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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2:34:35  浏览:9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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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2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以下简称项目稽察):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财政融资资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稽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项目稽察工作,并组织、协调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项目稽察相关工作。

第四条 项目稽察实行分级负责: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稽察部门主要稽察由国家和自治区本级政府出资,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稽察部门主要稽察由本级政府出资,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本级政府统筹推进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县级人民政府稽察部门主要稽察由本级政府出资,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

上级稽察部门可以将重大建设项目交由下级稽察部门稽察,也可以稽察下级稽察部门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五条 项目稽察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是否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三)是否依法进行施工、监理;

(四)是否符合进度要求;

(五)资金使用、概算控制是否真实、合法;

(六)其他必须稽察事项。

第六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依法接受项目稽察,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销毁、隐匿、伪造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业务中介代理等单位应当协助稽察部门,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条 稽察部门实施项目稽察应当提前3日通知被稽察单位;必要时经稽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即时稽察。

第八条 稽察部门实施项目稽察应当派出稽察组。稽察组由不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九条 稽察组开展项目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做出说明;

(三)进入重大建设项目现场核查有关情况;

(四)向参加重大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五)向财政、金融、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被稽察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情况;

(六)向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条 稽察组应当听取被稽察单位的意见,在项目稽察工作结束后20日内提出稽察报告。


稽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稽察结论;稽察结论应当通知被稽察单位,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对稽察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稽察结论之日起 15日内,请求稽察部门复核。

第十二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稽察部门可以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报重大建设项目出资或者审批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停拨付政府建设资金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稽察部门应当跟踪落实项目稽察整改,并适时组织复查。

第十四条 稽察工作人员实施项目稽察,应当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稽察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各部门作出的调查、检查、稽察结论能够满足项目稽察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稽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联合开展项目稽察。

第十六条 项目稽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稽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匿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问题;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材料;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拒绝、故意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销毁、隐匿、伪造有关文件资料;

(四)妨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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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122号


《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超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权人所共有的房屋。

第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共同协商、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市区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工矿区内的异产毗连房屋,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按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第七条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核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归毗连各方共同所有,共同承担义务。

第八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代管期间,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代管的异产毗连房屋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承重结构、墙壁、屋面、楼梯(间)、通道、院落、厕所、厨房、阳台、垃圾道(箱)、信报箱及水、气、暖、电管线等应共同爱护、合理使用。除另有约定的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在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侵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有损坏房屋和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他方有权制止和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危险发生;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对拥有共有墙的异产毗连房屋,其中一方房屋拆除不建时,共有墙不得拆除,由各方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如需要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共用部位时,应征得各房屋所有权人的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并征求相连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可组成房屋管理组织,也可委托其他组织,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房屋的使用、修缮、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修缮管理



第十五条 异产毗连房屋进行修缮时,应当制订修缮方案,并征得各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含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所需修缮费用按下列规定分担:

(一)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二)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由每侧面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三)墙面的修缮,室内墙面的修缮,由所在部位房屋所有权人负担;共有部位墙面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四)楼盖的修缮,其楼面(包括地坪粉灰层和楼面装饰层)与顶棚(包括顶棚粉灰层、吊顶和顶棚装饰层)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其结构部位,由毗连房屋所有权人按上六下四的比例分担。

(五)屋盖的修缮:

1、不上人屋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2、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栏),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六)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缮:

1、各层共有楼梯(间),由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2、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间),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八)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的修缮:

1、电梯、水泵、垃圾道(箱)、化粪池及水、气、暖、电的主要管线等,由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2、水、气、暖、电的支管线及厨房、卫生间设备等,由相关的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3、公用电视天线、公用电话、信报箱等共用设施,由受益人按户分担。

(九)房屋拆除,其拆卸支付或残值回收,由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或分配。

第十七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上下水管道或卫生设备发生渗透(漏)水并影响下层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时,应及时修缮。属自然损坏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承担费用;属人为损坏或者因维修保养不当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

第十八条 异产毗连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郑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治理;治理合格后,报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治理异产毗连危险房屋共有部位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第十九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按照房产建筑面积定期筹备资金,用于共有部位和设备、附属建筑的修缮。

已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按《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一方扩建、改建房屋,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的,应征得毗连房屋其他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需要在房屋内开门、开窗、加墙等改变房屋结构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

异产毗连房屋使用人不得在房屋内开门、开窗和加墙。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故意损坏异产毗连房屋共有、共用部位、设备和附属建筑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房屋修缮、使用发生纠纷,当事人可向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触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1年11月25日发布的《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有线电视公共频道有奖竞猜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8)第7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统称奖品)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不论向商品的购买者提供奖品,还是向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奖品,只要经营者以促销商品为目的,均可构成有奖销售,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调整。
二、有线电视台是通过有线方式向有线电视系统终端户提供有偿电视节目服务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为招揽广告客户和消费者,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活动的,构成有奖销售,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有线电视台为招揽广告客户和消费者,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所进行的有奖竞猜活动中,以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且其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防碍了电视媒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禁止的不正当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199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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