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厕所内写反动词句的行为属何种性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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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厕所内写反动词句的行为属何种性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厕所内写反动词句的行为属何种性质问题的批复
1957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6月10日刑字第499号报告及附件均已收悉。关于王本光案件的性质问题,经我们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系研究后认为:王本光在厕所内写反动词句的行为属于反动言行的范畴,还看不出他有反革命的目的,不以反革命罪论处为宜。但对这种反动言行,应当予以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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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2003年1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2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节约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分类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编制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六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三)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
(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先取得相应资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事业单位,由其举办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依据、必要性及发展规划;
(二)机构名称、类型、职责任务、基本规模、经费来源、内设机构、岗位设置和编制数额、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分财政拨款、财政补贴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在事业单位设立时根据其性质、类型和职责任务确定,并可随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九条 事业单位名称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可冠地域名称或举办主体名称。
第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
(一)机构名称、类型、职责任务、举办主体、基本规模、经费来源等需要变化的;
(二)合并或分设的。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申请撤销:
(一)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撤销的;
(二)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消失的;
(四)性质改变的;
(五)合并或分立的;
(六)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十二条 变更、撤销事业单位,由其举办主体或拟变更、撤销单位向批准设立的机关提交变更、撤销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变更、撤销的理由和依据;
(二)变更、撤销后职责任务的增减、转移、消失情况;
(三)变更、撤销后资产处置及清算情况;
(四)变更、撤销后人员安置意见。
第十三条 应当撤销的事业单位,逾期未申请的,由批准设立机关直接行文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后,应当及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包括编制数额、人员结构比例、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等。人员编制依据编制标准核定;无编制标准的,根据发展规模、职责任务等,参照同类事业单位的同等情况核定;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可分期核定编制。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是配备人员的依据,不得超编、超职数、超比例配备人员。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核定后,因职责任务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其举办主体或事业单位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交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整编制的理由和依据;
(二)编制数额、岗位设置及人员结构。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得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人员编制混合使用,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占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第四章 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省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核定或调整,由其举办主体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核或审批;
(二)设区的市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核定或调整,由其举办主体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核或审批;
(三)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核定或调整,由其举办主体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核或审批;
(四)按照国家规定,需报上一级审批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调整结构布局等重要事项,由其举办主体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立项。机构编制部门结合财政预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安排,于下一年第一季度确定立项计划。未列入立项计划的,除法律法规和上级专门规定的外,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年度立项计划,需报经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核或审批。
第二十二条 立项计划确定后,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将列入立项计划或未列入立项计划事项及时通知举办主体。
第二十三条 审核、审批事业机构编制,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新设立事业单位和机构编制重要调整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设立、变更、撤销事业单位或调整事业编制的批复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类型、职责任务、举办主体、基本规模、经费来源、内部机构、编制数额、人员结构比例、领导职位设置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专题报批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提高事业单位的运行效能和服务水平。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结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编制统计和年度考核工作,对事业单位运行情况、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进行年度检验评估。检验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其机构编制和经费来源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申报事业机构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调整经批准设立的内部机构的;
(三)擅自变更职责范围的;
(四)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或增挂牌子的;
(五)超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的;
(六)擅自拨付超编人员经费、挤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经费、转移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
(七)干预下级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
(八)应当撤销的事业单位,逾期不申请的;
(九)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对下级机构编制部门不按规定设立、变更、撤销事业单位机构及调整人员编制的,可宣布其决定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重新办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9〕1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档案管理,实现旅游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旅游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档案,是指在旅游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州、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旅游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确保旅游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旅游单位应当把旅游档案工作作为工作总结、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五条 旅游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档案管理机构,设置旅游档案工作岗位,配备责任心强、文化素质高、具有现代档案管理知识的专兼职旅游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旅游档案的集中管理。
第六条 旅游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自己所保管的旅游档案,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编辑、整理、研究档案材料,以便于查找和利用。
第七条 从事旅游档案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系统或业务主管部门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第八条 在旅游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档案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归档。
第九条 在收集旅游档案文件材料时,必须做到齐全完整。整理旅游档案时,应当遵循旅游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旅游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 在旅游档案文件材料系统整理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内容和载体分别进行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旅游档案分类由大类、属类组成。大类应当设管理类、建设类、运行类、宣传类、科研保护类、外事活动类等,具体属类原则上应当按附件分类归档范围设置。
第十二条 旅游档案材料应当按内容、种类整理归档。各类档案的整理按照国家有关业务标准进行。管理类可按文书档案有关管理规定整理归档;建设类可按工程的项目、工程的进展程度整理归档;运行类可按运行工作的先后顺序等进行整理归档;宣传类可按宣传的性质、地域、阶段等进行整理归档;科研保护类可按科研专题、进展情况等进行整理;外事活动类可按外事活动类别、项目等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对于光盘、磁盘等磁性载体的旅游档案材料进行归档时,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磁性载体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反映和记录本单位旅游活动并对以后旅游管理、宣传等有重大参考借鉴作用的旅游档案材料,应当永久保存。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旅游档案材料应当作定期保存。
第十五条 旅游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档案工作的管理制度,把旅游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列入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范围,奖惩挂钩。
第十六条 旅游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档案资料专用库房、档案柜架和装具,配置有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并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不同保管期限、不同价值、不同载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旅游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管理手段进行档案的管理,应当配置行政的档案管理设施设备,不断提高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旅游单位应当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档案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破损和褪变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加强对特殊载体档案、资料的检查和保护。并经常对档案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排查隐患,及时维护、维修、更换档案保护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九条 旅游单位应当加强值班和巡查制度,若发生人为因素和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造成档案资料损失事故,应当及时采取补救和抢救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州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全系统及所辖旅游档案的检查评比工作,促进旅游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 旅游单位应当重视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并根据开发利用工作的需求编制科学、适用的检索工具,方便利用;要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利用工作,快捷、有效地服务于旅游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旅游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档案、资料利用管理制度、档案、资料保密制度,简化手续、程序,为旅游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在旅游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旅游档案损失、损毁或丢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由所在县档案行政府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阿坝藏族羌自治州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附件:旅游档案归档范围
附件
旅游档案归档范围
一、管理类:
(一)上级党委、政府对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旅游管理机构对旅游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讲话等;
(三)党委、政府和旅游管理机构对旅游档案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制定的发展规划、方案及召开的专门会议记录、纪要;
(四)上级政府建立的对旅游管理机构职能工作情况、针对旅游管理的统计情况;
(五)上级政府对旅游管理机构的调研、总结等;导游、景区服务人员招聘、培训、教育、考核、定级等材料;
(六)大事记、组织沿革史、简介材料;
(七)各类会议文件材料;
(八)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应急突发事件应对、救护工作方案、措施、预案;
(九)有关旅游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制定、贯彻实施情况;
(十)违法、违规人员处理情况;
(十一)游客投诉及处理情况;
(十二)领导人、国际友人、著名人士、专家、学者等视察、检查、观光所形成的有关材料,包扩签字、题词、题字、作画等;
(十三) 其他与旅游工作管理有关的档案材料。
二、建设类:
(一)景区基础建设情况,包括土地征用、占地、使用等情况报告、计划、批复等;
(二)景区建设规划、计划、设计、实施情况等;
(三)景区各建筑文件、图纸等材料;
(四)景区绿化工作规划、方案、管理情况;
(五)景区道路、栈道、桥梁等建设情况;
(六)景区各类设施配置、使用、维护情况;
(七)其他与景区建设有关的档案材料。
三、景区开发运行类:
(一)景区开发的前期报告、计划、论证等材料;
(二)国家、联合国等对景区的综合评估、等级认定材料;
(三)景区开发规划、计划、总结、专题报告等;
(四)景区运行情况分析、措施、等情况;
(五)景区游客情况统计、分析等;
(六)景区游客投诉、对景区、导游、景点、管理、服务设施等的评价、意见、建议等;
(七)票价格规定、浮动、销售等方案、计划、统计、分析、对策;
(八)其他与旅游工作、景区运行有关的档案材料。
四、宣传类:
(一)宣传工作计划、规划、策划方案、总结材料;
(二)旅游宣传、促销的合作协议、合同等资料;
(三)对外宣传材料;
(四)营销、促销宣传活动情况;
(五)各级、各类奖励材料、实物、证书;
(六)各种文艺表演细化方案、舞台美术设计及制作、表演及游客、观众意见等材料;
(七)音响、服装、化装、道具等设计材料;
(八)演出宣传材料、广告、海报等;
(九)游客中心管理情况、展出实况、解说词等;
(十)摄影、画册;
(十一)歌碟等;
(十二)其他与旅游工作宣传有关的档案材料。
五、科研保护类:
(一)反映景区自然资源的材料,包括草原、山岳、湖泊、森林、河流、矿藏、冰雪等以及冰雪景观、历史文物遗迹等;
(二)反映旅游区人文资源的材料,包扩民风民俗、民族工艺品等;
(三)景区护林防火预案、防火公约及生态保护责任书和与上级有关部门签订的森林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等;
(四)景区垃圾、污水及环保厕所的管理情况材料;
(五)景区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抢救措施的相关管理材料等;
(六)景区环境、水文、气候监测分析情况材料;
(七)景区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预报、防治情况总结、汇报及重要图片、VCD、DVD等声像资料;
(八)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国际性科研合作、协议资料等;
(九)其他与旅游工作科研保护有关的档案材料。
六、外事活动类:
(一)外事活动策划方案、计划、总结;
(二)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交流、参加国际会议的文件材料;
(三)国际友人、专家、学者等来景区观光、考察、交流的材料;
(四)接待来访中形成的材料;
(五)邀请外籍友人、专家、学者及管理人才来旅游管理机构挂职及参与管理、科研、培训的材料;
(六)其他与旅游工作有关的外事活动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