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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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的通知
法发[2010]13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程序、畅通了请求渠道,改变了归责原则、扩大了赔偿范围,完善了赔偿程序、增加了举证质证,明确了人员配置、强化了赔偿监督、提高了赔偿标准、改进了经费保障,对于深入推进中央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抓好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改决定,准确掌握并深刻领会修改内容,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国家赔偿法的宣传工作,突出宣传国家赔偿法在加强人权保护、救济弱者利益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和典型案例,展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转变思想,克服畏难情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积极受理和审慎处理国家赔偿案件,加大国家赔偿案件的协调处理力度,保证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要清理修正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的办案程序,提高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办案质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错案,切实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
三、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国家赔偿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家赔偿办案机构的调整设置工作。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要尽快同组织人事编制部门,积极落实修改决定中有关赔偿委员会设置的新规定,并保证有3名以上审判员作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基层人民法院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负责本院的国家赔偿案件,要成立专门的理赔小组或安排专人做好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
四、各级人民法院要抓紧审结国家赔偿确认等积存案件,注重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在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生效实施的过渡期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
国海岛字[2010]64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指导和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工作,保护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用岛申请的同时,必须一并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是申请审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法定文件,也是各级政府审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项目的主要依据。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实施开发利用活动。任何不按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实施的开发利用活动,一律视为违法用岛行为,中国海监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由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资质单位由国家海洋局认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单位同时提交该方案的《项目论证报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写内容及要点如下:
一、无居民海岛的基本情况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申请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下列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1.海岛的明确地理坐标位置(附图);
2.海岛的面积及自然形态情况;
3.海岛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系统情况;
4.海岛周边海域的生态及水文情况;
5.海岛及海岛周边海域的开发利用情况;
6.开发利用区域地形地貌及生态情况。
二、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如下说明:
1. 建设项目的性质、名称、功能等情况;
2. 建设项目占用海岛的面积、使用方式等情况;
3. 建设项目中各建设工程及类型等情况;
4. 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数量等情况;
5. 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及运行管理等情况;
6. 建设项目的计划使用年限及建设时序等情况。
三、开发项目的空间布局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进行如下说明:
1.是否符合拟开发海岛的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 建设项目在无居民海岛上的具体区位;
3. 建设项目总体工程布局规划(附图);
4. 建设项目占用海岸线的位置及长度;
5. 建设项目占用周边海域的区位及面积;
6. 建设项目对海岛形态及资源生态的影响。
四、海岛开发的有关问题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与海岛开发特殊性有关的问题进行如下说明:
1.如何减少建设项目对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形态造成重大改变;
2.如何减少建设项目对无居民海岛的资源生态造成重大影响;
3.如何保护和修复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形态及生态系统;
4.如何使建设项目的高度、结构和色彩等形态与无居民海岛的地形地貌、植被等要素相协调;
5.如何做到建设项目不占用或少占用海岸线,尽量与海岸线保持合理距离;
6.如何保证建设项目所在无居民海岛的淡水供应;
7.如何保障建设项目所在无居民海岛的电力及能源;
8.如何确保建设项目所在无居民海岛的交通及运输。
五、开发海岛的保护措施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如下说明:
1. 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规定保护的无居民海岛区域资源及生态系统采取何种保护措施;
2. 对建设项目造成无居民海岛形态和生态的影响采取何种恢复措施;
3.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对无居民海岛及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采取何种控制措施;
4.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工业和生活垃圾、污水等采取何种环保处理措施;
5.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建设项目采取何种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等措施;
6.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建设项目采取何种防灾减灾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对无居民海岛要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的原则。单位和个人在开发海岛活动中,必须始终贯彻在保护中开发和在开发中保护的法律精神,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国家和省海洋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认真评审,以达到依法用岛、科学用岛和有效用岛的目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6]50?
1996-07-0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二、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1996年1月1日以前金融保险业外汇折合计算营业额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