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26:21  浏览:8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弘扬志愿精神,充分有效开发志愿者资源,根据中央有关建立和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要求,决定在全国城乡社区和民政类社会服务机构推行志愿者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的意义。大力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对普及文明风尚、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对动员公众参与社会建设,弥补政府和市场服务的不足,彰显社会关怀,促进社会群体和谐共处具有重要意义。志愿者注册是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规范志愿服务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志愿者注册工作的推进直接关系到志愿者服务水平的提高,志愿服务资源的优化、志愿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2007年11月民政部下发《关于在全国城市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的通知》以来,各地积极探索实践了在城市社区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一些地区社区志愿者队伍已初具规模,志愿者服务逐步向经常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但总体上,志愿者总量还不足、社会参与还不够广泛、地区间和领域间发展还不平衡,志愿者服务与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志愿者注册制度、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民政为民服务的新方式,作为更好地发挥民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重要基础作用的新手段,加快速度,拓宽范围,加大力度,切实抓好。

二、以城乡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依托,大力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城乡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是开展志愿者服务的重要阵地。要根据志愿服务工作需要,以多种形式和手段,吸引更多的社会热心人士注册成为志愿者,稳步壮大志愿人员力量。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文化宣传设施,广泛宣传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城乡社区和民政事业单位的公示栏、网站等宣传阵地,及时发布志愿者和志愿服务信息,广泛宣传志愿服务知识、技巧和志愿者服务实践中涌现的先进典型,积极培育志愿服务意识,动员社会各类人才尽己所能加入志愿者行列,投身志愿服务,不断扩大注册志愿者的数量和规模。鼓励城乡社区和福利机构、优抚事业单位、救助机构等民政类社会服务机构设立志愿者服务站,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志愿者注册,负责志愿者招募、组织、联系,建立包括志愿者身份、专业、能力、服务特长、可提供服务时间、服务意愿、参与志愿服务情况记录等信息在内的志愿者资源库。要加强志愿者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做好注册志愿者与相关志愿服务需求匹配,尊重志愿者意愿,发挥志愿者特长与能力,为志愿者充分体现才智创造条件。

三、加强培训和激励机制建设,促进志愿服务持续有效开展。培训和激励是提高志愿者服务水平的基本保证。要加强对志愿者注册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志愿者注册工作的认识和相应的能力与水平。要加强注册志愿者培训。对已注册的志愿者,要进行志愿服务理念和内涵、基本要求和知识技能,志愿者权利义务,风险和安全知识等基础培训;从事特殊领域志愿服务项目的,要进行相关志愿服务所需的特定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要把注册志愿者的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结合起来,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技能,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要逐步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星级志愿者认定制度,促进志愿者服务的日常化和经常化,树立志愿者良好形象。要积极推广“时间银行”、“互助服务”等志愿者服务有效转换形式,使注册志愿者在自身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要尊重志愿者服务价值,采取多种措施,为志愿者服务提供物质保障。在需要的情况下,要为志愿者购买保险,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志愿者适当补贴。对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加强组织领导。志愿者队伍建设是国家赋予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统筹规划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要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要主动协调财政等部门,多渠道筹集志愿者服务资金,妥善解决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所需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要建立志愿服务检查评估机制、加强志愿者队伍信息统计工作。每年年底前要将志愿者注册工作情况报送民政部社会工作司。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法院信访体制改革的思考

蔡鸿铭


论文提要:
近年来,“信访”一词被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信访工作也日益成为摆在各级领导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信访主要类型之一的诉讼类信访——涉法信访也呈现出数量增多、类型多样化、规模扩大、层次提升的趋势。因而,法院信访体制改革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诉讼类信访(也称涉法信访)是目前中国最让人叹为观止的信访现象,其重点和难点主要体现在农民的重复上访问题上。农村的问题解决了,中国的问题就解决了一大半;同样,农民信访问题解决了,信访问题也就解决了一大半。而农民涉法信访问题还有许多症结尚未解开。本文试从分析农民重复上访特点的角度出发,探究其产生的原因,并以此为依据,展开对解决这种问题的措施的合理思考,并最终提出系列的解决方法。
总之,现阶段的信访现象有其产生的客观性,处理起来也比较复杂。但信访工作作为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我们既要高度重视,又要忙而有序,从自身做起,从实事做起,使法院信访工作成为向社会各界展示我们工作卓有成效的窗口和促进法院工作发展的加速器。
全文共10839字。

一下正文:

一 、法院信访工作的范围——诉讼类信访
目前,中国社会正处在经济迅速飞速和社会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的产生和冲突成为必然,日趋增多的各类信访活动就是其主要体现之一。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不断增多的大规模群体性信访和矛盾激烈的个体信访,引发了持续上升的“信访洪峰”,成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也使我国的信访工作和信访制度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纵观近几年来的信访情况,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呈现倒金字塔形的增长趋势。这种特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数量逐渐增多,类型趋向多样,规模日益扩大,层次越来越高。 数量逐渐增多可从历年的信访接待数字反映出来; 类型趋向多样表现在涉法信访、涉拆迁信访、涉土地承包信访、涉土地补偿信访、涉农税信访等等,已经从以前的相对比较单一发展到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领域;规模日益扩大表现在以前的信访主要是信访人个人的匹马单枪,如今的信访大有渐成集团之势,几人、十几人、几十人;层次越来越高表现在赴省进京的数量在不断的增加,赴市、县上访更是司空见惯,并且由于上访人员的增加,已经影响到国家“两会”的顺利召开和一些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
中国目前的信访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参与类信访;求决类信访和诉讼类信访。 参与类信访主要是指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司法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及批评的信访事项。这类信访的出现,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获得经济自由后开始关注社会生活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结果,也与中国公民有了更多的权利意识和言论民主分不开。 求决类信访目前在各级政府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中所占比例最大。大到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失业保障,小到社区水电煤气的维修、邻里纠纷甚至家庭矛盾,都会找政府信访部门,以求解决。
诉讼类信访(也称涉法信访)是目前中国最让人叹为观止的信访类型,是指那些已经或应当被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已审判终结的案件中,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上级有关机关投诉, 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 。颇有中国特色的是,一些案件刚起诉到法院,一方或双方诉讼当事人就开始信访,要求人大或者党政机关监督法院公正司法。这种状况一方面显示了中国司法权威及法院公信力存在的危机,另一方面信访人的各种心态也十分耐人寻味——他们往往寄希望于某一领导的批示以加重在其案件中胜诉的砝码。
二 、法院信访工作的难点——农民重复上访
以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农村开始进入快速变化的转型期,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突出,各种利益冲突加剧,影响稳定的因素逐渐增多。近几年来,随着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信访也在不知不觉中成为老百姓主张权利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渠道,而涉法信访的比例高达40 %以上。农村的问题解决了,中国的问题就解决了一大半;农民信访问题解决了,信访问题同样也就解决了一大半。而农民涉法信访问题还有许多症结尚未解开。农民涉法信访问题说到底就是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近年来,农民涉法信访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村组财务管理混乱;村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税费改革政策落实不到位,负担加重;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以及其他农用物资,侵害农民利益;乡镇基层干部作风粗暴,作风不正和违法乱纪;违法执行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等。
(一) 主要特点
1、法律意识差,整体素质低。信访人员普遍文化素质较低,其中文盲或半文盲所占比例较大;而且绝大多数年龄大、收入低、经济状况差。通常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缺乏现代诉讼制度所要求的程序意识。他们虽然有一定的法制观念,知道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对于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以及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社会正义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具体条件认识模糊,从而导致其上访行为脱离理性轨道。
2、上访时间长、次数多,有的上访已成习性,并有我行我素、长期缠诉倾向。上访时间长、次数多是最突出、最典型的表现。这些人长期上访缠诉,有的上访达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有的人抛家舍业,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有的以乞讨或捡破烂为生,在法院周围安营扎寨或露宿街头;还有的专门串联其他上访人员并向他们传授上访“经验”,实际上已经成为职业上访者。如利津县北宋镇四图村赵某以“诉讼大王”、“上访老户”、“学法守法用法公民”自居,自1995年以来,向法院提起各类诉讼10余件。在此期间不断向县委政法委、信访局、市中院、省高院等部门上访,将诉讼上访作为一种乐趣和嗜好,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3、多数上访者情绪激烈、言行偏激、举动异常,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些人为达到个人目的,以各种手段对法院施加压力。他们串联、聚集,拉横幅、穿状衣,下跪、哭诉,静坐、示威,围堵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大门,拦截领导干部车辆,围攻法院工作人员,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有的以自杀、自焚、跳楼、爆炸等相威胁,也有的谩骂、攻击甚至伤害接访人员。这些人虽经各级各部门耐心地反复做工作,但仍屡访不止,成为一大社会问题。他们耗费了接待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使正常信访工作受到很大干扰。
4、产生重复上访的案件类型比较集中,大多集中在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民事案件,如当事人不服宅基地纠纷、劳动争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民事裁判而提出再审申请的案件。部分产生重复上访的刑事案件是贪污、受贿等职务型经济犯罪案件和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其中多数是针对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提出申诉的案件。
(二) 原因分析
1、法律知识的欠缺是农民重复上访形成的根本因素。 我国进行普法教育以来,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水平虽有不同程度的进步,但存在着参差不齐等问题,一部分案件当事人既无法律知识,又不咨询专门法律人员,仅凭个人感觉进行诉讼,结果造成败诉的不利后果,其中个别当事人在败诉后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是主观臆断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不停地进行重复上访、上访。并且很多群众对司法机关处理程序、方式和结果的片面认识,是造成重复上访案件发生和增多的又一原因。 司法不公现象总是个别的,许多案件的审查处理结果总是正确合理的,但由于群众缺乏具体法律知识以及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过高要求或者片面认识,不可避免地把许多原本正确的案件当成错案,甚至想当然的将这种情形归结为执法人员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所致,而且不考虑具体情况(如对生效的判决已批转执行但因客观情况确实无法执行而仍上诉反映法院不予执行等)、不问处理方式的阶段性(如在上诉期限即行上访要求处理等),稍不如愿就走向上访这条路。
2、风险意识差、无证据意识是重复上访形成的次要原因。 申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无风险意识,滥用诉权,仅凭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不考虑自己和对方证据情况,而以群众评理模式进行盲目的诉讼,加之个别职业道德较低的律师为收取高额代理费,不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造成部分当事人盲目行使诉权,不仅造成败诉后果,而且需承担巨额诉讼费用,败诉后进行反复申诉和上访。如被拆迁人董某,因其一80平方米的房屋拆迁问题,按照其本人计算,房管部门应补偿其拆迁补助款1000余万元,借3万元作诉讼费进行起诉,要求房管部门进行巨额拆迁补助赔偿,不但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庭支持,且承担巨额的诉讼费用,败诉后反复重复上访。
3、司法机关的裁决、处理不公正,司法权威下降是涉法信访的另一主要原因。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司法应有的权威性目前尚不具备。当前社会和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期望值过高,而由于司法体制的制约,以及当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社会诚信意识尚未普遍形成,当社会和公众的诉求通过诉讼未获满足时,便失去对司法的信赖,转而寻求法外途径。目前我国司法裁判大部分是正确的,但是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仍然有相当一部分的错案、冤案,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不少的问题,这是不容否认和回避的。对司法机关而言,一件错案在所办案件中的比例可能很小,但对具体的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他必然要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反映。因案件久拖不决、裁判错误而形成的涉法上访比重较高。司法公信力下降也是导致涉法信访的重要原因。有的农民不相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公正的,不相信司法机关在地位反差较大的当事人之间能做出公正裁决,对司法机关存有不信任心理,认为法院裁判不公、偏袒对方,把司法机关和信访部门接待人员的解释当作“官官相护”的借口, 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猜测而不断纠缠。这类当事人在涉法上访中也有相当比例。
4、程序瑕疵,法律文书质量差是形成重复上访的一个诱因。法院审判活动中,因法院人员少,案件多等因素,在案件开庭审理中,不重视审判程序,经常出现案件承办人一人审理,合议庭的其他成员中途退庭或者根本不到庭,虽然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但败诉一方当事人利用审判程序上的瑕疵,到处上访,要求对案件抗诉再审。部分申诉人抓住个别判决文书质量差的弱点,以文书中出现病句或错字等问题而反复申诉。
5、涉法信访的低实效状况是农民重复涉法信访的重要原因。在当前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增多,现有的信访工作格局正面临严峻的挑战,体制“瓶颈”正成为信访工作的主要障碍。第一,各级信访机构规格不统一,名称繁多,职能交错,缺乏内在的沟通和协调,信访效率低下。全国尚未建立起统一、有效的信访工作体系,具体工作无规矩可循,处理信访事项的随意性大,信访地位遭到相当程度的“矮化”。第二,大部分信访事项“有头无尾”,不了了之。有人形象地将信访立案比喻为彩票中彩。第三,信访工作人员是流动性大,不能适应信访工作需要。少数信访部门同志的责任心不强,作风漂浮,对群众涉法信访怀有抵触情绪,甚至认为上访人员是无理取闹, “不老实”、“爱闹事”,对群众递交或邮寄过来的信访材料,也常常是简单地附上便函、盖上公章一转了之,使信访部门成为只起材料转递功能的“邮局”,致使一些本可以及时处理的涉法信访案件转化成了疑难案件。
6、农村基层政府组织处理农民涉法信访问题的粗暴方式从反面增强了当事人誓不罢休的决心。据统计,当前信访案件中,80 %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 %以上是基层应该也可以解决的问题 。但是对于基层政府组织可以大有作为的涉法信访工作, 一些地方不是积极解决问题,反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围追堵截”上,结果堵不胜堵、截不胜截。上访农民为了对付各级政府的“围追堵截”,多采取半夜三三两两出村,然后以组或村为单位联合行动,集中包车,半夜出发赴省、赴京的办法。这种情况具有经常性,大大削弱了政府对社会的整合能力,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 法院信访工作体制的改革——践行司法为民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关系变化,利益格局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不断显现,各种热点问题不断反映到审判实践中来。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处理好群众普遍关注和社会反映强烈的各类司法问题,践行司法为民,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法院信访工作的使命感。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复查当事人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再审立案,是密切联系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联系,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司法工作,它不仅关系到审判工作全局,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更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一) 些值得借鉴的实践改革措施
1、洛阳某法院建立了“信访稳定巡回法庭”。“信访稳定巡回法庭”由监察室、审判监督庭负责人和各审判庭庭长、副庭长组成,其职能包括:一、处理涉法上访案事件的复查、审理和息诉停访工作。二、及时召开由案件当事人和承办法官参加的听证会。三、让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介入。
  “信访稳定巡回法庭”有着独特的工作方法。其对信访案事件实行流程化管理,做到“三定五个一”,即定人员,定标准,定审理期限,交办案件突出一个“快”字,查处案件明确一个“实”字,结案归档体现一个“严”字,卷宗管理做到一个“细”字,处理信访注重一个“效”字。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案件,要求院领导亲自接访,亲自落实。凡涉及信访的全院干警,必须积极配合该庭工作,发现有推诿扯皮者,不管职务高低,坚决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2、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不服生效裁判而上访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承办人,审判长或庭长负责接待处理。 过去,由立案庭“一揽子”承接信访接待,由于接待人不是案件承办人,对相关案件具体情况不明易使接待缺乏针对性,说理不够充分,也形成了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只判决不接访的“两张皮”怪圈。因此,竹山法院决定对该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包括驳回申诉、申请再审通知书、决定书,当事人而不服上访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承办人、审判长或庭长负责接待处理,对申诉无理的,负责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直到当事人不上访、不申诉、服判息访为止;认为申诉有理的,由原合议庭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涉及执行环节申诉上访的,由执行局负责接待处理。
同时,竹山法院还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院领导负责,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信访领导接待制度和首访接待制、包案责任制、归口办理制、责任追究制等五大制度,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节给予年终责任制考评扣分,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予以诫勉,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万年法院推行诉前风险提示制度。日前,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推出诉前风险提示制度,将风险告知前移,将诉讼、执行置于“阳光”下。针对有的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对法院有不满情绪的情况,万年法院将风险告知前移,即在当事人起诉前由立案庭告之受理案件收费情况、执行过程中收费情况、诉讼中举证风险责任、执行中风险责任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以及如何退费、能否退费。诉前风险提示制度推行后,使前来起诉的当事人考虑到诉讼成本、诉讼风险、执行不能的后果,而自行决定是起诉还是通过其它合法途径解决。通过诉前风险提示制度运行,当事人缠诉现象、涉法上访的明显减少,司法权威逐渐提高。
(二)解决方案
信访这一现象,有它产生的社会土壤,既不是一天之内产生出来的,也不可能短时期内就完全消除,关键是要树立正确的信访理念,既要看到信访形势的严峻性,又要看到信访其实是对我们工作的一个促进,要变被动为主动,变不利为有利,由怕信访转变为欢迎信访,分析信访,解决信访,主动同访。
1、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裁判公信力。首先,从司法机关自身来讲,要努力做到司法公正,这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裁判公信力的前提。司法的权威性依赖于司法的公正性,只有当司法是公正的,人们才能对司法产生信赖和尊重,即古人所说的“公生明,廉生威”。如果司法不公,裁判缺乏公信力,司法权威便无从谈起。因而司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 做到司法公正, 充分保障人民的权益, 维护社会的稳定, 司法将会更具有权威性。为此,司法不但要强调实体公正,还要强调程序合法,特别强调案件处理的公正、透明和及时,在裁判文书中强化说理性,要让当事人心口服。其次,必须落实法院的宪法地位。宪法关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地位的宪法规定。落实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条件。因而要从体制上进一步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赋予法院必要的独立地位和权威,理顺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级法院应尊重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必须根除依赖思想。
2、加强信访立法,提高信访实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人心,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和内容等都有了很大的变化,虽然目前指导信访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去年制定的《信访条例》,但立法仍有一定的滞后性,严重地影响了信访工作的开展和实效。国家立法机关应加快信访工作的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出台《信访法》,对信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进行规范,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保证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在信访机构的设立上,应整合信访信息资源,建立“大信访”格局。为加大对农民涉法信访问题的处理力度,可以增加信访机构的编制, 挑选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熟悉农村工作、有耐心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3、加快规范步伐,健全信访机制。
(1)把信访工作作为重要事项来抓。分析法院信访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在坚持依法处理信访工作这个前提下,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院长具体抓,审监庭庭长直接负责”的原则,落实信访工作的管理责任制。同时,将信访工作纳入各级法院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重大的信访问题,定期分析信访工作形势,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
一是完善信访接待网络。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院长具体抓,分管院长协助抓,涉案庭室密切配合,审监庭统一管理的信访接待新格局。做到有访必接,接访必处、处访必果的效果。围绕信访接待工作的特点,逐步完善以院长接待日为龙头的信访接待网络。除此之外,对群众来访要求领导接见凡属合理的,院领导均亲自接待,接待时真诚相待,生人熟人一视同仁,使有理、无理的信访都能及时公正妥善处理。
二是落实信访责任制。把信访工作落实到法院干警的岗位责任中,形成以院长领导、审监庭为调控中心,以纪检监察和各审判庭广泛参与的、紧密联系其他信访部门的立体信访网络,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上级交办的涉法信访案件,实行院领导成员包案制,责任到人,一包到底。各庭室还应设立专、兼职信访员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报告上级交办的案件的办理情况。
(2)建立完善农民涉法信访预防、快速反应及反馈等长效机制。首先,要建立预防控制机制,防患于未然,将涉农案件中的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以及信访部门要善于从农村发生的各种执法活动、刑事申诉案件、民事纠纷案件和信访举报中,发现影响稳定农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将有关信息汇总分析,有重点地排查调处,变被动为主动,实现信访工作关口前移,将矛盾纠纷就地及时调处化解。第二,要建立快速反应处置机制。一旦发生农民涉法集体信访、群体性突发事件,信访机构人员和相关司法机关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取相应的措施,妥善进行处理,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疏导的理念, 防止矛盾激化。第三,完善信息反馈机制。各级信访机构应将农民涉法信访案件定期或不定期予以通报, 便于各部门把握上访动向,研究部署工作。各级司法机关要实行重点案件判后回访制度,对涉法信访可能存在的涉农案件,承办法院应当在案件宣判后及时回访当事人,进一步释明裁判理由,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

1993年5月5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促进我省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现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1、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我省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理论在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上的重大突破,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大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个体私营经济产权明晰,机制灵活,效率较高,具有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般特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所有制结构调整,加快国民经济市场化步伐,扩大社会就业,进而有利于从整体上促进我省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省个体私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在繁荣城乡市场、方便人民生活、促进资源开发、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劳动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全省国民经济中富有活力的新的增长点。但是,由于受思想不够解放、发展环境不够宽松、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大等因素的影响,目前,仍处于较低水平,发展慢,规模小,科技含量和外向度低,与全省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实现我省跨世纪奋斗目标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2、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是:以党的十五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引导和扶持力度,积极为个体私营经济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围绕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重点行业,改善经济结构,不断拓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领域,提高发展水平,使个体私营经济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不断增强,实现总量和质量上的新突破,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3、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发展战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支持和引导。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以及为农牧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渗透,向“一村一品、一乡一业”拓展,加快农牧业产业化步伐,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延伸,推动资源转换战略的实施;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大力开发第三产业中新的领域和项目,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最大限度地吸纳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个体私营经济面向国内外市场,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以优势产品为龙头,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与合作,形成一批具有一定实力的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集团,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进一步适应我省新一轮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4、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农村牧区综合开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发承包“三荒地”的,承包期可延长到50年,承包期内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产品免缴增值税,15年内免缴一切税费,并享有继承权、转让权、租赁权。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兴办小水电、小水库和在贫困地区兴办扶贫开发项目。在贫困地区兴办扶贫项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政府对贫困地区的优惠政策。对农牧业产业化和专业乡、专业村发展中形成的龙头私营企业,经财政部门审核,可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二年。
  5、省内外私营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我省公路、民用通信、房地产开发、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办中小矿山企业,从事矿产品加工经营活动。凡利用“三废”(废气、废料、废渣)为主要生产原料的私营企业,按税法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6、个体私营企业可以通过参股、控股、租赁、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鼓励个体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互相融合,资本渗透,优势互补,发展混合型经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采取承担债务、净资产、零资产等方式,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凡一次性付款的,给予10%以内的优惠。
  7、个体私营企业租赁、承包国有、集体中小型亏损企业五年以上的,在经营期限内,经财政部门审核,企业所得税前二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也可采取还本租赁的办法,用所缴租金抵减租赁资产,当所缴租金等于租赁基年净资产评估值时,即可取得被租赁企业产权;还可采用还本承包的办法,当上缴承包费金额等于承包基年资产评估值时,即可取得被承包企业产权。
  8、个体私营企业兼并、租赁、承包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原则上要全部接收原有企业职工,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安置。可以一次性发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自谋出路;也可以保留身份,另谋职业。接收安置职工的费用,计入原企业债务。要妥善安置离退休职工,已参加当地养老、医疗社会统筹的,企业欠发、欠缴和一次性预留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发生和预留的社会保险费用,冲抵原企业资产。
  9、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吸纳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本年度内,新安置下岗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数 30%以上的,经财政部门审核,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二年;达到 6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三年;达不到60%的,但招收下岗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数l%以上的,每增加1%,3年内均减征所得税1.66%。吸收失业半年以上的职工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机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付给企业外,还可以从再就业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10、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大力开发第三产业中的新领域和项目。对新办从事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和社区服务的私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经财政部门审核,返还所得税二年。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规定比例的私营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11、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个体工商户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以及私营企业用于公益事业和救济性的捐赠,按税法规定在分别计征个人或企业所得税时及时扣除。对捐赠数额比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12、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向科技型转变。对个体、私营业户开发的新产品和新技术,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鉴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按规定计入成本。对个体、私营业户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为其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私营企业在承担科研任务,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科技型企业认定、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13、引导支持私营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可直接到省、州、地、市有关机关办理手续。对竞争力强、产业链长、带动面大的私营企业集团,优先审批技改基建项目。
  14、引导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外贸部门要积极做好出口代理工作,并为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及时申报进出口自营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出国(境)考察和经商办企业的,凭当地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有关部门要积极办理有关手续。
  15、鼓励引导机关干部、企业富余人员、部队退役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离退休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可离职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到其中就业、三年内连续计算工龄,并发给一定比例的工资,其档案可转存在县及县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可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管理的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凡按规定交纳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工龄及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达到退休条件的,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对放弃公职人员资格,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可按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费用。允许离退休干部、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到其中就业。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到其中就业的,可与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不超过三年的托管协议,在此期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原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留职期满,可将其档案转于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代管,其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个人(或私营企业)按规定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或失业时与国有企业同类人员同等对待。
  转业干部、城镇复退军人自愿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到其中就业的,其关系在三年内保留在负责安置的政府相关部门,三年后要求重新安置的,相关部门应给予介绍。
  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到其中就业的,由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接收手续,公安部门凭营业执照或就业接收证明和《接纳人才(毕业生)批复函》办理户口关系。
  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和党政机关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私营企业或到其中就业的,可凭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下岗证明”,一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县人民政府认可的贫困户从事个体经营的,两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私营企业吸收贫困户人数达到50%以上的,二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16、积极吸引省外投资者来我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省外人员来我省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可享受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其投资额达到30万元以上,领照经营时间和在现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均达到二年以上者,可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城镇户口,并免征城市增容费。异地申请开办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不受户籍限制,凭身份证(或暂住证)可直接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17、放宽经营范围,简化登记发照程序。对开办全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取消法人设立审批制,实行注册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直接申办登记注册,实行“先照后证”。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有关部门申办许可证或专项审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许可证、登记证和专项审批一律取消。放开经营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以外的所有行业和商品,对国家专营、专控的部分商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允许个体私营业户经营。取消对个体私营经营方式的各种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由企业自主确定商品批发、零售或其它生产经营方式。
  18、除国家规定不准从事第二职业的国家公职人员外,其余人员均可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所在单位利益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有偿服务,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承包等国家政策允许的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人享受国家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9、申办注册资本在50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其实际资本达到注册资本30%以上的,或申办自然人控股有限公司,其实际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60%以上的,均可先行登记发照,其差额部分在两年内补足。凡两人以上投资,注册资金在2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私营企业和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可以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拥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经资产评估,可抵充不超过35%的注册资本。在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新开办个体工商户实行先放开后规范,经注册机关备案后,即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试营业一年后再办理注册手续。试营业期间,给予免收一切费用和免征地方税种的照顾。
  20、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实行股份合作制,设立股份制公司。凡自然人出资的比例超过51%(含51%)的联营企业和自然人或私营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按私营企业登记注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报有关部门批准。
  21、县以上各级政府(含县级政府)可以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上缴的地方税收中,每年按5%的比例提取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一些重点项目贷款的抵押和担保,实行有偿使用。
  22、支持鼓励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商办企业人员以外的各类人员,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向个体私营经济投资人股,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对多渠道筹资新建、改建各类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对建设市场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对新办市场一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23、私营企业发行债券、股票上市,只要符合条件,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24、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在信贷投放上,金融部门对个体私营经济要与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城市合作银行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前景和还贷能力的私营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农村信用社要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其他商业银行应成立中小企业信贷机构,划出一定贷款规模,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进一步改善服务,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25、土地管理、城建、电力等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需用地、用电、用水等要及时给予安排和解决。凡使用“三荒地”和戈壁土地,兴建农林牧渔或工业性生产项目的,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
  2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公开注册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行受理、核准、发照“一条龙”服务。凡手续齐全,个体工商户在三个工作日、私营企业在八个工作日内注册完毕。
  27、税务等部门对个体私营经济要公平税赋,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对不具备建帐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营业额(销售额)审定制度,由税务、工商、个协联合审定,合理确定收税额度;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私营企业,要支持其依法及时申办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8、教育部门要对异地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人员的子女,提供入托、入学条件,确保其享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29、建立健全个体私营经济的社会保障体系。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都要将他们纳人其中。个体、私营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所在地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并按当地筹集比例按时足额缴费的,其保险费用在税前列支,并享受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30、要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劳动用工权等合法权益。坚决制止损害个体私营经济权益的行为。对损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31、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经省财政和物价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经省物价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开,实行亮证收费,并开据由省财税部门统一监(印)制的专用票据,严格执行“收费监督卡”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搭车收费,转嫁或增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未经批准的各种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32、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员利用职权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推销产品和有偿服务。强行征订报刊、吃拿卡要报,强迫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支付不应支付的费用或强迫赞助钱物。严禁利用职权搞行业垄断。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33、执法部门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执法检查在同一地区要上下协调,联合行动,防止重复检查。检查过程中要出示执法检查证。经济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参加各种评比、竞赛、联谊及学会等活动。
  四、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和领导
  34、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和领导,把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精心指导。要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考核目标体系。要充分发挥各级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职能,及时研究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实际困难。
  35、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思想政治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学习业务知识,提高经营水平,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制度,强化科学管理意识,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教育他们遵纪守法,文明经营,照章纳税,勤劳致富,努力创建文明工商户和文明私营企业,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36、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献策出力。各级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对违法经营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抗税,给社会和消费者造成危害的各种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级党、团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的引导,使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尽快建立和完善党、团及工会组织。宣传部门要优化舆论环境,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个体私营经济创造的新鲜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各群众团体、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积极反映个体私营经营者的要求,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维护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决定》,尽快制定贯彻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共同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开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37、本《决定》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私人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本《决定》由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决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