使之不断深入人心,在全国军供战线普遍掀起了正规化建设的热潮。二是典型引路,全面铺开。各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深入军供站进行具体指导,抓试点,抓典型,召开现场会和经验交流会,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逐步铺开,促进正规化建设步步深入。三是填平补齐,充实
完善。各单位按照两部1986年9月发出的《关于检查验收军供站正规化建设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军供站正规化建设的检查指导,组织了自检和初验,根据存在问题,进行填平补齐和充实完善。四是检查验收,总结提高。经过全面检查验收,全国190个常设军供站,有18
4个达到了合格标准,其中52个被评为全国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先进单位。各大军区和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召开了总结表彰大会。进一步提高了认识,明确了任务。
在军供站正规化建设中,各驻铁路、水路交通沿线军事代表办事处积极帮助、指导,发挥了重要作用。军供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充分发挥了积极性、主动性,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辛勤劳动。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声势之大,行动之快,工作之深入,在军供站发展史上是空前的。纵观全
局,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发展是健康的,成绩是显著的。
(一)进一步明确了办站指导思想,坚定了服务方向
通过进行正规化建设,军供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了军供站在支援国防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军供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过往部队指战员的身体健康和部队战斗力,进一步明确了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的思想。不少军供站开展了“假如我在列车上”、“假如我是被供战士
”的活动,想方设法为部队排忧解难,把关心和支持军队建设作为自己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各军供站普遍改善了供应条件,改革了供膳方式,提高了饭菜质量。许多军供站针对部队长途乘车的具体困难,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服务范围,增设服务项目。有的开设小卖部,有的设置服务台,
有的主动为零星过往军人供应,有的还热情为当地驻军服务等。几年来,各军供站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军供任务,受到了广大指战员的好评,许多军供站被誉为“军人之家”、“军队的好后勤”。
(二)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了科学管理水平
按照正规化建设要求,各军供站结合本站具体情况,普遍制定了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制定了军供工作程序标准,完善了各种资料,做到了办事有依据,落实有措施,检查评比有标准,人人职责明确,事事有章可循,初步实现了军供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有
效地提高了军供工作效率和质量。一些军供站推行了目标管理,确定了明确的工作指标和质量要求,定职定责,有奖有罚;一些军供站制定了紧急情况下召集人员的联络办法和不同任务、不同情况下的保障方案,提高了保障能力和应变供应能力。军供站工作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迈出了可
喜的一步。
(三)加强了军供队伍建设,提高了干部、职工的素质
建设一支训练有素的军供队伍,是搞好军供工作的基本保证。开展军供站正规化建设以来,政府各部门普遍重视关心军供队伍的建设,调整充实了领导力量,加强了对工作的检查指导,提高了领导干部组织管理水平。各军供站按照两部要求,加强了政治思想工作,进行了热爱军供事业
和服务宗旨的教育,组织了职工的业务培训,许多军供站培训出了等级厨师。干部、职工积极工作,关心集体,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政治、业务素质有了很大提高,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全国约有四分之一的军供站被当地评为“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许多党员、干部、职工被
评为模范党员或先进工作者。
(四)增添了军供设备,改善了供应条件
在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过程中,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十分关心支持军供站的建设,有的拨出专款为军供站整修餐厅、操作间,添置、更新炊事机械、供餐用具等军供设备,提高了军供站机械化作业程度,许多军供站做到了请部队在餐厅入座就餐。寒区军供站增设了防寒保暖设施,炎热地
区军供站设置了冲凉和防暑降温设施,改善了军供条件。有的军供站积极开展科研活动,研制出了一些新型军供器材,为改革供应方式,实现快速供应摸索了路子。同时,彻底整治了站容站貌,修缮粉刷房屋,消除垃圾、杂草,绿化、美化庭院,整修进出站道路,大大改善了军供环境,使
站容站貌发生了根本变化,为部队创造了整洁、舒适的活动环境。
(五)改革了供膳方式,提高了军供质量
为保证过往部队指战员的身体健康,保持部队战斗力,各军供站积极改革供膳方式,提高供应质量。普遍提出,不但要让部队同志吃得饱,而且要吃得好、营养好。各军供站都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培训炊事人员,提高烹调技术。在饭菜加工过程中,精心调配,精心制作,千方百
计为部队改善伙食,实现了主副食品多样化。同时,由于军供设施的改善,供膳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结束了“大筐饭、大盆菜、大桶汤、围圈席地就餐”的状况,全面提高了供应质量。
(六)开展了平战结合、综合利用,增强了军供站的活力
在正规化建设中,许多军供站根据军供任务不均衡的特点,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利用现有设备和条件,因地制宜地开展了综合利用,为社会服务。有的开办招待所、饭店,有的组织食品加工,有的从事种植、养殖业等,
既增加了收入,又方便了当地人民群众,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提高了为过往部队服务的本领。许多军供站利用营业收入,购置军供设备,维修军供设施,改善军供条件,并拿出部分收入解决干部、职工的生活困难和福利问题,还拿出一些补贴过往部队的伙食。实践证明,
军供站贯彻平战结合原则,开展综合利用,符合改革、开放、搞活形势的要求,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弥补了经费不足,而且促进了军供站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增强了军供站的生机和活力。
总之,经过三年来的共同努力,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军供站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标志着军供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对深入开展军供站正规化建设的要求
通过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整个军供系统的工作呈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形势。但从全国来看,仍存在发展不够平衡的问题,个别军供站还没有达到合格标准,有的虽达到了合格标准,但落实还很不够;有些军供站的设施年久失修,设备陈旧,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的需要;一些军供站还没
有开展平战结合、综合利用等。党的十三大提出了加快和深化改革的中心任务,军供站正规化建设也要在改革中深入发展。新的形势给军供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单位要在现有成绩的基础上,围绕全面提高军供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和军供质量这一总目标,在“巩固、完善、发展、
创新”上狠下功夫,把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推向新阶段。
(一)充分认识军供站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军供工作的领导
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转运站)是地方政府设在交通沿线支援过往军队的组织机构,是常设的战备设施,属于半军事化性质。军供工作是军队后勤工作的延伸和重要补充,是国防建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军事运输中,军供工作是组织部队输送的重要环节,是保障部队机动不可
缺少的一个方面。因此,军供部门在保障部队行动、支援战争胜利上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尤其是现代战争,爆发突然,部队机动频繁,要求具有快速反应能力,因而军供工作的任务就更艰巨,地位作用就更重要。此外,军供工作又直接体现着党和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子弟兵的关怀和爱护
,这项工作做好了,有着巨大的教育和鼓舞作用。军供站还是地方政府拥军支前的一个窗口,通过这个窗口可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增强了解,增进友谊。总之,不论是和平时期的军队建设,还是未来的反侵略战争,都离不开军供保障工作。因此,军供工作是一项光荣而又重要的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军供工作的领导,主动开展工作,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帮助军供站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要把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检查指导,提出要求,不断推进正规化建设的发展。各级军交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多出主意,当好参谋,大力协
助军供站抓好正规化建设的深入发展工作。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深入开展正规化建设
实践证明,开展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是使军供工作由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化的重要步骤,是提高军供质量、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有效措施,是适应深化改革形势的需要,也是和平时期加强军供站建设的一条根本途径。因此,是一项长期工作,不是权宜之计。在当前,要特别注意防止松
劲情绪。各单位要看到自己的差距,要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填平补齐,充实完善,制定措施,更上一层楼。没有开展正规化建设的军供站,应按要求尽快开展起来。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制定了岗位责任制,就要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按职责考核工作;制定了工作程序标准,就要“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按标准化作业”;制定了定期检查、评分计奖办法,就要认真兑现,奖罚严明。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落实。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做到熟记职责、制度和程序,自觉用正规化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
动。为进一步明确、统一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标准,两部将修订《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要求》,发至各军供站,遵循执行。各单位要根据深化改革的形势,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经验,拓宽范围,使军供站正规化建设不断向新的深度和广度发展。
(三)坚持“两个服务”的宗旨,全面提高军供质量
军供站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平时和战时成批过往部队、入伍新兵、退伍老兵和支前民兵、民工以及战俘在铁路、公路、水路输送途中的饮食供应。因此,它从诞生那一天起就与战争和军事行动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一基本任务决定了军供站只能把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作为一切工作的宗
旨。在深化改革的形势下,各军供站一定要牢牢地把握住这一点。各主管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检查指导军供站的工作,使军供站始终坚持“两个服务”的方向。全面提高军供质量是军供工作的核心,是“两个服务”的具体体现。各军供站要加强科学管理,培训炊事人员,积极
采取措施,提高供应质量。同时,要不断改善军供条件,扩大服务范围,千方百计为过往部队提供方便,把军供站真正办成“军人之家”。
(四)积极改革供应方式,提高快速保障能力
现代战争突发性强,部队机动频繁,时间紧迫,对输送途中饮食供应要求高,如何实现快速供应,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一方面通过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提高军供设备机械化程度来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就是研究改革供应方式。1984年郑州会议后,一些军供站研制出了新的
军供设备,对改革供应方式,提高快速保障能力,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军供站要学习这些单位的先进经验,积极开展军供科研活动,根据部队铁路输送条件的改变和现代战争的特点,积极研究探索新的供应方式,使供应手段更多样,供应方式更灵活,提高军供站的供应能力、应变能力
和快速保障能力,使军供站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优质、快速、准确、安全、保密地完成军供任务。
(五)贯彻平战结合原则,大力开展综合利用
全国现有300多座军供站、供水站和军人接待转运站,五、六千名干部、职工,是一支相当大的社会服务力量。几年来,不少军供站本着平战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了综合利用、为社会服务的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效益。但还有很大的潜力没有挖掘出来。开展综合利用,符合国家深化
改革形势的要求,符合军供站的特点,是一项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战略措施。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意义,要大力提倡,积极引导,促进深入发展。各军供站要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积极主动地拓宽服务门路。但必须是在充分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前提下进
行,不能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妨碍军供任务、影响军供质量,其经营活动也应与其性质、任务相适应。同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其收入应用于军供站的建设,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增强自身的生机和活力。对此,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此外,为推动军供工作的全面发展,计划在适当时机召开全国军供站工作会议。全面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深化改革形势下军供站建设问题。
当前,举国上下正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三大精神,军供战线的全体同志,要在加快和深化改革的形势下,增强改革观念,发扬务实作风和进取精神,在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新的起点上,团结奋斗,再接再励,为把军供站建设成布局合理、设备先进、管理科学、训练有素、反应快速、手段多
样的军供系统而努力。



198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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