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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47:25  浏览:83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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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1〕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201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需由政府承担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在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纳入省级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交通、铁路、气象、民政、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义务,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交通、铁路、教育、旅游等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所辖领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地质灾害调查范围包括城镇、乡村、医院、学校、集市等人员集中区,矿山开采区,水库库区,旅游景区,铁路、公路等线性工程沿线和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域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水利、铁路、教育、旅游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防治现状;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划定;

  (四)总体部署和防治项目;

  (五)防灾预警体系建设;

  (六)资金渠道;

  (七)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集中区、矿山开采区、水库库区、旅游景区、线性工程沿线和重要工程建设施工区域等作为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等条件且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应划为地质灾害易发区;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或地段,应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落实防治措施,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当分析辖区内地质灾害易发区情况,标明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说明其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等。

第三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五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对矿山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居)民自行建房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对场址进行简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对评估对象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建设中或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项目用地适宜性做出评价结论。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和技术规范开展评估业务,按规定备案,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业主单位或矿山企业应当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防灾避险措施和建议,落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有关防灾措施。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监测巡查体系,形成组织健全、责任到人、全面覆盖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建立雨情、水情、灾情会商制度和临灾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落实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情况,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登记造册,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基础台账,组织配备必要的监测、报警工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预警预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运转群测群防体系,做好防灾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受地质灾害威胁单位应当组织群测群防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开展排查、监测和巡查。发现灾情、险情,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五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区域地质灾害分布及特点;

  (二)应急机构和职责;

  (三)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四)监测、预防与预警;

  (五)应急响应及处置;

  (六)信息管理;

  (七)应急保障;

  (八)善后恢复等。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编制隐患点和易发区所在地的村(居)汛期地质灾害群众转移预案(简称群众转移预案),并纳入当地村(居)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群众转移预案应在相关村(居)公布。

  群众转移预案应当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群众转移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汛期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范围和转移对象;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三)应急响应;

  (四)转移工作的实施,包括预警信号、转移负责人、转移路线及自然灾害避灾点或者临时避灾场所;

  (五)保障措施,包括生活安置及供给、医疗防疫、治安保卫等;

  (六)其他相关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地质灾害险情状况、转移路线和自然灾害避灾点(或临时避灾场所)等定期组织评估,依据评估结果修订群众转移预案并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群众转移预案,制订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防灾明白卡应当载明地质灾害位置、类型、规模、威胁对象、预警信号等内容。

  避险明白卡应当载明转移负责人、转移路线、自然灾害避灾点(或临时避灾场所)、应急联系方式、联系人等内容。

  第三十条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乡村、街道、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第三十一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对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划定危险区,组织做好人员转移、灾(险)情评估和救援工作。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有效提供应急保障。

  灾(险)情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三条 地质灾害险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六章  地质灾害搬迁避让

  第三十四条 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受威胁的村(居)民实施搬迁避让。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实施搬迁避让时,应当在充分听取村(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搬迁安置实施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补助政策等事项。

  安置点的选址和规划应当与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造福工程、旧宅基地复垦等相结合,按照有利于防灾避险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做到科学合理、配套完善、节约用地。

  第三十六条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实施搬迁,并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使用权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七条 搬迁安置实施过程应当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搬迁补助对象的确定、补助资金发放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搬离旧宅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搬迁人限期拆除旧宅。

第七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九条 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灾害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单位组织治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治理。

  第四十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方组织治理并承担治理所需费用。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任方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一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承担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现场应急指挥部可以在充分调查及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予以实施。

  第四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管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八章  责任和奖惩

  第四十五条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地质灾害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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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商务部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确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主要程序与基本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文物艺术品经营性拍卖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SW*****中确立的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拍卖

  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2 拍卖当事人

  参与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2.3 拍卖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2.4 委托人

  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5 竞买人

  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6 拍卖标的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7 买受人

  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2.8 拍卖图录

  拍卖人于拍卖日前制作、对拍卖标的进行介绍的图片或文字资料。

  2.9 拍卖规则

  在拍卖活动中各方参与者应当共同遵守的相关规定。

  2.10 委托拍卖合同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确立委托拍卖关系的协议。

  2.11 预展

  拍卖人依法对拍卖标的进行的公开展示活动。

  2.12 委托竞投

  拍卖人应竞买人的请求,在拍卖现场为其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

  2.13 成交确认书

  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的对拍卖成交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

  3 基本原则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原则。

  4 拍卖标的征集

  4.1 征集方式

  拍卖标的征集指拍卖人寻找和选择拍卖资源的活动,一般包括常年征集和定向征集两种方式。

  4.2 征集要求

  文物拍卖标的征集应遵守国家有关文物拍卖标的范围的规定,并与本企业的文物拍卖资质相符。

  拍卖人在征集前可通过适当的媒介对其征集活动进行宣传,主要宣传内容包括:征集时间、征集地点、征集范围以及联络方式。

  拍卖人征集拍卖标的时,应安排相应专业人员参加现场征集活动,携带加盖公章的拍卖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拍卖人境外征集拍卖标的时,应遵守国家关于文物进出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5 拍卖委托

  5.1 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

  拍卖人接受委托人的拍卖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号码、住所、联系方式;

  —— 拍卖标的作者/年代、名称、质地、形式、尺寸、数量、保存状况;

  —— 委托人提出的拍卖标的保留价;

  —— 拍卖的时间、地点或有关拍卖时间、地点安排的其他表述;

  —— 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 拍卖标的的鉴定;

  —— 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 拍卖未成交的有关事宜;

  —— 有关保密事项的约定;

  —— 违约责任,包括因委托人中止或终止拍卖所造成损失的赔偿约定;

  ——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5.2  委托拍卖合同的签订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拍卖人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

  ——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 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 代理人委托拍卖标的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该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并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该拍卖标的的瑕疵。

  拍卖人与委托人应准确、清晰、完整填写合同的各项内容,有附件的合同应在附件中注明主合同编号。

  委托拍卖合同至少一式三份,由拍卖人财务、业务部门和委托人分别留存。

  委托拍卖合同确需修改时,可直接在原合同上进行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直接在原合同上进行修改的,合同修改处应由合同双方签字确认。

  5.3 委托拍卖合同的管理

  拍卖人应建立委托拍卖合同管理制度,对委托拍卖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妥善保存。

  6 拍卖标的的鉴定与审核

  6.1 鉴定与审核程序

  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前,拍卖人应对征集的拍卖标的进行初步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后,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做进一步鉴定的,可依法进行鉴定。拍卖标的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拍卖人应依法将拟上拍的文物拍卖标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依据审核意见确定是否上拍。对未通过审核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应告知委托人,并与其解除该标的的委托拍卖合同。

  6.2 鉴定记录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时,应制作鉴定记录。鉴定记录内容包括鉴定时间、地点、鉴定人或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和结论。

  7 拍卖标的的保管

  7.1 库房基本设施

  拍卖标的库房应安装适合的监控、报警和消防系统,满足各类拍卖标的基本的保管条件。对有特殊要求的拍卖标的,可视情况配备相应的防水、防尘、防虫、防火、防盗等保管设施。

  7.2 拍卖标的存放

  库房存放拍卖标的,应依照拍卖标的材质、包装形态、质量及安全要求,设定合理的存放方式,避免拍卖标的受损。

  7.3 库房安全管理

  库房内严禁烟火,应在明显处悬挂禁止烟火标志。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如有故障,应立即修理更换。

  非库房管理人员进入库房应有库房管理员在场;

  所有进入库房人员避免携带私人箱包、提袋、大衣、雨具及易燃易爆品,库房内不宜使用钢笔、印油等易污损拍卖标的的文具;

  库房管理员班前班后必须检查各类库房设施,并填写检查记录。

  7.4 拍卖标的入库

  拍卖人应将征集到的拍卖标的及时入库,库房管理员应根据委托拍卖合同,对入库拍卖标的核对验收。验收无误后签收,并建立入库拍卖标的登记帐目,将拍卖标的存放于指定库位。暂存物品也应入帐登记。

  库房管理员如发现入库拍卖标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等与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不符,应立即通知业务部门。

  7.5 拍卖标的出库

  7.5.1 临时出库

  因鉴定、拍照、巡展等需要临时提取拍卖标的时,经手人应与库房管理员做好拍卖标的的出库交接手续。归还时由经手人和库房管理员当面清点交接。

  7.5.2 买受人提货

  拍卖人凭提货凭证为买受人办理提货手续。买受人提货后,拍卖人应当场收回提货凭证。

  买受人委托他人提货时,代理人应出具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提货凭证。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制留存。

  7.5.3 拍卖标的退还

  拍卖标的未上拍或未成交,拍卖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办理退还手续,领取拍卖标的。

  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领取事宜时,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制留存。

  7.6 库房盘点管理

  拍卖人应建立库房定期盘点制度,对库存拍卖标的进行定期盘点。盘点数量与帐面数量核对若有差异,应立即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库房管理员岗位变更时,应按规定履行拍卖标的移交工作。

  7.7 运输包装

  为确保拍卖标的的运输安全,拍卖标的临时出库时应根据材质的不同,妥善包装,满足短途或长途运输要求。拍卖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各门类拍卖标的的特点,制定短途、长途运输包装技术要求。

  8 拍卖图录的制作

  8.1 制作目的

  拍卖活动举办前,拍卖人应制作拍卖图录,以便相关各方了解拍卖活动以及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

  8.2 图录内容

  拍卖图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拍卖活动名称、预展及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拍卖规则等拍卖参与各方应知悉的内容、委托竞投授权文本、拍卖人联络方式等信息、拍卖标的基本情况及特别说明。基本情况包括拍卖标的名称、作者及生辰、年代、形式、质地、尺寸、钤印、题跋、参考价等内容。

  拍卖图录的内容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对于禁止出境的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应于拍卖图录上特别标注。

  应竞买人的要求,拍卖人可提供拍卖标的状态报告,作为拍卖图录的补充。

  全部拍卖标的应刊印于拍卖图录,并可根据需要配附图片,图片应尽可能准确反映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和品质。

  9 拍卖会的实施

  9.1 申报与备案

  拍卖会举办之前,拍卖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完成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拍卖会申报、备案工作。

  9.2 拍卖公告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拍卖标的或拍卖场次、拍卖标的的预展时间和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拍卖人联系方式、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9.3 日程安排与岗位设置

  拍卖日程通常包括:新闻发布、拍卖公告、标的预展、现场拍卖、财务结算、标的移交等各阶段的实施日期和期限。

  拍卖会应设置现场指挥、客户接待、安全保卫、新闻报道、联络协调、后勤保障等主要岗位。

  9.4 标的展示

  9.4.1 标的预展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预展场地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艺术品展示场地的要求,展板、展架、灯具等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拍卖人可选择专业机构负责展区设计、展场布置工作。

  9.4.2 展场布置

  拍卖人可根据需要设置:展场布局图,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及摄像系统以及咨询接待处、竞投登记处、结算处、媒体接待处、委托竞投处、图录资料发放处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展场明显处应设置安全疏散图示。

  9.5 竞买人登记

  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竞买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竞买手续的,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拍卖人和竞买人应签署竞买协议。竞买协议的内容包括:竞买人和拍卖人的基本情况、竞买牌号,以及双方在拍卖活动中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竞买人认可的拍卖规则。

  为维护拍卖秩序,拍卖人可向竞买人收取一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并向竞买人出具竞买保证金收据。

  拍卖人发放的竞买号牌为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

  9.6 代为竞买和委托竞投

  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竞买人可采用书面形式向拍卖人提出委托竞投的请求。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竞投请求的,应在拍卖现场设置委托竞投席,为竞买人提供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

  9.7 拍卖现场

  9.7.1 会场要求

  拍卖人应根据拍卖标的状况和竞买号牌的发放数量合理布置拍卖会场。

  拍卖人可在拍卖现场设置投影系统和监控系统,并根据需要设立委托竞投席。

  拍卖人应落实拍卖会场的安全消防措施。

  9.7.2 拍卖主持

  拍卖师应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拍卖师原则上应按照拍卖图录号的顺序依次拍卖,如有调整应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9.7.3 保留价规则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9.7.4 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成交确认书。

  9.7.5 拍卖笔录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依法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签名。

  10 拍卖结算

  10.1 买受人结算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竞买保证金收据与拍卖人办理结算事宜。

  买受人委托他人代为付款的,代理人应出具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拍卖人还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存。

  10.2 委托人结算

  10.2.1 结算程序

  拍卖人收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后,应按照约定与委托人结算。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结算事宜时,代理人应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存。

  拍卖人应根据国家有关税务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10.2.2 相关费用

  10.2.2.1 保险费用

  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后,委托人要求为拍卖标的安排保险的,拍卖人应为拍卖标的安排保险,相关保险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后,拍卖人要求为拍卖标的安排保险的,可由委托人自行安排保险或由拍卖人代为安排保险,相关保险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0.2.2.2 保管费用

  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后,双方约定不予投保或无法投保的,拍卖人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保管费用。

  委托人逾期不领取未上拍或未成交拍卖标的的,买受人逾期不领取拍卖标的的,拍卖人有权要求收取保管费用。

  11 拍卖档案的管理

  11.1 档案保管期限

  拍卖人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11.2 档案资料的内容

  档案资料的内容包括:

  —— 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提供的对拍卖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及其他资料、证照复印件等,以及拍卖标的的保管、保险、移交等事项的有关资料。

  —— 拍卖公告,包括刊登公告的剪报、电视录像、电台广播录音。

  —— 拍卖标的资料,包括拍卖图录、与拍卖标的相关的各类图片、文字资料、鉴定记录,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 预展及拍卖现场的影像、文字资料。

  —— 竞买登记文件,包括竞买协议、竞买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竞买授权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拍卖规则、注意事项、重要声明等。

  —— 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

  —— 有关拍卖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11.3 档案资料的管理

  拍卖人可自行选择档案管理方式。管理方式包括:以拍卖会为单元整理存档;以资料的内容为单元分类存档。

  拍卖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查阅方便。每个拍卖档案均应建立档案目录和编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卷烟厂制丝、卷接、包装、滤嘴成型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等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卷烟厂制丝、卷接、包装、滤嘴成型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1993年5月1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学院,郑州烟草研究院:
为了有效地预防各类工伤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在卷烟生产过程中的操作安全,国家局、总公司安委会组织编写了《卷烟厂制丝、卷接、包装、滤嘴成型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特别是企业的领导干部,首先要带头学好用好《规程》,同时要认真抓好《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厂的安技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在岗操作人员认真学习和执行《规程》,并列入安全知识测试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三、各岗位上的操作人员,都必须学懂、记熟《规程》中有关本岗位的条款,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确保操作安全。
四、在新工人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中,要将此《规程》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经学习考试不合格的,严禁上岗进行操作。
五、脱岗时间超过一个月,又重新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机台组长或车间主任按《规程》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进行操作。
望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好《规程》的学习,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

第一部分 制丝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虹霓、科马斯制丝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备料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拉车时应手不离车把,平稳拉运,不斜不歪,车与车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
2.交叉口和转变路口要严格执行“一慢二看三通过”的原则并注意地面路滑,脚步放慢,防止翻包;
3.拉车到磅台时,要轻拉轻放,车辆放稳方可离开;
4.要轻车让重车,转身、倒包时要注意周围的行人;
5.装包时要双人操作,动作要协调,防止扭伤腰,装车、堆放高度合理,防止倾斜伤人。
(二)真空回潮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扎入工作帽内;
2.开车前应检查机器各部件是否齐全,润滑是否良好,察看机器周围有无杂物,工作现场是否有人,检查完毕,一切正常时方能开机;
3.在工作中发现机器有异声,应及时停机,并通知维修人员检查处理;
4.检查配电柜按钮及指示表是否正常、完好,启动时细听配电柜和电动机有无异常,发现问题立即停机,找维修工检查处理;
5.在启动烟车进出蒸锅时,注意车池内及蒸锅内是否有人;
6.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拆卸防护罩,严禁在机器运转中打扫机器卫生;
7.工作结束后,搞好机器地面卫生,检查汽、水阀门是否关严,电源总开关是否关闭。
(三)切尖解把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开车前应先检查机器各部件是否齐全,润滑是否良好,工具是否齐全,察看地面及机器是否有杂物,机器周围是否有人,检查完毕,一切正常时方能开机;
3.机器运转时,发现有异声,应立即停车,通知维修人员检查处理;
4.安装圆刀、砂轮时,螺帽必须紧牢,方能开机;
5.安装砂轮和圆刀后,应仔细检查砂轮是否偏重和刀片是否在刀口中间,如果砂轮偏重和刀片偏斜,应重新调整安装,直至维修人员检查处理后并将圆刀防护罩和砂轮防护罩板螺丝拧紧,保证螺栓齐全方可开机;
6.在生产中,砂轮磨刀不得用力过大、过猛,防止砂轮破碎;手持砂轮磨刀时应将砂轮握牢,用力不得过大;
7.在机器运转中不得用手掏刀口上下积存烟叶,应停机用工具清理;
8.不得随意拆卸防护罩,严禁在机器运转中打扫机器卫生;
9.生产结束后,搞好机器地面卫生,将卸下的圆刀和紧刀螺帽放到指定地点,关闭照明开关,待检查完毕后,方可离岗。
(四)润叶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开车前应先检查机器各部件是否齐全,润滑是否良好,察看机器周围地面有无杂物,机器周围是否有人,检查完毕,一切正常时方能开机;
3.检查蒸汽水喷嘴是否畅通,蒸汽压力是否正常;
4.在生产中发现有异声或蒸汽、水阀门、管道漏汽漏水及压力表失灵等问题,应及时报告维修人员检查处理;
5.在搞机器卫生时,不得擅自钻进润筒内,如确需钻进润筒内,必须将配电总电源关闭,并有专人负责监护;
6.不得随意拆卸防护罩,严禁在运转中打扫机器卫生;
7.生产结束后,搞好机器、地面卫生,检查汽、水阀门是否关严,关闭照明开关,待检查完毕后,方可离岗。
(五)打叶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设备运转时严禁开、拆卸罩门,发生物料堵塞现象,必须先停机,并由专人看管,待设备完全停转后方可排除故障;
3.设备检修时,必须关闭相应的现场开关,并固定好保险;如进入筛沙内检修,须关闭电气开关,并挂好“禁止开启”警示牌;
4.排除设备故障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上警示牌,待设备停止运行后处理;非机修工不得拆卸机器设备,非电工不得拆卸电气部分;
5.上班前须对本人操作的设备、安全装置、生产工具及作业场地进行一次检查;开动前须确保无其他人操作或检修设备;运输系统无杂物,以免造成人身、设备事故;机器转动时,不准越过转动部位传递物件;
6.不属于本人工作范围内的电气开关,机台设备不得任意开动;调动新岗位工作前必须经过新岗位安全操作培训;
7.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保险装置、信号标志和指示器等,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丢弃;没有安全防护保险装置的设备要督促有关领导及时安装,新增设备必须要有安全防护装置;
8.刃具不用时必须刃口向下、向里或装入工具袋(箱),双方面对面使用刃具作业时,要随时注意对方操作;
9.严格遵守登高安全操作规定;
10.除电工、机修工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控制柜门,以免发生危险。
11.启动前应先发出信号,方可顺序开机。
(六)切丝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开车前应先检查机器各部件是否齐全,润滑是否良好,察看机器和周围地面有无杂物,机器周围是否有人,砂轮往复及双排链手摇把是否取下,察看刀门,然后用手拭盘皮带,使刀滚动一周,待检查后方可开机;
3.严禁违章操作,不准搬动刀头离合器,开动电源磨刀,停车换刀,必须关闭液压电源,将控制按钮箱转至机头前面;
4.换刀要在停机停稳后进行,应将刀滚制动好,夹刀板卸下应放置稳当,装好刀片后,夹刀板螺母应上紧,螺丝松紧要一致,盖好防护板,再进行磨刀;
5.安装砂轮时,砂轮紧固,螺帽要上紧,然后检查砂轮与金刚石接触距离,使砂轮能够往返,盖好砂轮防护板,再进行试车;
6.更换保险销子应用工具顶销尾,禁止用手指顶尾销,在顶出断裂的销头后应开退料按钮,取出链条上的销子,然后开机运行;
7.安装刀门时应等刀头停稳后,再打开机头进行安装,不得带转动操作;
8.液压装置不经允许,非操作人员不得乱动,再调整液压表时,压力必须保持在正常工作范围内,不得超压;
9.在生产中发现机器有异声或者转动部位有发热现象,应立即停机并报告维修人员检查处理;
10.不得随意拆卸防护罩,严禁在机器运转中打扫机器卫生;
11.生产结束后,搞好机器地面卫生,关闭电源总开关。
(七)压梗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开车前应先检查机器各部件是否齐全,润滑是否良好,并检查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察看机器和周围地面有无杂物,机器周围是否有人,待检查后方可开机;
3.开机前调定两轧辊间隙,并盖好防护门,开机后检查轧辊瓦座循环水是否正常;
4.开机后,前轧辊两手盘轮,旋紧要用力均匀,进给一致,生产结束后,应松开两轧辊;
5.在生产中发现机器有异声,应停机并及时报告维修人员检查处理;
6.在生产中机器周围散落的烟梗、烟片清扫后,必须经清检处理后掺对,以防止硬杂物进入机器损坏设备;
7.在生产中,因烟梗流量不稳,堵塞轧辊,应立即停车处理,不能开车掏烟梗,防止发生人身事故;
8.不得随意拆卸防护罩,严禁在机器运转中打扫机器卫生;
9.生产结束后,搞好机器卫生,检查循环及喷雾水阀门是否关严,关闭照明开关,待检查完毕,方能离岗。
(八)烤丝、烘梗、加香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开车前应先检查机器各部件是否正常,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3.开机前必须做好各润滑部位的加油工作,并空车运转1-2分钟,如发现异常或杂音时,应立即停车,并报告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4.开机应先扬声(或按信号),其他人员站在安全地方后方可开机;
5.机器运行中,如发现运转不正常或有异常声音,应立即停车检查,待故障排除后方能开机操作;
6.机器运转时,不得加油、扫机、用棉纱擦机,不得用手接触运转部位,不得排除故障,如需要排除故障,必须先停机并关闭汽阀后进行;
7.电气设备如有故障,应通知电工检修,自己不得擅自拆除修理;
8.需入机内进行维修,必须切断电源、汽源,另挂上警示牌,待设备冷却后才能入机维修;
9.下班前关闭电闸、汽门,做好交接班记录工作。
(九)制丝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开机时必须注意贮叶柜上下有无人员,做到前后呼应;
3.在控制柜内、柜上做清扫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在开关上挂好警示牌;
4.在生产时间内不准随意打开或拆卸设备罩门,发生物料堵塞或设备检修时,如进入回潮筒、贮叶柜、烘丝筒或混合筒内,除关闭电器开关外,还要关闭相应的现场开关,并在机旁开关上挂上“禁止启动”牌并由专人看管;
5.蒸汽管道应包扎好,开蒸汽时需要由小到大,如果发现漏汽、漏水应及时向设备管理人员联系;
6.在机器运转时,发现皮带下滑或断裂故障时,必须先停机并在电器开关上挂上“禁止启动”警示牌,然后再排除故障;
7.当超级回潮进口发生物料堵塞时,必须注意带刺的运输带,以免手被划破;
8.摆箱工、挂钩工注意空箱、铁架是否损坏,已损坏的空箱、铁架不能再使用;
9.摆箱工要注意拉车工的动态,警惕被撞伤;
10.挂钩上架时注意把烟丝箱的四角上下对齐,防止翻倒;
11.挂钩上架时,外档一人伸手示意,通知吊箱工起吊;
12.搭箱必须坚持双人操作。
(十)冷加香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开车前检查设备运转和润滑状况,检查空压机耐腐蚀泵和液料喷嘴机进气阀是否正常;
3.操作设备时要按烟丝牌别打开贮料罐进气阀,启动空气压缩机,当烟丝流量与料液留量相符合后,关闭压缩机等烟丝进入烟筒打开出料阀并启动压缩机调整适度压力;

4.先将冷筒开启转动,再开烟丝下料器和磁性除杂滚筒托布;
5.随时将除杂筛选的烟丝倒入除杂滚筒托布上,将杂物彻底剔除;
6.生产结束后,先关闭风力送丝,再关闭冷筒;
7.将冷筒内部及滤尘器清除干净。
二、莱格制丝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真空回潮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扎入工作帽内;
2.操作人员不得佩戴项链、耳坠等装饰物品上岗;
3.接班时必须认真查看交接班记录,对上一班的设备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不安全隐患必须了解清楚并进行排除;要检查循环水箱和冷却塔水位是否符合要求,对于与安全密切关系的蒸汽压力、压缩空气压力、水压压力要按要求认真检查;
4.清理真空仓及小车轨道,认真检查工作场所是否畅通,一切正常才能开机;
5.在工作中应经常检查蒸汽管道、压力表、安全阀、配电柜、电动机及各种指示仪表是否正常、完好,发现问题立即停机,并及时报告维修工处理;
6.在启动烟包车进入真空仓前,应认真检查真空回潮筒内是否有人,不经检查不得开机操作;
7.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拆卸防护装置,打扫卫生时不得对运转部分进行清扫;
8.工作结束后,应搞好机器和地面卫生,检查水、汽阀门是否关严、电源总开关是否关闭。
(二)打叶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接班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扎入工作帽内;
2.操作人员不得佩戴项链、耳坠等装饰物品上岗;
3.开机时必须将电控柜上的工作方式选择开关旋钮置自动位置,报警示意后,依次启动风分系统,运行5—10分钟,方可投料工作;
4.上班前须对本人操作的设备安全装置、生产工具及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开动设备前须确保机台无闲杂人员,运输系统无杂物,以免造成事故;机器运转时不准越过转动部分传递物件;
5.设备运转时严禁开、拆罩门;发生物料堵塞现象,必须先停机,开关处挂上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监护,待设备完全停转后方可排除故障;
6.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和指示器等,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丢弃;新增设备必须要有安全防护装置;
7.操作设备应严格控制和掌握来料流量,根据工艺技术规范要求及时调整风速,修整手动风门;操作时站姿要稳,精力要集中,用力要适度。
(三)切尖解把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扎入工作帽内;
2.操作人员不得佩戴项链、耳坠等装饰物品上岗;
3.开机前先检查机器各种部件是否完好,润滑是否良好,工具是否齐全,察看地面及机器是否有杂物,机器周围是否有人,检查完毕,一切正常时方能开机;
4.机器运转时,发现有异声,应立即停车并通知维修人员检查处理;
5.安装圆刀、砂轮时,螺帽必须紧牢方能开机;在装卸砂轮和圆刀时,使用扳手的挟口要挟牢螺帽,操作位置要得当,用力要均匀;
6.安装砂轮和圆刀后,应仔细检查砂轮是否偏重和刀片是否在刀口中间,如果砂轮偏重或刀片偏斜,应重新调整安装,直至维修人员检查处理后并将圆刀防护罩和砂轮防护罩板螺丝拧紧,保证螺栓齐全方可开机;
7.在生产中,砂轮磨刀不得用力过大、过猛,防止砂轮破碎;手持砂轮磨刀时应将砂轮握牢,用力不得过大;
8.在机器运转中不得用手掏刀口上下积存烟叶,应停机后用钩来清理;
9.不得随意拆卸防护罩,严禁在机器运转中打扫机器卫生;
10.生产结束后,搞好机器及地面卫生,关闭电源开关,填好交接班记录,方可离岗。
(四)润叶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扎入工作帽内;
2.操作人员不得佩戴项链、耳坠装饰等物品上岗;
3.开机前先检查蒸汽压力、空气压力和水压附件是否完好,机器各部件是否齐全,安全防护装置是否良好,蒸汽管道包扎是否有缺损,能否达到工作标准和安全要求;
4.工作地面要平坦,无水、油污和其他杂物,操作时站立姿势要适当,用力要均匀,加配料时不能用力过猛,上下阶梯须谨慎;
5.运行中要严格控制来料量,使之趋于恒定值,并随时检查进出口温度、水分、机器磨擦转动部位;发现阀门、管道漏汽、漏水及压力表失灵等问题,要及时通知维修人员检查处理;
6.在搞机器卫生时,不得擅自钻进润筒内,如确需进入筒内,必须将总电源关闭,并有专人负责监护;
7.运行时不得随意拆卸防护罩;操作时严禁对机器运转部分打扫卫生;
8.下班时要使滚筒内余叶走尽,关闭水、蒸汽阀门,进行常规滚筒清洗,然后关闭电源将本机与电控系统隔离,方可离岗。
(五)贮叶(梗)柜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扎入工作帽内;
2.操作人员不得佩戴项链、耳坠等装饰物品上班;
3.启动设备前,要认真检查机器周围和贮叶柜内有无杂物和人员活动,经确定后才能进行操作;
4.操作时要认真检查辅料行车、链板输送带、送叶器工作是否正常,输送带有否跑偏、各种安全装置是否完好;
5.操作人员在巡查设备时,巡回线路必须畅通,上下扶梯必须要牢靠、工作平台要符合安全要求;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处理;
6.贮叶柜上的安全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卸或用其他方法迫使其功能失效;
7.设备运行时,不得在设备顶端或在不安全的位置行走或打扫卫生;
8.操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柜内打扫卫生和处理故障,必须进入时,一定要先停机,在操作台挂“有人工作”警示牌,并有人监护,方能进入柜内;
9.工作结束时必须关闭电源,打扫好周围卫生,填写好交接班记录,方能离开。
(六)润梗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扎入工作帽内;
2.操作人员不得佩戴项链、耳坠等装饰物品上岗;
3.开机前先检查蒸汽和空气压力和水压附件是否完好,机器各部件是否齐全,安全防护装置是否良好,蒸汽管道包扎是否有缺损,能否达到工作标准和安全要求;
4.工作地面要平坦,无水、油污和其他杂物;
5.运行中要严格控制来料量,使之趋于恒定值,并随时检查进出口温度、水分、机器磨擦转动部位;发现阀门、管道漏汽、漏水及压力表失灵等问题,要及时通知维修人员检查处理;
6.设备运行时不得随意拆卸防护罩;操作时严禁对机器运转部分打扫卫生;上下工作平台要谨慎,防止滑倒;
7.下班时待滚筒内余梗走尽,并闭水、蒸汽阀门,待滚筒冷却后再停机,然后关闭电源将本机与电控系统隔离,方可离岗。
(七)压梗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扎入工作帽内;
2.操作人员不得佩戴项链、耳坠等装饰物品上岗;
3.接班时必须察看交接班记录,检查压缩空气压力、喷嘴、齿轮箱油位是否正常、干净、符合安全规范;
4.开机前必须插入安全阀门钥匙、检查刮刀板工作位置,调整好两轧辊之间的间隙,并将防护罩锁好;
5.在工作中应注意观察清洁轧辊用水的喷射情况,刮刀板的工作位置,如需要调整应关闭电源、压缩空气,停车处理;
6.当两轧辊被硬物卡住时,应及时手动调整两轧辊自行张开,剔除硬物;操作中如压梗机自动停止工作,则应查找原因,排除后方可投入工作;
7.下班前关闭电源,将本机与电控系统隔离,打扫周围卫生,填写好交接班记录,方可离岗。
(八)切丝(梗)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轧入工作帽内;
2.操作人员不得佩戴项链、耳坠等装饰物品上岗;
3.开机前先检查机器各部件是否齐全,润滑是否良好,工具是否齐全,察看机器周围地面有无杂物,机器周围是否有人,检查压缩空气,待各项符合要求后,才能入安全阀钥匙,调节各开关到正确位置;
4.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检查设备各部分,同时做好润滑加油工作,并空车试运1至2分钟,如发现异状或杂音,应立即停机,通知设备维修人员处理;
5.不经允许,非操作人员不得乱动气压装置;
6.换刀片要在机器停稳后进行,应将刀片制动好,夹刀板卸下后应放置稳当;装上刀片后,夹刀螺母应上紧,螺丝松紧要一致,盖好防护罩,再进行磨刀;
7.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机器有异声或发热现象,应立即停机,通知维修人员处理;
8.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不准随意拆卸防护罩,严禁在机器运转过程中打扫卫生;
9.生产结束后,应搞好机台及地面卫生,关闭电源,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九)超级回潮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扎入工作帽内;
2.操作人员不得佩戴项链、耳坠等装饰物品上岗;
3.开机前先检查蒸汽压力、压缩空气压力、水压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各种压力是否达到工艺要求;
4.超级回潮机应先于切丝(梗)机5—10分钟启动,检查筒体升温情况,设备运转情况,刮除器、风机马达的工作情况,并根据进出口物料的工艺标准要求,掌握好来料流量,及时、适当地调整蒸汽用量和水用量;
5.运行中注意观察温度控制器指示、汽水压表的工作情况,勿使温度过高;
6.工作结束时待余料走尽,关闭水、主蒸汽阀,进行常规滚筒清洗,停机后并关闭总电源,将本机与电控系统隔离,清理设备及环境卫生。
(十)烘丝(梗)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扎入工作帽内;
2.操作人员不得佩戴项链、耳坠等装饰物品上岗;
3.开机前先检查蒸汽压力、压缩空气压力是否符合工艺及安全要求;
4.接通电源后,打开蒸汽阀门,使干燥机升温到80—90℃,然后检查设备各部分运转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响声、管道是否漏汽、阀门是否畅通;
5.运行中注意观察温度控制器指示、汽水压表的工作情况,勿使温度过高;
6.工作结束时待余料走尽,关闭水、主蒸汽阀,需观察筒温,在100℃以下才允许关机;
7.关闭电源,将本机与电控系统隔离,按例行保养内容与要求进行设备保养。
(十一)加香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扎入工作帽内;
2.操作人员不得佩戴项链、耳坠等装饰物品上岗;
3.开机前查看好交接班记录,检查喷料嘴及料管是否干净畅通、压缩空气是否符合工作标准;
4.操作中应注意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并报告维修人员进行修理;
5.工作结束时,要检查烟丝是否全部流出滚筒,然后关闭香料和压缩空气阀门。
(十二)贮丝柜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扎入工作帽内;
2.在来料前10分钟,启动设备,检查辅料行车、链板输送带、松丝器、缓冲器是否正常、输送带是否跑偏,做好来料前的准备工作;
3.将工作方式选择旋钮置自动位置;工作中随时检查进料水分、温度、香精均匀度,加强对上下工序联系,确保来料烟丝符合安全、工艺要求;
4.当工作方式选择旋钮置手动时,应注意操作安全,加强对设备的巡查,随时检查辅料行车布料情况,保证辅料掺兑均匀,层次分明,提高配方质量,保证安全运行;

5.工作结束后关闭电源,将本机与电控系统隔离,清扫设备及环境卫生,按例行保养内容与要求进行设备保养;严禁开车搞设备卫生;
6.将隔离开关复位,填写好交接班记录,方能离开岗位。
三、白肋烟叶处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白肋烟贮柜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扎入工作帽内;
2.启动设备前,查看交接班记录,检查门销开关是否锁紧,贮叶柜内有无杂物;
3.提前10分钟启动设备,检查辅料行车、链板输送带、松丝器、缓冲器是否正常,输送带是否跑偏,将工作方式选择旋钮置自动位置,做好来料前的准备工作;
4.工作中随时检查进出口水分、温度、56B刮板筒的工作情况;注意操作安全,不合格产品严禁入柜;
5.当工作方式选择旋钮置手动时,应加强上下工序的联系,并随时巡查设备工作情况,保证正常运行;
6.工作结束后关闭电源,将本机与电控系统隔离,必要时挂“有人工作”警示牌;清扫设备及环境卫生,按例行保养内容与要求进行设备保养;
7.严禁设备运行时在设备顶部不安全位置行走或清理卫生;
8.将隔离开关复位,填写好交接班记录,方能离开岗位。
(二)白肋烟润叶加(里)料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查看交接班记录,检查蒸汽、水压压力是否符合工艺及安全要求;
2.清洗加料筒及搅拌器片,检查料液喷嘴、滤网是否干净、畅通,排放清洗筒内及夹层的冷凝水;
3.开启定量喂料机,待物料进入筒后,开启蒸汽阀和料液喷射阀;
4.经常检查物料进出口水分、温度、流量,根据来料情况调整料液输出量和用水量,使料液与叶片流量相吻合;
5.加强对上下工序联系,工作中注意观察各仪表的显示情况,适时调整,按安全、工艺要求做好加料工作;
6.工作结束后关闭电源,将本机与电控系统隔离,按例行保养内容与要求进行设备保养;严禁开车搞设备卫生;
7.将隔离开关复位,填写好交接班记录,方能离开岗位。
(三)白肋烟干燥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查看交接班记录,检查蒸汽压力、水压压力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打开干燥、冷却、回潮室门,查看室内有无积烟叶、积水和异物,清洗水汽喷嘴,拭净温度检测头和散热器,修正喷嘴位置,保证喷射面积;
3.查看输送链条是否跑偏和松紧度情况,喷嘴喷出的水汽是否雾化,关闭各段室门;
4.根据产品的工艺要求,设定干燥段、回潮段温度,待温度达到指定值,开启喂料机投料工作,干燥段温度严禁超过180℃,严防火灾发生;
5.喂料后检查物料流量、进出口水分、温度是否符合来料标准,进出口水分、温度是否符合制造规格以及设备工作运转是否正常;
6.随时检查干燥效果和各段物料的水分和温度,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可适当调整叶片厚度、输送速度、供水量;
7.平时正常工作时严禁动用白肋烟干燥机消防门;
8.工作结束后关闭电源,将本机与电控系统隔离,清理设备及环境卫生,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第二部分 卷接、包装、滤嘴成型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卷 接
(一)普鲁托期(PROTOS)卷接机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长发外露;
2.严格按照工艺和设备操作规程要求操作,持证上岗,开机前认真检查各部位防护门(罩)及联锁保护装置;
3.开机扬声,注意机组人员动向后再点动试运行;中途停机排除故障,开机前也应扬声;
4.卷接机电烙铁周围,严禁堆放纸屑、抹布、棉纱及易燃物,防止高温引燃失火;
5.一切二轮、一切三轮、过桥轮、调头轮、分离轮等,如有烟支、纸堵塞或胶水粘结时,必须停机清理,严禁不停机或在防护门缝处进行暗摸清理;
6.生产时集中精力,细心观察设备运转中有否异常情况,注意显示屏、信号灯的各种报警及联锁保护装置的急停情况,发现后应立即停机,并通知电工或机修人员修理;

7.主挡车工需要暂时离开岗位时,要与副挡车工打招呼,严禁设备在无人看管状态下运转;
8.设备原设置的各部分电气联锁保护,是安全生产的特殊装置,如有故障或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停机修理,严禁带病运行,更不准以任何借口把联锁保护装置短接或拆除;
9.机组人员在清扫时,对各种电眼、联锁开关,要小心谨慎,防止碰撞损坏或移动位置而导致失灵失效,造成事故;
10.精心爱护设备,工具要按规定位置摆放,辅料及辅助工具要严格按定置管理堆放,保持机台及周围整齐清洁;
11.每班清理的废烟支、废纸等易燃物,必须及时移放到指定地点,不得留在机台旁边及车间内;
12.机长必须按照机台生产日志的各项内容,详细、准确地填写记录,无人接班时,要关闭总电源。
(二)MK9、MK9-5卷接机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长发外露;
2.严格按照工艺和设备操作规程要求操作,持证上岗,开机前认真检查各部位防护门(罩)及联锁保护装置;
3.开机扬声,注意机组人员动向,点动试运行;中途停机排除故障,开机前也应扬声;
4.卷接机电烙铁周围,严禁堆放纸屑、抹布、棉纱等易燃物,防止高温引燃失火;
5.卷烟机刀头堵塞时,必须待机停妥后才进行清理,严禁车未停定用手去摸;
6.接嘴机的反转轮、过桥轮、一切二轮等转动部位,如有烟支、纸堵塞或其他杂粘接时,必须停机清理,严禁机未停定或不停机用手清理;
7.设备原有各部位安全防护联锁装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短接或拆除,损坏的要及时修复,更不准带病运行;
8.机台在运转时发现有异声或电器部分有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及时通知机修工或电工进行修理;
9.机台运转中严禁清扫,停机后必须把刀头箱内及其他部位的废烟支、废纸等清扫干净并移放到指定地方;
10.机组人员必须集中精神,细心观察详细地填写好生产日志记录,无人接班时,要关闭总电源。
(三)LOGA/MAXD卷接机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长发外露;
2.严格按照工艺和设备操作规程要求操作,持证上岗,开机前认真检查各部位防护门(罩)及联锁保护装置,盘车检查机器各部位是否正常;
3.开机扬声,注意机组人员动向,点动试运行;中途停机排除故障,开机前也应扬声;
4.一切二轮、一切三轮、过桥轮、分离轮等,如有烟支、纸堵塞时,必须停机后才能清理;
5.注意停机时,电烙铁能否自行抬起,防止烫坏烟支、布带。电烙铁周围严禁堆放纸、抹布、棉纱及易燃物,防止高温引燃失火;
6.机台运行时注意搓板轮的电烙铁温控器是否失灵,及时修复;装载废支的内箱要勤清理,避免热电偶温控失灵,高温引燃起火;
7.生产时集中精力,细心观察设备运转中有否异常情况,发现有异声或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检查,并及时通知机修工或电工进行修理;
8.机台的安全联锁防护装置如发现有失灵、失效,应立即修复,不得带病运行,更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短接或拆除;
9.机台运转时不准在各转动部位进行清扫、加油,当班清理后的废烟支、废纸等,要及时移放到指定地点,不准堆放在机台旁;
10.机长(挡车)须按照生产日志各项要求详细地填写记录,无人接班时,要关闭总电源。
(四)MK8/MAXIII、YJ14/YJ23卷接机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长发外露;
2.严格按照工艺和设备操作规程要求操作,持证上岗,开机前认真检查各部位防护门(罩)及联锁保护装置;
3.开机扬声,注意机组人员动向后,点动试运行;中途停机排除故障,开机前也应扬声;
4.停机时如发现电烙铁不能自动抬起,应及时请电工修复,以免烫焦布带、烟丝,防止高温引燃失火;
5.一切二轮、一切三轮、切纸轮、搓烟轮等,如有烟支、废纸堵塞时,待机停稳后再行处理;
6.卷烟机电烙铁周围,严禁堆放纸屑、抹布、棉纱等易燃物,防止高温失火;
7.生产中,发现机台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检查,并通知机修工或电工进行修理;
8.机台运转时不准在各转动部位进行清扫,班后应把清理出来的废烟支、废纸等及时移放到指定地点;
9.生产时集中精力,细心观察设备运转情况,机长(主挡车)应按生产日志内容各项规定,详细填写生产日志,无人接班时,要关闭总电源。
二、包 装
(一)ALFA(软包)、FOCKE(硬盒)包装机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开机前必须认真检查机台各部位防护罩、安全门联锁装置、电器设备、检测按钮、紧急按钮及指示灯完好情况,并用手轮盘动,确认无误后方能开机;
2.启动开机时,机组人员必须相互招呼,思想集中,不准在机台周围堆放有碍操作的杂物;
3.机器运转中如发现异声、异味或各种辅料堵塞、故障等现象,必须立即停机,并通知维修工、电工检修,不得擅自拆卸;
4.工作时必须保持思想集中,机台上的皮带、齿轮、链条、连杆等任何传动部件及各种切纸刀口严禁用手摸;不准用手触摸加热器;
5.调整包装纸圈时应及时紧固,防止坠落;调衬纸和装条盒纸时应注意装卸安全,严禁在条盒出口处用手剔除不合格条盒;
6.注意用电安全,烙铁必须放置在指定搁架上,防止烫伤人或因烫坏电线引起触电事故;工作完毕应及时切断电源,尚有余热的烙铁和烙铁板应放置在规定部位,严禁和纸张等易燃物放在一起。
7.在检修或做机台清洁保养工作时,必须用手轮盘车,严禁点车或开车,以防误伤;
8.下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机台各部位安全状况,并把运转及安全情况填写在交接班日志上。
(二)GDX8000包装机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开机前认真检查机台各部位防护罩、安全门联锁装置、电器设备、检测按钮、紧急按钮及指示灯完好情况,并用手轮盘动,确认无误后方能开机;
2.启动开机时,机组人员必须相互招呼;调试车时必须观察是否正常运行,如无异常情况,即可置于自动位置正式投入生产;不准在机台周围堆放有碍操作的杂物;
3.机器运转中如发现异声、异味或各种辅料堵塞、故障等现象,必须立即停机,并通知维修工、电工检修,不得擅自拆卸;
4.工作时必须保持思想集中,机台上的皮带、齿轮、链条、连杆等任何传动部件及各种切纸刀口严禁用手摸;不准用手触摸加热器;
5.调换衬纸时应注意装卸安全,严禁在条盒出口处用手剔除不合格条盒;
6.在检修或做机台清洁保养工作时,必须用手轮盘车,严禁点车或开车,以防误伤;
7.下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机台各部位安全状况,并把运转及安全情况填写在交接班日志上;
8.最后一班停机下班时,必须检查并切断机台所有电源。
(三)SASIB3000、5000、6000包装机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接班前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开机前必须认真检查机台各部位防护罩、安全门、电器设备开关、指示灯及紧急按钮完好情况,并用手轮盘动,确认无误后方能开机;
2.启动开机或检修后重新开机时,机组人员必须相互招呼,思想集中,不准在机台周围堆放有碍操作的杂物;
3.机器运转时,如遇烟支不顺、衬纸、小封签等堵塞,必须停机后再作处理;如采用点车方式清理铝箔纸、商标纸时,必须思想集中,待设备停稳后再行处理,严禁运转时用手或用夹钳钳等违章动作;
4.调换铝箔纸、衬纸、油封纸筒时应注意安全,防止滑落砸伤;
5.机器在运转时如发现异声、异味或电器开关、指示灯失灵等现象,必须立即停机,并通知维修工、电工检修;
6.AC6机械手活动范围内不准站人,以免砸伤;装盘操作时,应站立正面,防止手被链钩钩入致伤;
7.使用烙铁时,应检查烙铁插头、插座完好无损,烙铁必须放置在指定搁架上,防止烫伤人或因烫坏电线引起触电事故;工作完毕应及时切断电源,尚有余热的烙铁和烙铁板应放置在规定部位,严禁和纸张等易燃物放在一起;
8.在检修或做机台清洁保养工作时,必须用手轮盘车,严禁点车或开车,以防误伤;
9.下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机台各部位安全状况,并把运转及安全情况填写在交接班日志上;
10.最后一班停机下班时,必须检查并切断机台所有电源。
三、滤嘴成型
(一)KDF2、DR2-5、FR4成型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专人专机,不准私动他人机台;
2.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女工必须戴工作帽(长发盘入帽内);
3.打开电源开关后,检查机台各仪表是否正常;
4.开机前认真检查机器各部位有无异声、油路是否畅通,并运转1—2分钟;
5.由当班挡车检查车上各类防护罩是否完好、有效;
6.挡车工开车前应通知机台人员,待人员全部到岗就位后才能开机;
7.开机后应经常检查机器上各种防护装置的完好状态;
8.开机时不准将手伸入螺纹开送辊组、比例辊组及预紧辊轮内清除废丝;
9.机器运转中,严禁用手或铁器接触机器转动部位;
10.机器运转中发现异声,应立即停机,并通知维修人员检修,挡车工不得擅自处理;
11.加注热溶胶时一定要戴好防护手套;
12.排除故障时必须停车,机器运转时严禁用手排除故障;停机修理(特别机内部、传动等部件)应挂好警示牌,防止有人启动;
13.经常检查刀片是否需更换,并及时清除刀头箱内杂物,防止堆积起火;
14.使用“天那水”擦拭烟枪时,要防止明火,擦拭完毕应把天那水瓶盖拧紧,谨防泄漏;
15.不准私自拆卸设备各线路管道及各部位安全罩,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16.机器周围严禁乱置乱放,应实行定置管理,并保持环境清洁、整齐;
17.下班前认真检查机器各部位安全状态,并把运转及安全情况填写在交接班日志上;
18.如无人接班,必须切断总电源,并清除净机器各部位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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