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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2009年全国及以上体育赛事常州组委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20:21  浏览:95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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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2009年全国及以上体育赛事常州组委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成立2009年全国及以上体育赛事常州组委会的通知

常政发〔2009〕2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2009年,我市将承办国际泳联世界跳水系列赛、东亚联盟手球俱乐部杯赛、中国羽毛球大师赛、第十九届世界女子手球锦标赛、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女子手球预赛等国际及国内重大体育赛事。为做好各项比赛的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承办重大比赛在提升城市知名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扩大对外开放中的独特作用。经研究,决定成立2009年全国及以上体育赛事常州组委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王伟成 市长
  执行主任:居丽琴 副市长
  副 主 任:何玉清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体育局局长
       杭永宝 市政府副秘书长
  委  员:陈向群 市接待办副主任
       荣长春 常州日报社社长
       常仁飞 市教育局副局长
       宫文飞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月冬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戬炜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颜晓群 常州广播电视台台长
       虞国良 市卫生局副局长
       江兴荣 市园林局副局长
       郑恒勋 市城管局副局长
       李晓华 市体育局副局长
       何海平 市体育局副局长
       堵文波 市体育局副局长 
       沈一林 市外办主任
       薛 晔 团市委副书记
       殷林富 常州国家安全局副局长
       殷文蔚 常州民航奔牛机场总经理
  秘 书 长:李晓华 市体育局副局长(兼)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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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汤加王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汤加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汤加王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8年10月26日 生效日期1998年11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汤加王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共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起相互承认并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汤加王国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并支持汤加王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努力。
  汤加王国政府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汤加王国政府商定,将根据一九六一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并在对等基础上在各自首都为对方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汤加王国政府代表
          唐家璇         乌卢卡拉拉·拉瓦卡·阿塔
         (签字)            (签字)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2〕1号


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衢州市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衢州市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区北门街、水亭门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简称历史街区)经统一整修后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未统一整修的按原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具体管理范围以保护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并由管理单位在街区主要出入口设立标志,标明保护范围。

第三条 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应当遵循“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是历史街区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规划、文广(文物)、财政、综合执法、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环保、公安、消防、旅游等部门和柯城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历史街区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临时占道审批管理,会同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招牌的审批管理。

规划部门负责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报批工作,会同文广(文物)部门负责建筑物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改变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以及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的审批管理。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搭建、改建、装修、设置招牌广告、占道经营和经营户排放污水、油烟及其它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

文广(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协助做好保护点和其它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历史街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经费的安排和监督使用。

工商部门负责经营户注册登记管理,按照历史街区沿街商铺经营业态布局规划核发相应的营业执照。

卫生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内经营户卫生许可审批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店食品安全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餐饮店的环保审批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车辆限入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旅游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会同商务等部门研究起草扶持传统特色行业发展的政策。

柯城区政府及府山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保洁责任范围内的街区卫生保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条 建立市区历史街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住建、规划、文广(文物)、财政、综合执法、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公安、消防、旅游等部门和柯城区政府参加,协调处理历史街区管理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设立市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机构),具体负责历史街区的保护建设和日常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历史街区相关审批手续的,应征求保护机构的意见,并将相关的行政许可决定抄告保护机构。

保护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历史街区保护修缮工作建设任务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的规划编制、项目报批、项目建设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负责街区内市政、园林绿化、景观小品、亮化、公共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三)协调电力、通信、供水等公共基础设施专业单位进行相关设施的维护;

(四)对保护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

(五)向审批部门提出相关的审批意见建议;

(六)及时制止破坏、损害历史街区面貌及形象的行为,必要时报请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七)负责所管理的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维护;

(八)历史街区内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以下简称保护建筑)经市政府统一修缮整治后,负责与其产权人或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保养、维修责任;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保护建筑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保护建筑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历史风貌。由政府补助资金统一实施房屋修缮整治的,修缮整治时其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对历史街区内保护建筑不得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建和装修。确需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设置店面招牌、户外广告以及在保护建筑外立面安装空调外机、遮阳篷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统一的设计方案,按照依法批准的要求实施。

保护建筑的外立面、进户门窗不使用与街区风貌不相协调的铝合金、不锈钢、塑钢等现代材料。

第九条 保护建筑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私拉乱接各种管线,不得跨街晾晒衣物。

第十条 经营者或住户不得擅自占用街区的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活动、摆放广告牌或堆放物品。车辆应在指定区域停放。

第十一条 工商等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沿街商铺经营业态布局规划,对餐饮业等行业进行分地段分类管理,对符合业态布局规划的予以核发经营证照。经营餐饮业必须符合开业条件,设置独立厨房,配备污水排放装置,油烟排放应符合环保标准,配备消防器材,并经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取得经营许可证照。

第十二条 在历史街区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及其它影响街区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保护建筑活动的,应当制定保护方案,经批准后与保护机构签订保护协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破坏历史街区、损害保护建筑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保护建筑;

(二)在保护建筑、公共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三)破坏道路、绿地、亮化等公共设施;

(四)乱扔乱倒垃圾、乱排污水;

(五)其它对历史街区构成破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历史街区内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等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户在经营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安全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使用,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禁止在历史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街区内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帮助街区所在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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