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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中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06:02  浏览:9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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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中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中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4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晋中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作
考 核 办 法


为推进我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加强对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市政府便民服务热线工作高效运行,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网通公司。
二、考核方式
考核分为月度考核与年终考核,采取听、查、问、评的方法进行。听:听取联动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查:实地查看联动单位的办公场所、电子设施、文书资料、工作记录、原始台帐等;问:采取电话抽查、走访调查、民意测评等形式征求群众意见;评:依据考核办法及检查情况,对联动单位进行评定打分。考核结果定期进行通报。
三、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100分)
(一)对联动单位的考核
1、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情况(10分)
设置有工作机构(2分);确定一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办公室主任负责(2分);配备有2-3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2分);建立完善的内部工作制度,有《专线电话和移动电话接听制度》、《电子派单及交办件的处理和反馈制度》、《来电回访制度》等(2分);机构人员确定和调整情况及时报市热线办备案(2分)。
2、信息的收集报送情况(15分)
有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工作,并将信息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及时报热线办备案(3分);按统一模版收集、整理、汇总、报送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及其它信息(3分);信息内容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便于查询(3分);及时更新完善信息库,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3分);随时报送本部门的重大信息(3分)。
3、专线电话转接情况(15分)
单位设有固定专线电话,电话号码及值班人员(包括节假日)姓名、手机及时报市热线办备案(3分);工作时间内固定专线电话保证有人接听,接通率达100%(3分),出现长时间无人接听的,每有一次扣1分;节假日值班人员保证开通移动电话(3分),出现不能接通而贻误工作的,每有一次扣1分;接听电话做到态度热情,耐心细致,能当场解答的认真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保证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3分),每有一次不达要求的扣1分;专线电话与移动电话的使用情况均有咨询服务台帐,记录及时,台帐规范没有遗漏(3分), 每有一项不达要求的扣1分。
4、交办转办事项处理情况(50分)
(1)电子派单的办理(20分)
接到电子派单后,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理反馈,得20分。半个工作日之内未阅单的扣2分(每有一次扣1分,下同);咨询类问题未在三个工作日内直接答复来电人并将结果回复热线办的扣2分;其它类问题未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及时与来电人核实办理,并将结果回复热线办的扣3分;未有回单反馈、经核实未与当事人直接联系回复和处理的扣3分;回单内容不详实,没有处理流程和具体承办人的扣2分;经核实属于受理范围,能办结而没有及时办结的扣2分;暂不能办结,未制定计划和作出安排的扣2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未做出详细解释说明的扣2分;对能办结而没有在期限内办结的未实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反馈的扣2分。
(2)书面交办件的办理(10分)
接到书面交办件后,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理并反馈,得10分。承办单位在接到书面交办单七个工作日或要求工作日内,未积极与当事人核实处理反映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市热线办的扣2分(每有一次扣1分,下同);情况紧急的,未随时汇报情况的扣2分;情况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未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的扣2分;属联办件,属主办单位未积极办理并反馈,属协调单位被反映未积极配合的扣2分;对能办结而没有在期限内办结的未实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反馈的扣2分。
(3)催办件的办理(10分)
没有催办件的得10分。派单及交办件发出后不能按期回单的进行催办,每有一件扣3分;催办后仍不能回单的二次催办,每有一件扣3分;二次催办仍无相应处理的媒体通报并报有关领导,每有一件扣4分。
(4)重办件的办理(10分)
没有重办件的得10分。回单后市民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要求重办,每有一件扣5分;重办仍不满意的媒体通报并报有关领导,每有一件扣5分。
5、服务质量与回访测评(10分)
市热线办依据信息的更新率、派单的回复率、事项的及时办结率、办结率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被考核单位以上指标均达平均值(包括平均值)以上的得10分,每有一项低于平均值的扣分,1个百分点扣1分。
(二)对网通的考核
1、热线运行(10分)
接通率达100%(3分);认真接听市民来电,语言文明,态度热情,耐心细致,准确录入,不得与来电人发生争吵(3分);对来电咨询、反映的问题,如政策明确、情况清楚,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即答复来电人(2分);不能当场解答的,准确向来电人说明情况并及时转接留单(2分)。
2、信息库的建立与管理(10分)
有专人负责信息库的建立与管理(4分);信息库生活类信息资料齐全(3分);对市热线办提供的政务类信息能够随时、准确录入系统(3分)。
3、转接留单(10分)
按时留单,每天两次,分别为上午9:00以前和下午4:00以前(节假日照常)(4)分;留单内容完整,语句通畅,记录规范,分类准确(3分);二次以上留单需附前次的留单内容及反馈信息(3分)。
4、原始资料的记录与管理(12分)
热线电话有电子和语音记录,转接留单及反馈留单电子记录管理无差错(3分);可随时查找每天的热线电话和转接留单记录并迅速准确提供相关信息(3分);反馈留单与转接留单相互对应,可随时提供回单情况和回单率(3分);按时报送周报、月报与当月热线运行情况分析(3分)。
5、电话回访工作(10分)
根据热线办的具体要求进行电话回访工作(4分);回访有电子和语音记录(3分);回访结果及时反馈市热线办(3分)。
6、人员机构及制度建设(10分)
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并报市热线办备案(4分);每月话务员的值班情况报市热线办备案(3分);建立完善的内部工作制度,有《12345热线运行制度》、《留单管理制度》、《话务员岗位职责》、《电话回访制度》等(3分)。
7、固定专线电话的管理(8分)
当月固定专线电话运行情况及时上报市热线办(2分);发现固定电话运行不畅或接到维修通知,三个工作日之内保证畅通(4分);12345热线电话收费合理(2分)。
8、软件的更新(10分)
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热线系统的正常运行(5分);积极探索和运用使热线工作更好运行的相应软件的更新(5分)。
9、对话务员的考评工作(10分)
制定切实可行的话务员工作考核办法(3分);话务员的考核情况按月通报并报市热线办备案(3分);话务员需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市热线办将对话务员的业务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视为不合格的每次扣4分。
10、其它工作(10分)
积极按时完成市热线办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每有一次未完成的扣3分,扣完为止。
加分扣分:
1、收到群众表扬的来信和来电并经查实的,每件加2分,成绩特别突出的加5分;弄虚作假的扣10分。
2、单位便民服务工作有创新、效果明显,受到媒体或上级书面表扬的,每件加3分;有投诉举报不积极办理的,市行政效能查处有违反各项工作规定的,每件扣3分。
3、宣传媒体上有宣传便民服务热线工作的作品,市级每件加3分,省级每件加5分,国家级每件加10分。媒体或上级通报批评的,相应扣分。
4、承办单位收到派单和交办件总数,5(包括5个)个以下不加分,6-10个加1分,11-15加2分,16-20加3分,21-25加4分,26-30加5分,31-50加6分,51以上加8分。当月不承办事项的不参加考核。
四、得分情况
考核的得分有四个档次:101分以上为优秀;96-100分为良好;86-95分为及格;85分以下为不及格。
五、评比奖惩
1、评选方法:市政府每年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评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便民服务考评中总分前三名的评选为便民服务热线联动先进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在便民服务考评中总分前六名的评选为便民服务热线联动先进单位。各联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考评方案,评选出本部门所属下级联动先进单位和本部门便民服务热线先进工作者若干名(人数另定),评选结果上报市热线办。
2、奖惩:被评为市级便民服务热线联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由市政府授予12345便民服务热线联动先进单位牌匾和荣誉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本部门联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评选结果后三名的,在相关媒体上予以通报批评。网通的考评每有一次月度考评不合格的,进行整改;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并相应处罚。
六、 本考核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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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贵州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促使我省互联网信息服务及电子公告服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ICP)分为经营性ICP和非经营性ICP。经营性ICP主要指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内存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等;非经营性ICP主要指政府网站、新闻机构电子版报刊、企事业单位网站等。国家对经营性ICP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ICP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条 ICP的信息内容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方面的,在申办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前,须经有关主观部门依法审核同意。

第三条 严格审批管理BBS,申办BBS的单位需提出专项申请。

(一) BBS定义

  凡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板、电子白板、电子论坛、聊天室、留言板新闻跟贴等交互形式,为上网提供信息发布的行为均属于BBS。

(二) BBS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综合类BBS是指涉及时事、政治、国内外重大事件等范畴的综合性、新闻性的跟贴和论坛、留言板等;专业类BBS指限于学术论坛、商业信息、行业信息、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等范畴的电子公告服务。

(三) 申办BBS必须建立如下制度并严格执行,否则不予批准,已开展BBS的勒令取缔。

 1、栏目明确制   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

 2、版主负责制   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

 3、用户登记制   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填写注册表格,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

 4、规则粘贴制   网站须在BBS网页的显著位置粘贴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点击编号应弹出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扫描图片;上网者点击BBS某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
 5、安全保障制 对BBS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

第四条 跨区经营ICP的公司,如在我省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须办理经营性ICP许可证或进行备案;若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则不单独发证,但必须使用上级机构同样的ICP许可证和编号。

第五条 凡公司注册地在我省,不论网站服务器在何地,都必须到省通信管理局办理许可证;若公司注册地不在我省而网站服务器在我省的,须到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 根据我国现行政策,目前外资不允许经营包括ICP在内的电信业务,涉及外资的网站申办经营许可证时,须先进行外资股份的剥离,再到省通信管理局办理ICP业务许可。

第七条 对ICP运营商同时经营ICP,根据其网站内容分别予以办证或备案;对有独立的域名、网址、网页,但不自己建站,由他人代制网页并租用服务器空间的代理网站,实行备案制度;对拥有自己独立的域名、通过购买或租用服务器、以个人名义建立的个人网站,实行备案制度;个人主页无须办证或备案。

第八条 各ICP单位须凭ICP单位获得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手续,才能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第九条 凡我省的ICP单位网站,必须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清晰可人的扫描图片。

第十条 为加强对各ICP网站的实时监管,及时在网上发布公告、通知等有关政策法规信息,凡我省各ICP单位的网站应将省通信管理局网站www.gzca.gov.cn 作首页链接。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局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
(二)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的;
(三)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的;
(四)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的内容信息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二OO一年九月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
1997年12月3日,民航总局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CCAR-170CA),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选址工作,保证机场安全运行,并有利于机场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迁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民用机场)的场址选择。
第三条 民用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民用机场总体布局规划;
(二)机场净空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空域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
(三)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
(四)地质状况清楚、稳定,地形、地貌较简单;
(五)尽可能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
(六)经协调,能够解决与邻近机场运行的矛盾;
(七)供油设施具备建设条件;
(八)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具备建设条件,经济合理;
(九)占用良田耕地少,拆迁量较小;
(十)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市规划协调;
(十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民用机场选址必须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一)预选。由机场所在地的省(市、区)民用航空管理局(简称民航省(市、区)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组织经民航总局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按照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三个(含)以上机场场址,提出场址预选报告书后,报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场址预选报告书后,会同有关单位对预选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具体的初审推荐场址方案),报送民航总局。
(三)审核。民航总局收到初审意见后,结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场址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条 场址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场址概况:
1.地理位置;
2.地形、地貌;
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含地震情况);
4.净空条件;
5.场址的障碍物环境和空域条件对飞行的限制(起飞和着陆的限制)及电磁环境;
6.气象条件;
7.地下矿藏和文物情况;
8.地面交通条件;
9.地上和地下原有各种设施情况;
10.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情况;
11.供油条件;
12.环境及生态情况,尤其飞机噪声对机场建设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13.建筑材料的料源情况;
14.土地状况、地价及拆迁情况。
(二)技术经济分析。
按照机场场址情况对照表(参见附表),对机场场址的近期、远期建设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三)结论和建议。
(四)主要附件及附图。
附件:1.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普查报告;
2.当地政府或土地部门对土地价格及搬迁费用的意见;
3.城市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对场址的意见;
4.城市规划部门对场址的意见;
5.当地军方主管部门对场址的意见或与军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附图:1.各场址的地形图;
2.机场(场址)与城市关系图;
3.机场(场址)净空图;
4.机场(场址)进离场航线方案图;
5.机场(场址)与邻近机场关系图;
6.机场(场址)总体方案图(进场公路、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铁路或码头等平面布置和导航台站布点情况)。
第六条 机场场址报告书正式编制完成后,作为机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
第七条 通用航空机场的选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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