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00:09  浏览:87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近期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引发的铅污染事件呈高发态势,严重威胁群众健康,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切实加强铅蓄电池(包括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及再生铅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环境准入,新建涉铅的建设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铅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各省(区、市)环保厅(局)要根据《规划》目标对本省(区、市)的所有新建涉铅的项目进行统筹考虑,禁止在《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内新、改、扩建增加铅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非重点区域的新、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项目必须遵循铅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的原则,且应有明确具体的铅污染物排放量的来源;对于现有铅蓄电池或再生铅企业,未依法落实防护距离的,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经地级市以上环保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铅冶炼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级或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日常环境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铅蓄电池企业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极板铸造、合膏、涂片、化成等工艺进行全面污染治理,必须建设完善的铅烟、铅尘、酸雾和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并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减少无组织排放。严禁将铅蓄电池破碎产生的废酸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及污泥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接触铅烟、铅尘的废弃劳动保护用品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要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和重金属污染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要进一步规范物料堆放场、废渣场、排污口的管理,逐步安装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自行监测能力,建立铅污染物的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三、完善基础工作,严格企业环境监管。按照《规划》要求,2012年年底前要全面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地方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实施重点监管,通过环保验收正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纳入数据库,已经被淘汰、取缔关闭的企业要定期注销;企业生产、日常环境管理、清洁生产、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安装及联网情况、监测数据、污染事故、环境应急预案、环境执法等情况要纳入数据库,实施综合分析、动态管理。建立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的要求对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检查物料的管理、重金属污染物处置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等。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现有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的有关规定,加大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现场排查和监督整改力度,对于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重金属排放企业,须待其全部完成整改且经现场核实确认隐患消除后,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初审意见或核查意见。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采取严格措施整治违法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的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按照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 “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未得到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

  五、实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铅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各地要按照《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在2011年7月30日前,在省(区、市)环保厅(局)网站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将公布情况报送我部。

  六、建立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于发生重大铅污染以及由铅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区,我部将对该区域所在地级市实行区域限批,暂停该市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造成环境危害的肇事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停止排放污染物。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对造成环境危害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要从企业的立项、审批、验收、生产和监管各环节,依法依纪对当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实施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其三年内在环保系统评先资格。今后凡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地区,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应承担领导责任。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发生重特大铅污染事件以及由铅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生态建设示范区,一律立即撤销其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生态建设示范区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七、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引进市场机制,推进保险经纪中介服务,推行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位于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及环境风险较大的生产企业应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与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挂钩。

  八、加强宣传力度,把回收废铅蓄电池变成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让更多群众了解废铅蓄电池的危险性、回收的重要意义,把回收废铅蓄电池变成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抵制将铅蓄电池卖给流动商贩,自觉将置换下来的废铅蓄电池交给4S店或维修店。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司法会计领域的鼎力之作
──评《司法会计学》

庞建兵 朱家佑

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朝同志编写的《司法会计学》近日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该书以66万字的篇幅,从司法实践的需要出发,研究和阐述了司法会计领域内的诸多基本理论与实务问题。全书由司法会计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实务、司法会计鉴定实务三部分组成,是一部融理论性、学术性、综合性为一炉,集指导性、实务性和适用性为一体的鼎力之作。与同类题材的书籍相比,其特点是:
1.系统性。该书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逻辑学、侦查学、证据学、鉴定学等众多学科的研究成果,采用借鉴法、抽象法、推演法、个案剖析法等方法,对司法会计领域内的基本理论、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进行了全面的系统性研究。作者通过提出大量司法会计新概念,将司法会计学的基本原理与实务理论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系统化的新的理论模式。
2.新颖性。该书注重法理、学理原则,从诉讼实践的需要出发,将司法会计定义为诉讼活动,并依据诉讼法和侦查(调查)学原理,将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在具体研究过程中,一方面,以诉讼中侦查、调查原理为依据,借鉴审计学的查账查物技术,将诉讼法规定的勘验检查与司法会计实践相结合,深入探讨了司法会计检查实务理论;另一方面,以司法鉴定的“同一认定”理论为指导,将司法鉴定与会计要素相结合,科学阐述了各类司法会计鉴定问题的具体鉴定原理、程序和方法。在坚持学理与法理并重的原则下,构建了以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为主体的“二元”司法会计实务理论体系,不仅促进了对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入,也为侦、鉴分开的诉讼原则在司法会计活动中的运用提供了科学依据。
3.实务性。该书以最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原理为依托,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为目的,用大量篇幅对各类案件的司法会计查证对策和新型鉴定问题进行了具体阐述,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操作原理、方法和程序,并配有多种常用表格及计算公式,易学易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在司法会计检查实务方面,对走私犯罪案件、涉税犯罪案件、违反公司法案件、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洗钱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侵权渎职犯罪案件等30余种常见刑事案件提出了具体的查证对策和技术方法,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能够易学易会,从而提高查办案件的水平和能力;在司法会计鉴定实务方面,探讨了有关账务鉴定、资产鉴定、往来账项鉴定、投资损益鉴定、经营损益鉴定、涉税鉴定、所有者权益鉴定等八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必需的鉴定问题,总结出了科学的鉴定原理与方法,同时附以大量案例予以说明,并对实践中容易出现的失误进行了归纳,对司法会计鉴定实践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4.适应性。该书在体例安排上,针对不同层次读者的特点及需要,既注重对基本理论的系统性介绍,又注重对各类司法会计实务问题的多层次分解阐述,便于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律师、注册会计师、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和使用。
司法会计学和司法会计技术的兴起与运用是伴随着我国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斗争而发展起来的。多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司法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一直十分薄弱。《司法会计学》一书的出版,不仅标志着司法会计学研究的日益成熟,也将对我国司法会计实践尤其是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煤安监调查〔2008〕1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3号)的要求,按照5月1日上午安全监管总局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的统一部署,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煤矿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今年以来,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煤矿安全生产总体上保持了比较好的形势。据调度快报,1-4月,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4.5%和30.6%。但是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1-4月份,全国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30起,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重大事故9起。一些地方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扎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非法违法生产现象时有发生,安全生产隐患性问题十分突出,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仍十分薄弱,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地要正确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坚决防止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位员工。要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严格考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并与政绩、业绩及收入挂钩。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脚踏实地,发奋努力,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厉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精神,充分认识这次“百日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自觉性,进一步细化和落实督查方案,确保督查工作能够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要注重实效,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隐患。要突出督查重点,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要改进督查方式方法,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全面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环节存在的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同时查找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要健全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明确整改治理进度要求和具体督办部门、督办责任人,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负责的,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三、巩固发展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成果。要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做到劲头不减、工作不松、手段不软、势头不弱。一是各地在五月份要结合实际,召开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把瓦斯治理攻坚战推向新的阶段;二是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严格管理,加大投入,继续抓好通风系统的维护和完善,保持采掘工作面通风良好,风量充足,坚决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强力推进瓦斯抽放,努力提高抽采率和利用率;健全完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要真正发挥作用;严禁井下使用非矿用设备,及时淘汰落后和老化的机电设备。三是通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资源政策的小煤矿,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纳入资源整合对象的矿井要依法重新取得矿权,规范进入技改程序。鼓励国有大矿通过收购、兼并、托管等多种形式整合改造小煤矿。

四、做好煤矿雨季“三防”工作,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8〕70号),加强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建立重大水害隐患及时撤人制度,建立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抓紧除险加固,落实治理责任、方案、资金、人员、物资、期限和安全预案。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台风、暴雨期间要立即停工撤人,不得进行井下作业。要制订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排水设备和物资,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

五、加大对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生的每一起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按照“谁不负责,就追究谁的责任”的要求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不起作用、瓦斯超限作业、突出矿井未采取防突措施、超层越界开采、重大水患未采取措施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即使没有发生伤亡事故,也要严格追究责任。通过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通过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整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六、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警钟常鸣、常抓不懈,突出工作重点,在排查治理隐患的基础上,明确辖区内的重点矿井、重点部位,深化执法检查,严格监管监察,严格公正廉洁执法。要加强对煤矿日常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管监察,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认真查找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坚决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要加强对未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煤矿的监管监察,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无证非法生产,对已关闭的矿井实施巡回检查、专人包片检查等措施,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对技改、扩建煤矿,要督促其尽快规范进入技改程序,防止边技改、边出煤。

请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二○○八年五月一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