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48:15  浏览:9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工作,促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呼和浩特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包括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保密审查制度、评议追究制度、公开澄清制度、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等。现随文下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我局系统的政务信息公开方式以“呼和浩特农牧业信息网”为主要公开平台,并负责对呼和浩特市政府政务综合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信息报送和维护工作。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单位范围的政务信息进行清理,编制出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审核把关后,于11月20日前通过“呼和浩特农牧业信息网”平台政务公开栏目提交,进行公开发布。同时要按要求及时提供更新内容。





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农牧业 政务公开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呼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30日

—————————————————————————————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农牧业信息,提高农牧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农牧业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业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2008第492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呼市农牧业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牧业信息,是指呼市农牧业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上级下达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呼市农牧业局及其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适用本实施办法。呼市农牧业局及其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政务公开责任机制。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行政办公室,并设专职政务公开人员。

按照管业务、管行风、管政务公开三者统一的原则,各分管领导负责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并把关;各科室、站所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本制度明确的分工亲自抓所涉业务的政务公开,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务公开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统筹协调本局政务公开信息的维护和更新;

(三)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本局规定的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呼市农牧业局公开的农牧业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及时在我局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科室、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各科室、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对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都应当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各科室、事业单位将应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利用公开栏、呼市农牧业信息网站、简报信息等多种形式统一公开;并上报呼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五条 完善呼市农牧业信息网站、及时更新充实政务公开栏并做好与市政府政务公开统一平台的联接,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农牧业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统计信息;

3、重大农牧业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农牧业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在公开政务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条 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法制办或者市保密局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信息要全部在呼市农牧业信息网上公开;还可以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公开栏、简报、便民手册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全局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农牧业局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科技成果,公开可能导致科技成果被泄露,科技成果所有者不同意公开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三)项所列的信息,如果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第(四)、(五)项所列的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科技成果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我局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及时公开;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我局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我局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我局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我局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我局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事业单位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一条 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可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第十二条 申请人认为我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局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5964553),收到举报的纪检监察室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对答复不满意者可直接向市监察局投诉。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呼市农牧业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农牧业局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条 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要将其中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及二级单位在形成政务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在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要报市法制办或保密局确定。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农牧业局信息,在通过农牧业信息网站、报刊、电台等形式发布和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前,分管领导要做好保密审核。

第五条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农牧业局信息,农牧业局办公室在收到《呼市农牧业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填写《呼市农牧业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审批表》,由主管科室办理,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采取书面送达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确保第三方知晓,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经市农牧业局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向第三方说明理由。

第七条 已经移交市档案局管理的政务信息的公开,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过错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局监察室依照《行政监察法》负责管辖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单位,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分管领导、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1、没有公开科室、所属单位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科室、所属单位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没有公开科室、所属单位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重要工作;

4、没有公开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

5、没有公开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

6、没有公开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时间;

7、没有公开办事结果;

8、没有公开便民措施;

9、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10、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或反馈处理结果;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六)违反规定收费;

(七)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八)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所属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分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科室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局监察室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十条 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局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第十一条 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科室、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室或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局监察室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应于2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局监察室管辖以外的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应交有关部门或报请上级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开展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评议和监督,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我局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评议对象

(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二)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特邀监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评议活动由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各科室、所属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科室、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九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照《呼市农牧业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政务公开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单位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局的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五条 各科室和二级单位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各科室和二级单位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呼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科室和二级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以各科室和二级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科室或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协调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上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及市政府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务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公报、信息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务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自治区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其他部门对是否公开的政务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七条 各科室发布政务公开信息时统一交由局办公室在发文时签署政务信息公开意见,分管领导审核;二级单位发布政务公开信息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

第八条 政务信息审核审查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呼市农牧业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 名

工作 单位


联系 电话

身份 证号


电子 邮箱

邮政 编码


通信 地址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 称


法定 代表人

机构 代码


联系 电话

传 真


电子 邮箱

邮政 编码


通信 地址


申请人签名

申请 时间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用途


(以下内容由受理机关填写)

拟办意见












信息提供部门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基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

【内容提要】要建设“法治杭州”,构建和谐社会,打造“生活品质之城”,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确保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为依法行政“前哨阵地”的区、县(市)政府,加强党委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改革和完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行政决策机制,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和规范行政行为,建立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不断强化监督,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律思维,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这样才能有效的解决当前基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六个不适应”问题,建设“法治杭州”、构建和谐社会、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目标的实现才会有根本性地保障。
【关键词】基层 依法行政 问题 对策

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的基层单位,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因此,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切实抓好基层依法行政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迫切的社会需要,也是建设“法治杭州”和“生活品质之城”的关键环节。本文拟就当前基层依法行政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1、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杭州”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把政治文明作为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明确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市委作出建设“法治杭州”的决定,就是具体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举措;市政府作出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是建设“法治杭州”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各级政府与行政机关都要依法行政,通过依法行政确保建设“法治杭州”目标的实现。依法行政要求一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行政权的行使最密切地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管理相对人采取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结果的行为,最容易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都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进行管理,那么,建设“法治政府”就有了基本保证;如果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就会落空。因此,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里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杭州”的根本保证。
2、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杭州”的关键。政府行政权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行政管理活动能否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尺度,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权,治权的重点又在于治行政权力,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制约行政权力,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是现代法治的宗旨,也是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为活跃的权力,它的活跃程度与国家事务的千头万绪成正比,社会复杂性为行政权创造了自由裁量的广阔空间,行政权最容易膨胀,它最需要自由又最容易无度,最需要控制又最难以控制。政府或者通过行政机关对整个社会秩序规范的、文明的依法管理,不仅使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得到全面落实和普遍遵守,有助于树起法律的权威,同时也在全社会起到很好的尊重法律、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的示范作用,有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只有首先实现行政法制化,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严格依照表现为法律形式的人民的意志来治理国家,才能促进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普遍的切实遵守,才能为构建“和谐杭州”营造良好地法治氛围。
3、依法行政是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基本保证。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是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生活品质之城”。与城市相比,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困难群众、弱势群体、低收入阶层相对集中,与城市居民相比,我市农村居民生活品质相对低下。建设“生活品质之城”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要提高农村居民的经济生活品质、文化生活品质、政治生活品质、社会生活品质、环境生活品质,重要的是如何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处在行政管理的最前沿,与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最直接、最经常,其是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形成,关系到市场秩序管理、经济宏观调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政府职能的转变,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因此,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应该不断增强法治意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落脚点,以法治建设为手段,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积极打造法治政府。同时,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注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注重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在行政管理的实施过程中,不仅依靠政策,而且注重依靠法制,依法办事;广开行政救济渠道,一些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得到及时补救。通过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权力得到良好的规范和制约,行政管理公开、公平、高效、诚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想依法办事、会依法办事、能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实现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二、基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现状分析
(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积极成果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20多年的依法行政实践,历经了以依法“治事”为中心的起步阶段,以事后的行政权力监督与公民权利救济为重心的发展阶段,强调全方位规范、制约行政权运行过程的全面推进阶段,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取得了较好发展势头。
1、依法行政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科学执政的要求,政府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成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已成为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工作的基本准则和要求。
2、随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颁布,依法行政得到快速推进。国务院1999年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号召各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2004年国务院在全面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依法行政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系统规划了我国未来10年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蓝图,也为推进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随着纲要的实施,依法行政更加规范,更具新的特点。
3、行政法制建设不断推进。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诸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一批重要的行政法律,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制保障。区、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行政法制工作不断完善。政府法制机构从无到有,并逐步充实人员,行政法制工作渐入正轨,在进行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开展行政复议、进行执法质量评估、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4、依法行政实践成效明显。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有所提高,并逐步强调决策程序、决策责任。行政执法积极探索新思路,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集中办理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执法绩效得到明显改善。行政复议的监督救济作用得到发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再鲜见。依法行政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推动作用越来越大,并逐渐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
(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消极障碍
我们也应当清醒认识到,当前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中还存在五个方面的不适应性。
1、行政管理的效率性要求与依法行政的时效性规定存在不适应。行政效率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过程和结果的评价和度量,既是行政管理的起点和归宿,又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层次、环节和程序之中。由于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经常处于行政工作的一线和前沿,必然将行政效率置于优先位置,在行政管理中试图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行政效果。而基于对行政权的行使和扩张有可能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之考虑,立法者往往更侧重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从而赋予行政相对人较长的时间以寻求司法救济。如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更将其扩大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由此可见,政府机关追求的行政效率与法律法规确定的时效和期限往往存在一定的矛盾性。比如每年计划生育检查、卫生模范城创建等等突击活动,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从效率性考虑,总是期望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以便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抓其他工作。一旦少数有履行能力的群众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虽然可以下达处理决定限期履行,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3个月,即义务人既可以在3个月届满的最后一天履行义务,亦可以在此之间提起行政诉讼,启动司法监督程序。这样,政府一方面要投入人力、物力、精力参加诉讼;另一方面对这些群众的工作“搁浅”,不但影响工作进度,而且导致其他群众攀比观望,增加工作难度。所以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总感觉到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约束羁绊太多,不越法律的“雷池”难以达到工作的目的。
2、承担任务的繁重性与法律赋予其手段的匮乏性存在不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赋予县(区)政府10项职权,但县(区)政府事实上管理的内容和范围要比上述规定大的多,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造成职权行使“虚化”和“悬空”。现代法治以弘扬人的主体自由和理性力量为价值取向,它体现的是理性原则下的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和谐一致,对法律设定权利义务的权威性的认同和服从,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由于少数行政相对人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往往强调自身权利而缺乏积极的守法精神,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想规范而苦于找不到合适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对有些社会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处于不管则失职、欲管又无权、管了即侵权的尴尬境地。例如对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农民娴熟于心,基层政府稍有“越位”,就有可能被推上被告席。而对于计划生育、兴修水利等应尽义务,少行政相对人则千方百计以种种理由进行规避。但由于一些法律配套措施的不完善,致使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赋予的职权时造成处置上的失范。与此同时,由于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承担的大量工作任务没有法定的手段和权利相伴随,在履职过程中,超越职权也就不足为怪了,这也是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中容易败诉的一个主要原因。
3、传统的管理模式与现代政府职能的定位存在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任务是执法和管理,而不是搞形象工程和干预经济,作为基层政府尤其如此。由于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基层政府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角色还没有全方位的准确定位和把握,越权侵权现象偶有发生。比如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中,少数基层领导干部往往抱着快速发展地方经济的“良苦用心”,片面追求规模效应。由于市场信息与农民的产出之间存在时间差,因而以市场为导向便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可捉摸性,一旦判断失灵,便导致产、销脱节的情况,这种侵犯农民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一旦被起诉,就必然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再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委会的职权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基层政府往往把自己的权力向下延伸,过度干预村级重大问题的决策、村级事务的管理等活动,分割了本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削弱了村民自治的积极性。
4、现行行政执法体制不顺畅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一是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造成工作难协调。由于有的法律、法规不够严密,加上机构设置过多,致使很多行政机关管理职能交叉。有利的事,几个部门争着管,麻烦的事,部门之间踢皮球,部门之间工作不协调,造成管理相对人无所适从,叫苦不迭。二是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使政府对部门的管理难到位。作为一级政府本应拥有完整的职能部门,然而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却把省级以下政府的管理职能支解,这样造成一些“垂直”管理部门其上级部门鞭长莫及管不到,当地政府对其又管不了,严重影响了行政管理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三是强制执法难,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措施告知管理相对人后,管理相对人超过法定期限不主动履行的,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行政执法强制执行案件小而散,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少,往往顾不过来,即使一些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但由于没有达到强制执行的应有效果,反而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使依法行政陷入尴尬境地。
5、依法行政的要求与少数干部法律素质不高存在不适应。现实生活中相当多的行政干部抓经济发展和增长GDP的管理方式得心应手,而对依法行政则感到无所适从,对依法行政认识基本上仍停留在将法律作为一种行政管理的手段,尚未充分认识到依法行政不仅是要依法去管理社会,而且管理者自身也应守法,特别对行政执法的程序以及行政处理决定在下达前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要求更是知之甚少,结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往往事与愿违,欲速则不达。例如:一些地方在下达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时没有向当事人送达,或送达后没有依法填写送达回执;也有一些地方在下达处理决定时,凭印象、经验办事,没有充分的书面证据;还有一些地方在行政处罚罚没款没有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等等。
6、监督制约不力与有权必有责、违法要追究的要求不相适应。一是监督法律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违法追究的法律法规,虽然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有部分条款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的不够系统,可操作性也差。二是监督责任不明确。对行政管理人员监督的渠道很多,有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府的层级监督、纪检监察的纪律监督,还有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但是绝大多数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并没有得到真正发挥,力度仍没有达到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三是责任追究不到位。由于没有明确的行政违法追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又没有责任权利相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致使许多行政违法案件无法严肃处理,造成行政违法人员有责难处理追究的现象。我市2004年至2006年间,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共410件[区、县(市)政府41件,所属行政机关342件,乡镇政府27件],撤销16件,变更3件,确认违法1件;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共577件[区、县(市)政府62件,所属行政机关470件,乡镇政府45件],撤销30件,变更5件,限期履行职责5件,其他73件。从上述统计可以看出撤销等应负法律责任的案件比例虽然不高,但责任机关及责任人的责任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追究。
(三)推进依法行政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1、官本位观念是造成依法行政难的主观原因。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高度官僚集权制度,使人们形成了牢固的权力本位观念,权力崇拜意识、权大于法的思想还在影响我们。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强调的是集中集权,使有些领导干部过分夸大了手中的权力,“官大一级压死人”,谁职位高、谁说了算已习以为常,民主的氛围、法治的氛围比较薄弱。新中国成立后的五十多年里,法制逐步建立和完善。1997年党的十五大,果断地作出了依法治国战略决策。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载入了我国的宪法,变成了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党的十六大又明确了“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由此我国开始走上了依法治国的法治轨道。但是走上法制轨道并不等于依法治国的方略就得到了落实,但权力唯上、官本位观念作为一种传统的专制力量仍在钳制人们的思想、限制人们的行动的现象不可能得到完全根除。特别是少数基层领导,官本位意识还比较浓厚,依法行政意识淡薄。一些地方盲目行政,导致违法行政、土法行政现象屡见不鲜。可以说,目前还是一个“人治”与法治二者兼有、二者并用的环境。法治取代“人治”还有一个长期的过程。因而导致依法行政举步维艰,阻力较大。
2、体制缺陷是造成依法行政难的客观原因。一是党委与政府职责分工不明。党委及其部门参与行政管理和执法、出台涉及人民群众权利义务的文件,一旦出了问题,而党委内部没有处理这一类问题的法律程序,群众要找政府去解决,政府及其部门没有复议党委及其部门行为的职能,司法部门也没有讼诉党委及其部门的法律规定。其结果是问题难以解决,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如音像市场管理,各级出台文件要求由宣传部门牵头,组织文化、广电部门负责具休管理,使政府部门的职责变成了党委部门的职责,给依法行政带来了新的职责不清。二是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现象普遍。如对农药市场的管理,《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由农业行政部门管理,而很多农药又属化学危险物品,商贸业行政部门依照《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也要进行管理。于是,两个部门各按各的要求行使管理权,经常出现你发证我处罚、我发证你处罚的现象。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就是管理体制不颇,职能分工不明。四是垂直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难于协调与监督。作为基层一级政府理应成为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对其辖区的行政执法状况承担主要责任。现实中垂直管理部门之间、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垂直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基层政府就难于协调和监督,这无疑给基层政府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增加难度和压力。
3、法治意识薄弱是导致依法行政难的的内在因素。法治意识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做出行政行为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和方法,树立依法管理国家、管理经济、管理社会事务的观念。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治意识的高低对依法行政能否得到实施起着关键作用。树立法治意识实质上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法律至上”的观念,即以法律作为行为活动的最高标准,真正做到依法行政。然而,不少基层领导对法治的作用感悟不大,对依法行政的要求怀着矛盾心态,对上觉得少了民主少了法治,对下觉得多讲民主、多讲依法是自找麻烦,烦琐哲学,甚至觉得用法治解决问题不如用人治解决问题管用、有效,因而容易发生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动摇,抱怨群众不懂法、不守法。说到底基层的唯权唯上独尊和民主氛围不浓是阻碍依法行政的关键因素。
4、监督机制滞后是导致依法行政难的外部因素。历史经验表明,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在基本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能否实现全方位的有效监督,就成为能否实现依法行政的关键。我国目前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政党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国家专门行政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这些监督从不同的渠道保证了行政机关对行政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对于促进基层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监督力度仍然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严重,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同时,总体监督机制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明显的缺点和不足。例如,监督主体虽然众多,但因分工不明、权限不清,容易导致监督“空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行政监督的乏力。特别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层级监督的主体、程序、方式、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追究程序、责任追究形式作出规定,单靠行政复议的事后监督却消除不了因违法行政而带来的“昂贵”成本。因此,基层一切行政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层领导和执法人员个人的素质和自我法律意识,使依法行政工作难以得到有效监督。
三、 促进和完善基层依法行政的对策措施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学会法律思维。思想解放是社会变革的前提,观念创新是一切创新的先导。在依法治国的时代,我们每一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具有敬法精神、奉法观念和法律思维,必须按照法律的逻辑去观察、分析、解决一切复杂的社会问题。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确立宪法至上的理念,要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二是树立权力制约观念,只有使权力得到制约,才能推行依法行政。三是树立“权利保护”的观念,要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四是要树立责任观念,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责任理念。要做到这几点,必须实现四个转变。第一,要从“人治”的桎锢中解脱出来,转变到“法治”的轨道上来。“法治”是进步的思想,是时代精神,是政治文明的表现。党和国家作出了“依法治国”的历史性、划时代性的决策,我们就要在党和国家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指导下坚决走建设“法治杭州”之路。第二、要从“法律治民”思想向“法律主要是治官”思想转变。“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基本价值、主要作用是依法“治权”,即依法“治官”,就是制约和限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不滥用不异化,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正确行使权力,保护人民权益,实现人民权益最大化。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领导和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第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领导要从提高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作为掌管行政权力和法律的基层领导、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理应首先转变。如果基层领导和管理执法者是法盲、半法盲,如果视法律如儿戏,如果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把法律当手电筒只照他人不照自己,再多再多好的法律就起不到它应有的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也将被破坏,再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再好的社会秩序也会被破坏。因此,基层领导、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有依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理念,着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才能在建设“法治杭州”的实践中大有作为。第四,要从一般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要转变政府职能,主要是用法律法规来限制、约束、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政府管理行政事务很多,千家万户,千头万绪,政治、经济、文化、生产、生活无所不管。管好这些繁多的社会事务,仅靠过去的行政管理手段和方法,显然不能奏效,特别是现代社会,必须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来管理。一是各级政府必须认真培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使其熟练的掌握行政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提高素质,转变思想、转变政府职能;二是各级政府领导和行政机关人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积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治理不作为和乱作为;三是要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基本准则意识,即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坚持行政合理性原则,坚持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坚持行政高效便民原则,坚持行政诚实守信原则、坚持行政权责统一原则;四是要强化民主意识。社会主义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单纯的行政命令是与法制相违背的行为,优越的社会主义民主要真正成为现实还要靠法制来保障,要努力做到邓小平同志指出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基层领导和行政机关必须强化民主意识,才能很好的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五是要树立“有限意识”。“有限权力”、“有限政府”意识是法治观念的核心。法治必须实现由官本位向民本位、从治民向治官转变。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是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法治的关键在于限制政府权力,树立“有限意识”,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六是要树立程序意识,执行法律程序,各执法主体合理分工、互相制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不执行和乱执行法律程序,依法行政就会发生偏差和错误。
2、要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只有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才能有效地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行政效益和行政质量。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利益要求不断提高,政府只有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才能制订出切合实际、真正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的政策措施,避免决策上的失误;另一方面,随着人民群众文化素质的提高、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的增强,他们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因此,只靠少数人主观判断、凭经验决策的传统方式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真正改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广纳民言,通过各种途径在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双向的信息交流,使公众明确决策意图,对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也有比较充分的思想准备。如有些地方将旧城改造规划方案进行现场明示,对公共产品价格举行听证会,重大项目决策向专家咨询等,都有利于促进民主科学决策、提高决策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
3、要理顺行政体制,切实规范行政行为。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要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思路,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为使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应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这种责任制要求各行政执法主体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其在行政执法方面的权力义务;要从政府、行政机关到基层执法部门、从领导者到一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层层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行政执法任务,定期地、逐级逐人地、严肃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配套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随着政治体制尤其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应该逐步加紧完善和规范行政运行机制,建立民主、公正、法治、服务的公共行政,实现行政管理民主、法治、科学、高效的现代目标。
4、要强化监督,努力形成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务公开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实施行政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深化政务公开,一方面要扩大公开的范围,另一方面要增加公开的内容,要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比如财政收支、重大工程建设等作为政务公开的必备内容,以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不断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针对“弱监督、虚监督、无法监督”问题,在现有监督体制、机制制度的基础上应当做到:一是政府行政行为要自觉地接受外部监督。政府机关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按照法定程序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政协、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积极出庭应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公正地作出处理;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整改,认真查处。二是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基层政府要强化对乡镇政府和所属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坚决防止和消除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纠正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考核成绩除了要与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外,还要作为领导干部任用和公务员考核相结合。三是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等专门监督。监察机关要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公务员法》等规定,加大监察力度,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法》等规定,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四是认真实施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严格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加强对与行政复议申请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审查,保证行政复议工作依法进行。
5、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依法行政能否顺利推进,执行者的素质又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方面眼前有很多工作要做、要加强,也要常抓不懈。一要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推动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地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公务员不能不问政治,对其政治素质必须严格要求,通过强化教育、管理等促其提高。二要努力提高行公务员队伍的业务素质。要有针对性地、经常性地、多渠道地对公务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考核,促进他们必学、爱学、勤学业务,干一行专一行。三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辞职、辞退等具体制度,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机制。四要加大对公务员队伍的行政管理学、行政法学和相关法律的培训教育力度,改善他们的知识结构,加快提高他们的行政素养、法律素养和运用法律的水平。
6、要加强党委对依法行政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的结论、人民的选择,是国家振兴、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本保证。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己也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依法行政是一项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因素众多的工程,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担当起这个宏大工程的领导重任。只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各种形式的依法行政实践才能做到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步调,避免政出多门,法出多道;只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各级行政机关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互相制约、协调动作、形成合力,才能创造良好的法治条件。市委、市政府作出建设“法治杭州”的决定,就是要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把党委的执政活动纳入法治轨道,通过党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因此,只有基层各级党委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积极理顺党委与政府的关系,督促、支持和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才能保证基层依法行政有序进行,才能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基层得到全面贯彻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近来,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东南、华南地区降雨增加,引发了大量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国务院领导连续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监测预警和群测群防工作,完善应急管理,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必要时进行合理避让,做好抢险救灾和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测预警,落实应急预案。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会同相关部门迅速部署对江河流域、新建水库、山区公路和农舍等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加强监测和群测群防措施。要突出做好山区丘陵区的高陡边坡附近、山道沟口和库区就近后靠的居民点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一定要进一步落实监测责任人,制定落实隐患点应急预案,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


二、各地要加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密切注视气象部门预报的强降雨的区域,各地要立即组成工作组,检查各项防灾工作落实情况,指导基层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针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启动实施应急预案。对强降雨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采取动员疏散人员或强制措施避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各地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的规定,健全和完善重点防范区的汛期值班、灾情速报和责任制度,保证通讯畅通、信息传递准确及时,确保各项防灾措施落实到位。


四、突出重点,加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为了确保三峡工程安全渡汛,湖北、重庆两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三峡库区二、三期搬迁避让点以及监测点逐一检查,保证每处监测点都有人监测,有人值守,有人负责。对正在施工的三期应急治理项目,要切实做好防汛工作,保工期、保安全、保质量。针对去年三峡库区156米蓄水以来对地质滑坡变动的影响,立即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在库区重点干、支流河段开展蓄水对滑坡变动影响调查,整体了解蓄水对老滑坡复活和新滑坡产生的影响状况,发展趋势,制订和完善防治方案,于6月上旬向部提出专报。


五、保持高度警惕,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已临近主汛期,不少地质环境条件十分脆弱,如遇降雨,极易发生地质灾害,因此,各地要务必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加强监测预报,认真落实防灾措施,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部已派出工作组赴各地区检查指导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从防灾需要出发,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基层做好防灾工作。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