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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游泳中心应当全面回应田亮的声明/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42:54  浏览:8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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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游泳中心应当全面回应田亮的声明
        
杨涛

1月26日上午,国家游泳管理中心召开媒体通气会,中心主任李桦宣布,不再保留田亮国家队队员的资格。(《新京报》1月27日)
关于开除田亮的理由,据李桦介绍,去年10月31日国家队重新集中,田亮因为身体原因请假半年,自己在陕西队训练。国家队经过考虑批准了他的申请,“但田亮在此期间过多地参加商业活动,有一些并没有征得游泳中心的同意。针对此情况,游泳中心领导几次找他谈话,也曾派人到陕西体育局商量和研究,但见效都不大。” 田亮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对管理和备战北京奥运会都产生了不良影响。为了严肃管理、强化纪律,田亮已经不适合继续呆在国家队,将其调整回省。
但田亮却有不同的说法。他在致媒体的公开信上说,在经纪人和英皇这件事情上,我曾经多次向游泳中心汇报和沟通。此外,我希望大家不要拿郭晶晶重返国家队和我不能回国家队的事情进行比较,我们两人的情况不一样。除了在各自项目上的发展趋势不同外。还有我和她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我的教练张挺不知何种原因,自从雅典奥运会后也被国家队拒之门外,而她的教练始终都在国家队任教。国家队有没有我的教练,对我来说至关重要。
从田亮的话中,我们感觉他的言外之意是,他的被开除,其实根本的原因并不在于他过多地参加了商业活动,而是所谓的“朝中无人”即他的教练张挺不在国家队了,而国家队有没有他的教练,对他来说至关重要。因为,他的教练不在国家队,就没有人在国家队为他说话,可能他的一些微小错误和不足,就会被认为不可原谅,从而被开除出国家队。此外,“我的教练张挺不知何种原因,自从雅典奥运会后也被国家队拒之门外”,话也似乎告诉人们,他的教练离开国家队,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因而教练的离开也不是正常的。
由此,公众从田亮这一番话,必然可能产生合理怀疑,那就是进入国家游泳队不仅仅是完全靠自身的素质与努力,还需要“朝中有人”,一旦那天“朝中之官”自己不能自保,那就“祸及鱼池”,那些队员也只能灰溜溜卷铺盖走人。而且,公众可能还会猜想,国家队要求教练离开也不需要什么理由,也是一个争权夺利的名利场。那国家队中是不是有着太多的“潜规则”呢?
这都是田亮的一面之词,不知出于什么原因,田亮也没有把话说透。但是,田亮的这一席话对于国家游泳队的声誉影响却非同小同,也会让人对其开除田亮这样的处罚公正性产生怀疑。因此,国家游泳队必须针对田亮这一席话作出必要及全面的反应。如果田亮话语中潜在的意思是事实,国家游泳队就应当下大力气整治和查处;如果田亮所说的并不是事实,国家游泳队也有必要站出来,澄清事实,给予公众一个合理的交待。
但从现在的情况看,国家游泳管理中心对于田亮声明的回应并不积极,对于一些敏感问题似乎还有所遮掩,李桦只是回应说,田亮的教练张挺目前还是国家队教练,类似情况还有不少。如此蜻蜓点水式的回应,使公众仍然云里雾里,反而更加不知所措。人们会依然追问,围绕着田亮的教练张挺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田亮的被开除与此到底有无关系?
只有积极回应才能做到信息的公开、透明,而公开、透明才能有利于监督、有利于减少猜疑。我们迫切希望国家游泳管理中心对于田亮的声明作出积极、全面的回应,让这公众瞩目的事件有个彻底的交待!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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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向电厂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向电厂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你局《关于河北省环保局向电厂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电法规〔97〕3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堆煤、卸煤煤尘收费问题
1.国家没有针对煤尘收费的法律规定。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只规定了二氧化硫、烟尘、氧化物的排放标准,没有规定煤尘的排放标准,因而也就无法确定煤尘是否“超标”。同样,《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并没有将堆煤、卸煤过程的煤尘列入收费范围。而对火力发
电站的废气,则规定“目前暂按烟尘征收排污费,其他有害物质暂不收费”。因此,对电厂堆煤、卸煤过程的煤尘收费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堆煤、卸煤过程是电厂内的生产行为,所产生的扬尘污染属劳保范畴,所以,电厂是不应交纳煤尘污染费的。
二、关于灰场渗水污染水体收费问题
火电厂灰场渗水的污染物质是由灰渣引起的,没有灰渣则无灰水问题,对灰场渗水收费,实际上是涉及灰渣收费问题。在《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三“废渣”中,对于灰渣是否收费、及收费的量都是把灰渣与水体联系在一起的,并单独列出“电厂粉煤灰”和“其他工业废渣”两项
。根据这个规定,若电厂有专设堆放场地设施的,则不应交费。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计委《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以及国家环保局《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环监〔1995〕293号),都未提出
向地下水渗水收取排污费的规定。
原《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和新颁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都是针对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国家标准。它有明确的排放标准,是以能确认废水排放浓度、排放量为前提条件
,目前国家还没有颁布向地下水体渗透的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环保局《关于新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91〕环监收字第101号)“收费标准与相对的排放标准必须配套执行”的规定,电厂灰场渗水不应交纳排污费。
三、关于追交环保收费的法律效力
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河北省环保执法单位依据《河北省环境执法稽查试行办法》(冀环理〔1996〕88号)第十一条“稽查机构可以追缴排污者从排污之日起未缴或少缴的排污费,属环保部门责任的不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向
电厂追交排污费。其追缴收费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因而是无效的。
1997年7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为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请你局向有关部门阐明我部的观点和意见。



1997年10月29日

200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有关问题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6号(200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有关问题)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就200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200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预计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不能使用完所持年度配额,请于2005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完的关税配额退还商务部重要工业品进口授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中央企业直接退回商务部;未按期退还且在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商务部将在分配200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例扣减其关税配额数量。

  二、授权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通知有关配额使用者,并于2005年9月15日前将退还的关税配额统一转报我部。

  三、我部将于2005年9月1日至9月15日受理重新分配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9月30日前将退回的关税配额按世贸组织规定的程序重新分配。


                             商务部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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